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当事人:袁智勇,男,1975年5月出生,微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传媒)董事,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袁智勇内幕交易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尔思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智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
为进一步整合业务,2018年1月3日,拓尔思董事长李某勤、董事会秘书何某炯等4人建了“拓尔思内部战略交流”微信群,开始研究商讨收购微梦传媒、拓尔思控股子公司耐特康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特康赛)、拓尔思控股子公司广州科韵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科韵)股权事宜。此时,拓尔思已持有微梦传媒4.3745%的股权,持有耐特康赛55%的股权,持有广州科韵51%的股权。
2018年2月22日,何某炯与微梦传媒董事长赵某在微梦传媒见面,就估值等内容进行了商谈,双方均有进一步推进收购的意向。
2018年2月23日,何某炯通过微信群向李某勤作了汇报,建议尽快引进投行和中介推动收购事项,并建议安排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微梦传媒对接。
2018年3月6日,在微梦传媒赵某办公室,赵某向微梦传媒董事袁智勇告知拓尔思及另一家上市公司有收购微梦传媒的意向。
2018年4月8日,李某勤、何某炯、赵某、耐特康赛总经理渠某、广州科韵总经理江某等一起吃晚饭,商议进一步推进资产重组。
2018年4月9日,赵某按何某炯要求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申请停牌资料,微梦传媒于4月10日停牌。
2018年4月11日—12日,拓尔思与中信建投等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2018年4月16日,拓尔思与微梦传媒、耐特康赛、广州科韵分别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同日,拓尔思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赵某打电话给袁智勇,告知拓尔思收购微梦传媒已确定,拓尔思即将停牌。
2018年4月17日,拓尔思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的标的资产包括微梦传媒95.63%的股权,耐特康赛45%的股权及广州科韵49%的股权。公司股票当日开市起停牌。
综上,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拓尔思收购微梦传媒、耐特康赛、广州科韵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8年2月22日,公开于2018年4月17日。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三条的规定,袁智勇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袁智勇内幕交易“拓尔思”相关情况
(一)账户情况
“袁智勇”证券账户于2004年2月10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5XXXX20,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0XXXX628和上海股东账户A42XXXX509。
(二)账户控制及资金划转情况
“袁智勇”证券账户由本人控制,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农业银行,近两年无银证转账记录,买入“拓尔思”资金为其证券账户资金余额20,322.61元和卖出所持网宿科技股票资金118,857.20元,交易资金为自有资金。
(三)袁智勇交易“拓尔思”情况
2018年4月16日上午9时33分,袁智勇在接听赵某电话,知悉拓尔思收购微梦传媒已确定、拓尔思即将停牌的消息后,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使用本人笔记本电脑,于上午9时54分买入“拓尔思”1300股,成交金额19,916.00元。9时56分卖出所持8387股网宿科技股票,卖出净额118,857.20元。下午1时再次买入“拓尔思”7000股,成交金额108,570.00元。当天合计买入“拓尔思”8300股,金额128,486.00元。截至2019年4月29日,袁智勇持有“拓尔思”8300股,亏损9,592.49元。
袁智勇承认其内幕交易“拓尔思”的事实,并表示其对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的认识存在误区。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袁智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定:责令袁智勇依法处理拓尔思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传真:0951-6736403)。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