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舟股份:因财务纰漏、信披违规受监管处罚
来源:金色光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16 10:54:22
根据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号)显示,安徽证监局通过对梦舟股份的现场检查发现,梦舟股份存在会计计量不准确、内部控制有效性不到位和财务资助未及时披露等问题。
根据警示函显示,梦舟股份未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在2018年合并报表中对转让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南北湖”)存货资产的交易进行合并抵消,从而导致当期会计计量不准确。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6月28日,梦舟股份的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嘉兴南北湖100%股权转让给上海大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昀”),转让价格为3835.09万元,这一交易也反映在梦舟股份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嘉兴南北湖未纳入当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虽然当期嘉兴南北湖已对外出售,但根据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在购买日之前发生的内部交易还是需要进行合并抵消的。
另外,因上海大昀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嘉兴南北湖的股权转让价款,梦舟股份财务部门对未来现金流量流入的可能性进行了综合判断,预测因转让嘉兴南北湖股权及资产而实现的未来现金可流入金额合计为1.61亿元。但安徽监管局认为该预测的主要测算依据不充分,无法确认所产生未来现金可流入金额的合理性。
并且,梦舟股份于2018年3月确认一项电视剧的代理发行收入,后于2018年11月将该项收入冲回,构成执行收入确认政策不谨慎、内部控制有效性不到位。
同时,梦舟股份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未结转当月主营业务成本700万元,导致梦舟股份2018年半年报、三季报的合并利润表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00万元,多计当期净利润595万元,也构成会计确认不准确的问题。
除了财务漏洞以外,梦舟股份在2018年对其下游客户东莞市科虹金属有限公司、安徽鑫旭新材料有限公司、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供应商上海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誉洲”)分别提供财务支持1.46亿元、2.67亿元、4085万元和2.90亿元,共计7.44亿元。其中,梦舟股份与上海誉洲的资金往来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实现,而合同实质上已偏离购销业务,更多是考虑获取高额资金回报。
对于上述财务资助,梦舟股份未按规定对资金往来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由于梦舟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对梦舟股份、总经理陈锡龙、财务总监胡基荣、时任董事长兼董秘王继杨、时任总经理张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实际上,这并不是梦舟股份今年第一次受到监管当局关注。2019年3月4日,因有关发行权转让合同的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梦舟股份和王继杨受到上交所监管关注;3月7日,梦舟股份原控制人冯青青因违反公开承诺,被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7月5日,梦舟股份因未能对公司印章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控制,被安徽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