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信农贷),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莫邪路776号,时任法定代表人缪晓峰。
佘昌,男,1969年4月出生,时任昌信农贷董事,系昌信农贷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陈琦,女,1970年7月出生,时任昌信农贷董事,系佘昌之妻、昌信农贷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缪晓峰,男,1969年5月出生,时任昌信农贷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沈刚,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昌信农贷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潘旭鸣,男,1963年1月出生,时任昌信农贷董事,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时泰,男,1956年3月出生,时任昌信农贷监事,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顾群,男,1985年9月出生,时任昌信农贷财务负责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陆静娟,女,1979年10月出生,时任昌信农贷监事,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王宏伟,男,1983年8月出生,时任昌信农贷信息披露负责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昌信农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沈刚、王宏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昌信农贷、佘昌、陈琦、缪晓峰、潘旭鸣、时泰、顾群、陆静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昌信农贷、佘昌、陈琦、缪晓峰、沈刚、潘旭鸣、时泰、顾群、陆静娟、王宏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昌信农贷虚构放贷业务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如实披露
昌信农贷的控股股东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东兴)实际控制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凯丰田)、苏州瑞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翔汽车),汇凯丰田、瑞翔汽车与昌信农贷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2014年,昌信农贷虚构19笔放贷业务,转入汇凯丰田2300万元,转入瑞翔汽车3700万元,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6000万元。上述虚假贷款到期后均已结清。
2015年,昌信农贷虚构22笔放贷业务,转入汇凯丰田3260万元,转入瑞翔汽车2680万元,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5940万元。上述虚假贷款中有15笔到期后结清,尚余1740万元未结清。
2016年1月至6月,昌信农贷虚构24笔放贷业务,转入汇凯丰田4210万元,转入瑞翔汽车2800万元,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7010万元。上述虚假贷款均未结清。
昌信农贷未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二、昌信农贷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6年6月,昌信农贷未披露的对外担保累计16笔,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
其中:2015年,昌信农贷董事佘昌、陈琦未经过昌信农贷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以昌信农贷名义为其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的对外借款提供9笔担保,对外担保金额2550万元。2016年1月至6月,佘昌、陈琦未经过昌信农贷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以昌信农贷名义为其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的对外借款提供7笔担保,对外担保金额5180万元。
昌信农贷未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昌信农贷定期报告、工商登记资料、资金往来流水及凭证、情况说明、合同、审批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昌信农贷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的披露要求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
昌信农贷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陈琦、佘昌夫妇是昌信农贷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缪晓峰、沈刚、潘旭鸣、时泰、顾群、陆静娟、王宏伟是昌信农贷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沈刚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担任昌信农贷总经理仅是填补位置空缺,不负责贷款资金进出包括日常资金进出,也没有任何签字。其二,昌信农贷虚构放贷业务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本人不知情,未签字,未参与。其三,昌信农贷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本人不知情,未参与。综合以上情况,沈刚认为处罚过重,请求酌情处理。
当事人王宏伟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在昌信农贷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坏账、诉讼的处理,且实际进入公司的时间短暂,办公区域相对独立,本人又非公司董监高和核心层,对公司信披违规的方式、手段并不知情,也无从知晓公司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综合以上情况,王宏伟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沈刚作为昌信农贷总经理,多次在未召开贷审会的情况下,在虚构贷款业务违法事项所涉贷款项目的《风险等级评定表》和《贷款审批表》等材料上签字,应当基于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实际签字的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其提出未参与昌信农贷虚构放贷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我局在处罚决定中已考虑沈刚对于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不知情、未参与的情况。(二)王宏伟的职务是昌信农贷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虽不属于公司高管,但实际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且多次在未召开贷审会的情况下,在虚构贷款业务违法事项所涉贷款项目的《贷审会审批表》上签字,直接参与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沈刚、王宏伟的陈述、申辩意见并未提出可以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和证据,我局在认定责任和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经充分考虑两名当事人的身份和在违法事项中所起的作用,对其量罚适当。综上,对当事人沈刚、王宏伟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昌信农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佘昌、陈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缪晓峰、沈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潘旭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时泰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顾群、陆静娟、王宏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