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剑鸣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书
(2018)湘01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剑鸣,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本科文化,经商,住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范云,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雪华,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二刑诉[2018]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剑鸣犯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剑鸣及其辩护人范云、徐雪华,被害单位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彭洪毅、杨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依法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延期三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袁剑鸣经他人介绍认识朱某1(已判决),并经其介绍认识了时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以下简称“迎新支行”)行长郑某(已判决),陈某1、罗某(均另案处理)、张某1(已判决)系袁剑鸣所控制公司的员工,黄某系(已判决)朱某1的经营合作伙伴。袁剑鸣伙同朱某1等人合谋骗取了泸州老窑银行存款14942.5万元。同时,为便于从农行迎新支行骗取上述资金,袁剑鸣向郑某行贿现金200万元及轿车一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下半年,为应对白酒销量下滑,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窑)推出“资源交换,助力营销”方案:1、泸州老窑将5000万元为单位以定期方式存入银行一年,合作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年定期利率上浮10%付息给泸州老窑,泸州老窑与银行签订存款及开销户协议进行约定;2、合作银行通过该存款,获取存贷差收入,以团购价购买泸州老窑指定产品;银行也可以向客户推荐,主要由客户购买。每5000万元存款对应购酒在600万元以上,先购酒后存款,存款数额以此类推。合作银行必须确保存款安全。
2012年10月,被告人袁剑鸣从朱某1处得知泸州老窑有上述“资源交换”业务,认为可以利用一年的定期存款期套取该款使用,便与朱某1合谋共同套取泸州老窑的存款。随后,袁剑鸣经朱某1的引荐,认识了泸州老窑上海经销商陈某2(另案处理)和时任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行长郑某。2013年初,袁剑鸣与陈某2、郑某来到泸州老窑商谈“资源交换”业务。之后,袁剑鸣、朱某1、陈某2达成合作意向,并以袁剑鸣实际控制的宁波额恩思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某2签订了三份《白酒购销合同书》,由袁剑鸣、朱某1分三次支付陈某2购酒款2300.3143万元,陈某2负责让泸州老窑通过“协议存款”方式,分三次存款2亿元到被告人袁剑鸣、朱某1指定的迎新支行开立的泸州老窑公司账户,并承诺保证该笔存款在一年期内不查询。同时,被告人袁剑鸣与朱某1协商确定,获取泸州老窑2亿元资金后,由袁剑鸣、朱某1平分使用。
为达到套取泸州老窑存款的目的,被告人袁剑鸣先是于2013年4月份安排张某1、陈某1穿着银行制服,冒充农行迎新支行工作人员到泸州老窑上门开户,朱某1则通知陈某2予以接洽。张某1、陈某1被陈某2带领到泸州老窑后,以农行迎新支行名义与泸州老窑签订了《协定存款协议》,获取了泸州老窑相关开户印鉴模板及开户资料。随即,袁剑鸣安排罗某、张某1一起持根据泸州老窑模板伪造的泸州老窑相关印鉴及开户资料到迎新支行,由罗某、张某1冒充泸州老窑工作人员以泸州老窑名义在银行开户。因罗某、张某1所持泸州老窑账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开户及开通网上银行条件,郑某根据朱某1的要求通过“特事特办”程序开通账户及网上银行。袁剑鸣安排人员从该银行购买了电子支付密码器、支付凭证。同时,为避免泸州老窑与迎新支行在对账过程中使事情败露,张某1等人在对账协议中将对账单邮寄地址填写为其临时租住的长沙市人民路朝阳银座1002室。
2013年4月22日,为顺利套取泸州老窑存款,被告人袁剑鸣与朱某1、黄某、罗某、唐某在长沙汇合。袁剑鸣安排唐某购买一台打印机,由罗某在电脑上打印一张面额为5000万元的虚假单位存款证明书。袁剑鸣在该伪造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上模仿了郑某的签字并盖上伪造的印鉴。次日,泸州老窑指派财务人员吕某1到长沙迎新支行核实账户信息并办理第一笔5000万存款业务,为避免财务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拆穿骗局,朱某1直接将吕某1带至郑某的办公室,由郑某接待。被告人袁剑鸣则安排陈某1和张某1负责在大堂处理与柜台的衔接。泸州老窑财务人员核实公司账户后,便通知公司财务部门转账付款。随后,袁剑鸣特意将吕某1带至农行迎新支行对面的咖啡厅吃饭、聊天。聊天过程中,张某1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将袁剑鸣事先伪造的面额为5000万元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交给吕某1,吕某1未与银行核实便携存单离开长沙。
