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北摩高科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逐年增加。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对尚未审价的产品按照暂定价格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类产品是否符合发出商品的确认特征,发行人确认收入的政策是否谨慎合理;(2)确定尚未审价的产品暂定价格是否符合协议的约定、确认的具体依据;发行人客户对暂定价格确认需要履行的内控及审批程序,暂定价格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是否存在由发行人自行确定暂定价格的情形;(3)对尚未审价的产品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后的持续跟踪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4)各报告期尚未审价的产品最终交易价格及金额情况,最终交易价格与暂定价格的差异情况,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5)报告期各期根据审价结果对收入进行调整的具体情况及对报告期业绩产生的财务影响;(6)发行人是否建立规范的会计基础以支持按上述暂定价格计量收入和按审价结果及时调整收入,报告期是否存在未按审价批复时间调整当期收入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各期末北京北摩高科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持续上升的原因;(2)应收账款增长率远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与主要类型客户合同中约定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刺激收入的情形;(4)应收账款中各类客户的比例、金额及账龄,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5)应收账款的减值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016年度,北京北摩高科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较频繁,且拆出资金金额较大,系股东借款用于股票理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股东向发行人资金拆借的利率水平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2)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003年5月北京摩擦厂主要股东及核心员工出资设立新主体北摩有限并承接北京摩擦厂业务与人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集体资产产权确认、改制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资产处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3)发行人通过新设主体并承接北京摩擦厂业务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4)北京摩擦厂业务与人员转移给北摩有限的具体过程及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侵害北京摩擦厂股东及员工利益的情形;(5)北京摩擦厂、北摩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况;(6)北京摩擦厂自改制以来业务开展的相关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资金往来或交易;(7)北京摩擦厂自改制以来历年业务及收入构成情况,净利润大部分年度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