宿迁联盛: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曾违法占地建设厂房,与空壳公司进行业务往来
宿迁联盛: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曾违法占地建设厂房,与空壳公司进行业务往来
宿迁联盛将于8月11日首发上会。宿迁联盛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及其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受阻胺光稳定剂、复配助剂、中间体及阻聚剂等。
虽然即将上市,但笔者发现其依然问题重重。首先,宿迁联盛在报告期内故意隐瞒了行政违法事件,很显然这是对社会公众的欺骗行为!
其次,报告期宿迁联盛在还曾和一家没有空壳公司进行业务来往,而招股书中对此也并未作出披露!
还值得注意的是,宿迁联盛还存在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厂房建设的黑历史,而最新的招股书中对这一负面信息也是只字未有提及!
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笔者发现,宿迁联盛存在行政处罚未做披露,宿迁联盛在报告期内一共有四次行政违法,而招股书中只披露了三次!
在最新的招股书中,宿迁联盛声称一共只有三次行政处罚分别是宿迁联盛子公司联盛经贸受到了两次行政处罚,子公司联盛助剂受到了一次行政处罚。其中一次是2018年3月海关处罚,另一次是2018年5月海关处罚。具体是2018年3月6日天津新港海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文书号为津新关缉(叁)决字[2018]0031号,以及2018年5月30日宿迁海关出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案件文书号为宿关当违字[2018]0007号。
但是笔者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现,宿迁联盛子公司联盛经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并不止两次!联盛经贸在2021年2月受到宿迁海关处罚,案件文书号为宿关缉违字[2021]2号)。而最新的招股中对于这一违法违规事件似乎有意隐瞒,未进行披露!
回复:
公司已经完整披露行政处罚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文号“宿关缉违字[2021]2号)”对应的行政处罚,由宿迁海关由2021年10月27日作出,而首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签署于2021年9月,并于2021年9月完成首次申报,因此发行人首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不含文号“宿关缉违字[2021]2号)”对应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已在2022年1月14日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此外,笔者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还发现了宿迁联盛的一则负面信息,同样的招股书中也没有作出披露!2022年7月25日,由于劳动争议许秀梅将宿迁华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这一诉讼案件案号为(2022)苏1302民初5055号,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区第二法庭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
回复: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与空壳公司进行业务往来
通过公开信息还可以发现,宿迁联盛在报告期曾和一家没有任何资金的企业进行业务来往,而招股书中对此并未作出披露!
2019年12月20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下发了《合肥永健工贸有限公司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执行结案通知案号为(2019)苏1311执保1015号。这一案件的起因是宿迁联盛和合肥永健工贸两家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合肥永健工贸拖欠宿迁联盛合同款项10万元拒绝偿还,于是宿迁联盛将后者告上了法庭。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0日对合肥永健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额度为10万元的冻结,但实际冻结金额总计是0元。也就是说合肥永健工贸没有任何可用资金,法院无法对其进行资金冻结!这意味着宿迁联盛这笔应收账款其实就是无法收回的坏账,是一闭损失!那么宿迁联盛为何会与这样一家没有任何资产的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由此可见,宿迁联盛对于客户的风险存在很大问题,但是宿迁联盛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并不是将风险对投资者进行提示,反而是故意隐瞒了!投资者对于这一案件以及宿迁联盛后续的影响需要保持高度关注!
此外,从宿迁联盛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可以发现,这样的坏账规模巨大!报告期各期末,宿迁联盛应收账款规模持续增长,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164.21万元、16,879.45万元、25,860.66万元和26,584.0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32%、15.72%、17.03%和14.69%。
而宿迁联盛在招股书中没有提及这一案件,更没有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回复: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该案件已结案,上述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曾违法占地建设厂房被国土资源局处罚
早在2010年,宿迁联盛还曾由于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厂房建设,后被国土资源局作出了行政处罚。由于年代较为久远,最新的招股书中对这一负面信息只字未有提及!