为顺利将农行迎新支行泸州老窑存款转出,被告人袁剑鸣又安排罗某、张某1冒充泸州老窑公司员工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红星支行),用伪造的泸州老窖公司开户凭证开立了泸州老窑账户。随后,袁剑鸣安排人员使用密码支付器、加盖了伪造的泸州老窖公司财务印章的取款凭证,将该5000万元从农行迎新支行泸州老窖账户转账至农行红星支行泸州老窑账户,然后再由该账户转移到袁剑鸣实际控制的宁波额恩思有限公司、宁波海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博时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弘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账户,然后又迅速转化为多笔金额较小资金转出。另外,袁剑鸣还安排公司职员到各个银行提取巨额现金将该款项予以转移。2013年6月、9月,袁剑鸣伙同朱某1、黄某、陈某1、张某1等人又以同样方式两次获取泸州老窖公司资金共计1.5亿元。
2014年4月,伪造协定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几天后,被告人袁剑鸣与朱某1、黄某共同归还了第一笔5057.5万元,其中朱某1、黄某筹措了900万元用于归还。
2014年6月,第二笔5000万存款即将到期,被告人袁剑鸣及朱某1无法按时归还,又从陈某2处购买了360余万元的白酒,就该笔存款办理了三个月续存手续。陈某1等人按照被告人袁剑鸣的安排,携带伪造的面额为5000万元的单位存款证明书到长沙。泸州老窑指派财务人员代某2到长沙办理5000万元续存三个月的业务,后陈某1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将事先伪造的新存单交代某2,代某2将到期存单给陈某1,代某2未与银行核实便携存单离开长沙。
在套取泸州老窑存款的过程中,为利用郑某的银行行长身份及开户时提供帮助等,被告人袁剑鸣及黄某分别于2013年5月、6月送给郑某人民币20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0多万元的雪佛兰汽车一台,郑某予以收受。
2014年9月30日,1.5亿元存款均已到期,泸州老窑派财务人员携存单到长沙市开福区农行迎新支行提示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账户内资金已被转出,存单系伪造。2014年10月15日,泸州老窑在证券交易所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披露该事实。袁剑鸣见事情败露且无法归还上述钱款,于是逃跑至泰国。
截至案发时止,扣除案发前归还的5057.5万元(含利息),本案仍有14942.5万元未归还,其中4000余万元被用于开设江西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剩余资金均被袁剑鸣掌控和支配,并用于走私等其他活动。另外,朱某1从中获取中介费50万元。
2018年2月6日,长沙市公安局将潜逃泰国曼谷后向当地警方投案的被告人袁剑鸣押解回国。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裁定书、协定存款协议、单位存款证明书、资金交易明细等书证;鉴定意见;朱某1、黄某、陈某1、张某1、陈某2、郑某、罗某、唐某、吕某1、代某1、周某、代某2、邓某1、张某2、彭某、曾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袁剑呜伙同朱某1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泸州老窑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银行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剑鸣与朱某1、黄某等人的共同诈骗犯罪中;与黄某在共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中,被告人袁剑鸣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袁剑鸣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意见为:(1)对被告人依法惩处。(2)依法追缴可供执行的财产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袁剑鸣对指控其犯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其辩称:整个犯罪由朱某1起意、策划,其负责实施执行。
