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提供景区运营服务、文化创意和内容产品开发的文化企业,主营业务体现为主题公园运营服务和文化创意及衍生业务。发行人以恐龙为核心文化元素,通过开发运营“中华恐龙园”主题公园,为消费者提供科普教育、文化体验及娱乐消费服务;凭借多年主题公园开发运营管理积累的资源,发行人形成了以文化创意开发及转化实施和标准化管理为核心的系统化竞争能力,并面向文化旅游行业提供文化创意策划、景区规划设计、创意体验产品及景区管理咨询等多元化和整体解决方案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情况具体如下:
园区经营收入主要为门票销售收入以及其他与中华恐龙园园区经营直接相关的收入(园区餐饮、自营项目收入和租赁收入等),最近三年及一期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47%、77.79%、79.37%和76.80%,系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文化创意及衍生业务收入系公司未来发展的着力点,主要包括动漫及衍生品收入、管理咨询收入等,随着公司在衍生业务方面的积极投入,最近三年及一期占比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分别为14.75%、19.20%、16.89%和22.13%。
旅行社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恐龙园旅行社的地接等服务收入,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的收入和净利润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的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如下:
发审会问询意见 一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控股股东控制的恐龙谷温泉、恐龙城大剧场、常州环球恐龙城实业等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2)龙控集团2015年为“环球恐龙城”进行宣传并统一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发行人承担部分广告费,同时,发行人报告期三年广告宣传及制作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都在60%以上,请说明“环球恐龙城”的资产拥有方、运营主体、具体内容,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存在关联方共享发行人销售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3)恐龙人酒店住宿业务与恐龙园业务的关联,转让恐龙人酒店是否影响业务独立性。
(4)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合作与分工的总体安排。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是否已建立相关机制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相关利益输送或侵害。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是龙控集团,实际控制人常州市人民政府,龙控集团的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和房产租赁之类的,不过还经营着几个实体企业,包括恐龙园温泉、恐龙城大剧场等。发行人与龙控集团以及关联方不仅存在同业竞争的风险,而且还存在门票销售等一些小规模的关联交易,此外在财务核算方面也存在“一起花钱、一起宣传”的情况。在业务独立和资金往来方面遵循“整个集团一盘棋”的理念从而弄得不清不楚,这是大多数国有企业的通病,发行人也存在这个情况。因而,在IPO审核过程中,自然被关注到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完整独立,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垫付费用的情形。
发审会问询意见 二
2016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大幅下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
(2)上海迪士尼开业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其他因素,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采取何种应对举措。
(3)结合相关情况说明持续盈利和经营规模扩大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收入和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也没有做出更多有价值的解释,当然,这可能与行业的发展趋势已经很明朗有关系。对于发行人来说,迪士尼开园导致发行人业绩大幅下降只是一个因素,其他竞争对手在全国全面发力主题游乐园的大环境对发行人来说才是最致命的。发行人地处常州市,尽管交通发达,但是对客流量的吸引还是没有一线城市那么明显。以前发行人还可以依靠独特的优势吸引客流,后续这种优势将会越来越淡化。此外,因为是国有企业,学生暑期活动对于发行人业绩可能也会有很大的影响,不然也不会在风险因素中提到学生活动地点的轮动对发行人业绩影响也很大。
发审会问询意见 三
因为发行人业务模式的特殊性,现金销售的情况很难避免,只能通过各种方式努力降低这个比例。比如,目前可以鼓励游客通过微信转账、刷卡等方式结算,但是人家就是喜欢用现金那也必须双手欢迎。因而,现金结算问题对于发行人来说,不应该有太多的苛责,只要发行人在内部控制方面能够保证财务核查的有效项,保证收入的真实和完整,就应该得到认可。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现金销售的比例也确实一直在下降,从2014年的70%下降至2017年9月的30%。同时,对现金结算的具体节点、流程、负责人员以及风险因素的控制,发行人都做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大家在学习现金结算案例的时候,可以将本案例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
发审会问询意见 四
报告期内,管理咨询业务依据工作量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且金额较大,毛利率较高。2017年1-9月净利润增幅远超过收入增幅。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在报告期每个重要时点未取得业主对工作量的确认,工作量确认的合理性。
(2)2017年1-9月净利润增幅远超过收入增幅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还有接近2000万元的管理咨询收入,这部分收入主要就是向客户提供关于园区运营的一些建议和指导。熟悉IPO审核的人可能都会比较熟悉,这样的提供劳务的在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方面都是个非常头疼的问题,很难通过核查自我证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更何况,发行人这部分业务还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收入,这样的话就进一步增加了业绩调整的可能性。
关于净利润增长速度远高于收入增长速度的问题,从利润表来看无非就是毛利率提高或者期间费用率下降,而发行人主要就是因为毛利率提高。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毛利率分别为44.78%、44.61%、39.97%和48.13%。前面我们提到,发行人每天的运营成本很多是固定的,因此就有一个客流量边界的问题,在某一个区间内发行人毛利率是稳定的,而到了另外一个区间突破了边界,发行人毛利率就可以快速增加。因而,像发行人这种模式的企业,毛利率随着营业收入规模的提高毛利率大幅提高是可能存在的。发行人2017年1-9月的营业收入为3.7亿元,如果换算成12个月那就是4.9亿元,与以往的收入差异并不大。但是如果考虑7、8、9月份恰好是发行人的旺季,那么这段时间毛利率提高是可能的,只是不知道发行人2017年全年的收入和毛利率情况。因此,发行人会有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毛利率会随着客流量增加而提高。
发审会问询意见 五
发行人各报告期末流动资产均远低于其流动负债,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短期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指标确实是相对比较差,跟同行业可比公司来说也没有别人好,这可能也反映出发行人的经营压力,尽管从经营现金流的角度来看,发行人现金流还是比较充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