2012年1月8日,国土资源部对2011年第三季度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在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祥和社区违法批地案中有宿迁联盛的身影。
这一事件较为复杂,我们按照时间线索对此进行梳理。2010年4月,宿迁市湖滨新城管委会与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签订《工业项目进区合同书》,约定该公司在湖滨新城祥和社区光前居委会建设“海通管桩”工业项目,并约定了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开工时间和建设进度。2010年12月,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宿迁万康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建设主体。
而这里的宿迁万康新材料就是宿迁联盛的前身。2011年3月,宿迁万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光前居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以流转方式使用光前居委会195亩土地,每亩土地每年流转费用按1200斤小麦折算,流转期限30年。协议签订后,宿迁万康新材料圈占土地194.44亩(其中耕地152.72亩),然后在没有得到国土资源局披露的情况进行违规建设!
但实际上这一土地的建设是违法的!2011年7月,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违法用地整改通知书》,要求宿迁万康新材料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围墙,退出圈占的土地并恢复原状。8月,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2.76亩建设厂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
这一案件的处罚非常严重。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该案后,2011年11月,宿迁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宿迁万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的194.4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合计64.81万元。宿迁市湖滨新城管委会向宿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市通报批评!
违法占地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过去的恶习很可能宿迁联盛并没有完全改正,否则其为何不愿意面对这一违法事实,没有在招股书中披露!
回复: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的土地使用权均为依法取得,且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不存在违法占地的情况。公司已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完整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主要资产的相关情况。
宿迁联盛将于8月11日首发上会。宿迁联盛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及其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受阻胺光稳定剂、复配助剂、中间体及阻聚剂等。
虽然即将上市,但笔者发现其依然问题重重。首先,宿迁联盛在报告期内故意隐瞒了行政违法事件,很显然这是对社会公众的欺骗行为!
其次,报告期宿迁联盛在还曾和一家没有空壳公司进行业务来往,而招股书中对此也并未作出披露!
还值得注意的是,宿迁联盛还存在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厂房建设的黑历史,而最新的招股书中对这一负面信息也是只字未有提及!
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笔者发现,宿迁联盛存在行政处罚未做披露,宿迁联盛在报告期内一共有四次行政违法,而招股书中只披露了三次!
在最新的招股书中,宿迁联盛声称一共只有三次行政处罚分别是宿迁联盛子公司联盛经贸受到了两次行政处罚,子公司联盛助剂受到了一次行政处罚。其中一次是2018年3月海关处罚,另一次是2018年5月海关处罚。具体是2018年3月6日天津新港海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文书号为津新关缉(叁)决字[2018]0031号,以及2018年5月30日宿迁海关出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案件文书号为宿关当违字[2018]0007号。
但是笔者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现,宿迁联盛子公司联盛经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并不止两次!联盛经贸在2021年2月受到宿迁海关处罚,案件文书号为宿关缉违字[2021]2号)。而最新的招股中对于这一违法违规事件似乎有意隐瞒,未进行披露!