其辩护人辩称:(1)袁剑鸣非诈骗行为的起意者、主导者,相较于朱某1来说作用相对较小。(2)本案经济损失后果的发生不仅是袁剑鸣等人的原因,泸州老窖放任、长沙农行内部监管不力也是导致被告人诈骗得逞的原因之一。(3)本案的行贿行为非袁剑鸣起意,袁剑鸣没有亲自参与和郑某的沟通,行贿行为属诈骗罪的牵连行为,虽应数罪并罚,但已在诈骗罪中处罚;袁剑鸣有自首、退赃等从宽量刑情节。故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袁剑鸣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朱某1(已判决),并经朱某1介绍认识了时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行长郑某(已判决)。陈某1、罗某(均另案处理)、张某1(已判决)系袁剑鸣所控制公司的员工,黄某(已判决)系朱某1的经营合作伙伴。袁剑鸣伙同朱某1等人合谋骗取了泸州老窑银行存款14942.5万元。同时,为便于从农行迎新支行骗取上述资金,袁剑鸣向郑某行贿现金200万元及轿车一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下半年,为应对白酒销量下滑,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推出“资源交换,助力营销”方案:1、泸州老窑将5000万元为单位以定期方式存入银行一年,合作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年定期利率上浮10%付息给泸州老窑,泸州老窑与银行签订存款及开销户协议进行约定;2、合作银行通过该存款,获取存贷差收入,以团购价购买泸州老窑指定产品;银行业可以向客户推荐,主要由客户购买。每5000万元存款对应购酒在600万元以上,先购酒后存款,存款数额以此类推。合作银行必须确保存款安全。
2012年10月,被告人袁剑鸣从朱某1处得知泸州老窑有上述“资源交换”业务,认为可以利用一年的定期存款期套取该款使用,便与朱某1合谋共同套取泸州老窑的存款。随后,袁剑鸣经朱某1的引荐,认识了泸州老窑上海经销商陈某2(另案处理)和时任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行长郑某。2013年初,袁剑鸣与陈某2、郑某来到泸州老窑商谈“资源交换”业务。之后,袁剑鸣、朱某1、陈某2达成合作意向,并以袁剑鸣实际控制的宁波额恩思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某2签订了三份《白酒购销合同书》,袁剑鸣、朱某1分三次实际支付陈某2购酒款2300.3143万元,陈某2负责让泸州老窑通过“协议存款”方式,分三次存款2亿元到袁剑鸣、朱某1指定的迎新支行开立的泸州老窑公司账户,并承诺保证该笔存款在一年期内不查询。同时,袁剑鸣与朱某1协商确定,获取泸州老窑2亿元资金后,由袁剑鸣、朱某1平分使用。
为达到套取泸州老窑存款的目的,被告人袁剑鸣先是于2013年4月份安排张某1、陈某1穿着银行制服,冒充农行迎新支行工作人员到泸州老窑上门开户,朱某1则通知陈某2予以接洽。张某1、陈某1被陈某2带领到泸州老窑后,以农行迎新支行名义与泸州老窑签订了《协定存款协议》,获取了泸州老窑相关开户印鉴模板及开户资料。随即,袁剑鸣安排罗某、张某1一起持根据泸州老窑模板伪造的泸州老窑相关印鉴及开户资料到迎新支行,由罗某、张某1冒充泸州老窑工作人员以泸州老窑名义在银行开户。因罗某、张某1所持泸州老窑账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开户及开通网上银行条件,郑某根据朱某1的要求通过“特事特办”程序开通账户及网上银行。袁剑鸣安排人员从该银行购买了电子支付密码器、支付凭证。同时,为避免泸州老窑与迎新支行在对账过程中使事情败露,张某1等人在对账协议中将对账单邮寄地址填写为其临时租住的长沙市人民路朝阳银座1002室。
2013年4月22日,为顺利套取泸州老窑存款,被告人袁剑鸣与朱某1、黄某、罗某、唐某在长沙汇合。袁剑鸣安排唐某购买一台打印机,由罗某在电脑上打印一张面额为5000万元的虚假单位存款证明书。袁剑鸣在该伪造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上模仿了郑某的签字并盖上伪造的印鉴。次日,泸州老窑指派财务人员吕某1到长沙迎新支行核实账户信息并办理第一笔5000万存款业务。为避免财务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拆穿骗局,吕某1被人带至郑某的办公室,由郑某接待。袁剑鸣则安排陈某1和张某1负责在大堂处理与柜台的衔接。泸州老窑财务人员核实公司账户后,便通知公司财务部门转账付款。随后,袁剑鸣特意将吕某1带至农行迎新支行对面的咖啡厅吃饭、聊天。聊天过程中,张某1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将袁剑鸣事先伪造的面额为5000万元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交给吕某1,吕某1未与银行核实便携存单离开长沙。
为顺利将农行迎新支行泸州老窑存款转出,被告人袁剑鸣又安排罗某、张某1冒充泸州老窑公司员工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用伪造的泸州老窖公司开户凭证开立了泸州老窑账户。随后,袁剑鸣安排人员使用密码支付器、加盖了伪造的泸州老窖公司财务印章的取款凭证,将该5000万元从农行迎新支行泸州老窖账户转账至农行红星支行泸州老窑账户,然后再由该账户转移到袁剑鸣实际控制的宁波额恩思有限公司、宁波海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博时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弘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账户,然后又迅速转化为多笔金额较小资金转出。另外,袁剑鸣还安排公司职员到各个银行提取巨额现金将该款项予以转移。2013年6月、9月,袁剑鸣伙同朱某1、黄某、陈某1、张某1等人又以同样方式两次获取泸州老窖公司资金共计1.5亿元。
