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风险提示
来源:领航财经资讯网 作者:南希 发布时间:2019-06-09 20:14:23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天股份)成立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由股东河北建投与建投水务发起设立。本集团公司主要从事清洁能源开发与利用,旗下拥有两大业务板块:天然气业务和风电业务。近期领航财经网(www.lhcjnews.com)综合整理发现新天股份主要风险如下。
- 自然条件风险 (一)发电量对天气条件依赖较大的风险 风力发电行业对天气条件存在比较大的依赖,任何不可预见的天气变化都可 能对公司的电力生产、收入及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虽然在开始建造风电项目 前,本公司会对每个风电项目进行实地调研,有针对性的进行为期不少于一年的 持续风力测试,包括测量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但是实际运行中的风力资源仍然会因当地气候变化而发生波动,造成每一年的风 资源水平与预测水平产生一定差距,进而影响公司风电场发电量。
(二)极端气候所导致的风险 目前公司大多数风电场位于中国北部及西南部地区,主要包括河北北部、山 西、云南、新疆等地区。当地气候条件多变,可能因出现超过预计的极端严寒、 瞬间狂风等气象灾害给公司的风电场生产运营带来不利影响,包括对风机设备、 风场运营设施的破坏以及输电线路的损坏等。在上述情况下,部分风电场的生产 水平可能会大幅降低甚至暂停运作,严重影响风电场的发电能力,从而对公司的 发电量和营业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二、产业政策和市场风险
(一)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内风力发电行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对可再生能源
行业尤其是风电行业在政策、法规及激励措施方面的支持。近年来,国家先后颁
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完善风力发电
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等多项政策、法规和条例鼓励开发风能资源,对上网电价
保护、强制并网、强制购电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显著地提
升了风电项目建设的经济可行性。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和2007年分别制定的《可
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2016 年 1 月,国家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4 号),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
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
时 1.5 分提高到每千瓦时 1.9 分。
如果未来国家支持风电行业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将可能减少风电项目的收
入,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国家发改委于 2012 年 10 月 14 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颁布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了包括“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在内的
基本原则以及“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的政策目标。本公司
绝大部分最终用户均属于《天然气利用政策》中所列的“城镇居民炊事及生活热
水用户、公共服务设施用户、天然气汽车用户、集中式采暖用户等城市燃气用户、
相关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用户等工业燃料用户”等优先类天然气用户之列。因此,
本公司在气源保障上相对较容易获得上游供气单位的支持,在管网及加气站建设
以及后续运营过程中也取得了各地主管部门相应政策支持。
鉴于天然气具有含碳低、污染小、热值高等优点,以及我国目前面临环境污
染及减小二氧化碳排放的压力,本公司预计我国的天然气产业政策在短期内不会
发生变化。但如果国家未来调整天然气产业政策,且本公司所从事的部分业务不
再属于优先类或鼓励类范畴,则可能对本公司的气源保障、采购气价及业务扩张
等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政府审批或特许经营权风险 风电项目的设计、风场建设、并网发电和上网电价等各个环节都需不同政府 部门的审批和许可。本公司风电项目的投资建设需要获得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的核准,同时还需要获得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其他各项批准和许可,其中包括 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环境评价等多项审批或许可。如果未来风电项目的审批标 准更加严格,未来可能将增加公司项目开发的前期投入、延长项目的建设及投产 时间,进而对公司的业务扩张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六部委于 2015 年 6 月颁布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 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 最长不超过 30 年。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 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若公司该等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因国家 关于特许经营权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公司未持续满足相关要求而未能取得后 续授权,则相关城市燃气业务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公司的城市燃气项目在因特许经营权届满后未能获得政府后续授权所致的经营风险。 此外,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所拥有的投入运营的 25 项城市燃气特 许经营权项目中有 14 项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协议或证明文件已明确约定发行人在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具有独占性,有 11 项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协议或证明件未明确授予发行人独占性。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具有排他性,因此, 在该等城市燃气项目的运营期间,存在特许经营权授予者在发行人取得特许经营 权的范围内向其他单位同时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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