回复:
公司已经完整披露行政处罚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招股说明书 签署日期 |
报告期 |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况 | |||
被处罚主体 | 行政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文号 | ||
2021年9月8日 (首次申报公告) |
2018、2019年、2020以及2021年1-6月 | 联盛经贸 | 2018年03月06日 | 天津新港海关 | (津新关缉(叁)决字[2018]0031号) |
联盛经贸 | 2018年05月30日 | 宿迁海关 | (宿关当违字[2018]0007号) | ||
联盛助剂 | 2020年12月9日 |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 (宿环罚字[2020](1)152号) | ||
2022年1月14日(第二次公告) | 2019年、2020年、2021年 | 联盛经贸 | 2018年03月06日 | 天津新港海关 | (津新关缉(叁)决字[2018]0031号) |
联盛经贸 | 2018年05月30日 | 宿迁海关 | (宿关当违字[2018]0007号) | ||
联盛助剂 | 2020年12月09日 |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 (宿环罚字[2020](1)152号) | ||
联盛经贸 | 2021年10月27日 | 宿迁海关 | (宿关缉违字〔2021〕2号) |
文号“宿关缉违字[2021]2号)”对应的行政处罚,由宿迁海关由2021年10月27日作出,而首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签署于2021年9月,并于2021年9月完成首次申报,因此发行人首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不含文号“宿关缉违字[2021]2号)”对应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已在2022年1月14日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此外,笔者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还发现了宿迁联盛的一则负面信息,同样的招股书中也没有作出披露!2022年7月25日,由于劳动争议许秀梅将宿迁华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这一诉讼案件案号为(2022)苏1302民初5055号,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区第二法庭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
回复: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与空壳公司进行业务往来
通过公开信息还可以发现,宿迁联盛在报告期曾和一家没有任何资金的企业进行业务来往,而招股书中对此并未作出披露!
2019年12月20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下发了《合肥永健工贸有限公司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执行结案通知案号为(2019)苏1311执保1015号。这一案件的起因是宿迁联盛和合肥永健工贸两家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合肥永健工贸拖欠宿迁联盛合同款项10万元拒绝偿还,于是宿迁联盛将后者告上了法庭。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0日对合肥永健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额度为10万元的冻结,但实际冻结金额总计是0元。也就是说合肥永健工贸没有任何可用资金,法院无法对其进行资金冻结!这意味着宿迁联盛这笔应收账款其实就是无法收回的坏账,是一闭损失!那么宿迁联盛为何会与这样一家没有任何资产的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由此可见,宿迁联盛对于客户的风险存在很大问题,但是宿迁联盛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并不是将风险对投资者进行提示,反而是故意隐瞒了!投资者对于这一案件以及宿迁联盛后续的影响需要保持高度关注!
此外,从宿迁联盛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可以发现,这样的坏账规模巨大!报告期各期末,宿迁联盛应收账款规模持续增长,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164.21万元、16,879.45万元、25,860.66万元和26,584.0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32%、15.72%、17.03%和14.69%。
而宿迁联盛在招股书中没有提及这一案件,更没有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回复: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该案件已结案,上述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曾违法占地建设厂房被国土资源局处罚
早在2010年,宿迁联盛还曾由于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厂房建设,后被国土资源局作出了行政处罚。由于年代较为久远,最新的招股书中对这一负面信息只字未有提及!
2012年1月8日,国土资源部对2011年第三季度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在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祥和社区违法批地案中有宿迁联盛的身影。
这一事件较为复杂,我们按照时间线索对此进行梳理。2010年4月,宿迁市湖滨新城管委会与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签订《工业项目进区合同书》,约定该公司在湖滨新城祥和社区光前居委会建设“海通管桩”工业项目,并约定了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开工时间和建设进度。2010年12月,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宿迁万康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建设主体。
而这里的宿迁万康新材料就是宿迁联盛的前身。2011年3月,宿迁万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光前居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以流转方式使用光前居委会195亩土地,每亩土地每年流转费用按1200斤小麦折算,流转期限30年。协议签订后,宿迁万康新材料圈占土地194.44亩(其中耕地152.72亩),然后在没有得到国土资源局披露的情况进行违规建设!
但实际上这一土地的建设是违法的!2011年7月,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违法用地整改通知书》,要求宿迁万康新材料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围墙,退出圈占的土地并恢复原状。8月,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2.76亩建设厂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
这一案件的处罚非常严重。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该案后,2011年11月,宿迁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宿迁万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的194.4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合计64.81万元。宿迁市湖滨新城管委会向宿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市通报批评!
违法占地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过去的恶习很可能宿迁联盛并没有完全改正,否则其为何不愿意面对这一违法事实,没有在招股书中披露!
回复: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的土地使用权均为依法取得,且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不存在违法占地的情况。公司已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完整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主要资产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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