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情形: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你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同捷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利物流”)签署《供应链物流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捷利物流是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你公司预先拨付 1,500 万元保证金给捷利物流作为项目前期的启动资金。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为 1,500 万元,超过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61,771.96万元)的 0.5%,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迟至 2019 年 1月 24日回复我所关注函时,才将上述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二、2017 年年报未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
你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姜荣。然而,你公司在回复我部问询函时,称2017年年报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有误,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为姜荣与刘润红,与以前年度相比未发生变更。并且,你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方就2017 年年报予以更正并重新披露。我部关注到,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曾于2015 年4月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完整被我所予以通报批评处分,但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予以充分重视,导致实际控制人信息再次披露错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6.1 条、第 10.2.4 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4 月 28 日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有误的说明及更正公告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09 年 10 月 28 日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公告中,对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有误,现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更正。
一、公司历年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
2000 年 7 月公司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前三大股东是哈尔滨捷利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广信新型材料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广信)、哈尔滨恒利高新技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恒利),持股比例分别为 46.09%、13.04%、10.44%。2000年年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前三大股东为哈尔滨嘉利、哈尔滨广信、哈尔滨恒利,不存在关联关系,哈尔滨捷利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更名为哈尔滨嘉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事项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29 日发布董事会公告。
2001 年 3 月 22 日,哈尔滨恒利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北京恒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利),2001 年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前三大股东为哈尔滨嘉利、哈尔滨广信、北京恒利,持股比例分别为 46.09%、13.04%、10.44%,哈尔滨嘉利与哈尔滨广信存在关联关系。
2002 年年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前三大股东为北京恒利、哈尔滨嘉利、哈尔滨广信,持股比例分别为 28.52%、28%、13.04%,哈尔滨嘉利与哈尔滨广信存在关联关系。
出现的疏漏向公司广大股东及投资者表示歉意,并对以前信息披露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
特此公告。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