2014年4月,伪造协定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几天后,被告人袁剑鸣与朱某1、黄某共同归还了第一笔5057.5万元,其中朱某1、黄某筹措了900万元用于归还。
2014年6月,第二笔5000万存款即将到期,被告人袁剑鸣及朱某1无法按时归还,又从陈某2处购买了360余万元的白酒,就该笔存款办理了三个月续存手续。陈某1等人按照袁剑鸣的安排,携带伪造的面额为5000万元的单位存款证明书到长沙。泸州老窑指派财务人员代某2到长沙办理5000万元续存三个月的业务,后陈某1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将事先伪造的新存单交代某2,代某2将到期存单给陈某1,代某2未与银行核实便携存单离开长沙。
在套取泸州老窑存款的过程中,为利用郑某的银行行长身份及开户时提供帮助等,被告人袁剑鸣及黄某分别于2013年5月、6月送给郑某人民币20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0多万元的雪佛兰汽车一台,郑某予以收受。
2014年9月30日,1.5亿元存款均已到期,泸州老窑派财务人员携存单到长沙市开福区农行迎新支行提示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账户内资金已被转出,存单系伪造。2014年10月15日,泸州老窑在证券交易所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披露该事实。袁剑鸣见事情败露且无法归还上述钱款,于是逃跑至泰国。
截至案发时止,扣除案发前归还的5057.5万元(含利息),本案仍有14942.5万元未归还,其中4000余万元被用于开设江西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剩余资金均被被告人袁剑鸣掌控和支配,并用于走私等其他活动。另外,朱某1从中获取中介费50万元。
案发后,司法机关扣押、查封、冻结了相关涉案财物。2018年2月6日,长沙市公安局将潜逃泰国曼谷后向当地警方投案的被告人袁剑鸣押解回国。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袁剑鸣伙同他人从泸州老窖购买白酒的证据
1、泸州老窖提供的关于“资源交换”业务的方案、说明等资料证明:泸州老窖“资源交换”业务的方案及操作流程。(1)首先与银行负责人沟通洽谈;其次签订协定存款合同,配合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开户办理相关手续,按银行要求出具相关文件(包括授权委托书等);最后泸州老窖派人到银行柜台核实开户信息后打款。(2)泸州老窖的协议存款,利息在银行存款利息基础上浮10%,加上售酒利润,存款年收益能超过20%。
2、白酒购销合同三份及相关收条、出货单等证明:上海鼎祥公司和宁波额恩思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6月5日、6月27日签订白酒购销合同,购酒款共计2300.3143万元。该合同写明泸州老窖要在长沙农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3.3%,但农行一年协定存款利率只有1.15%,故存款2.15%的利息和差额的利息税由额恩思公司承担。该公司以上述购酒形式填补利息差。
3、泸州老窖和上海鼎祥公司签订的三份咨询服务协议及相关电汇凭证等资料证明:因银行利率未达到泸州老窖要求,由袁剑鸣、朱某1通过陈某2所在公司以咨询费名义,在三次存款和一次续存时补足利息差。
4、上海鼎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泸州老窖业务仅有陈某2参与,其他股东不知情。
5、被告人袁剑鸣的供述:袁剑鸣和朱某1同意以额恩思公司名义向泸州老窖购买白酒。具体为:2012年6月,朱某1提供信息说泸州老窖有大量现金流,可开展存款卖酒业务,条件是购买存款额12%的酒并加存款利息3.3%。2013年3月,陈某2提出要拿购酒的一半作好处费,其答应,就由唐某以额恩思公司名义和陈某2的鼎祥公司签600万元购酒协议。后泸州老窖每次存款前,其和陈某2都签一份协议。
(二)被告人袁剑鸣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泸州老窖将2亿资金存入银行的证据
1、泸州老窖重大诉讼公告及相关说明、报案材料证明:泸州老窖于2014年10月15日在深交所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该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与农行迎新支行签订三份单位协定存款协议。经农行迎新支行核实,农行迎新支行并未曾派员工或委托其他人以迎新支行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另据农行内部制度,迎新支行并无对外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泸州老窖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泸州市公安局报案。
2、报案材料、泸州老窖介绍信、伪造的“单位存款证明书”、农行“单位存款证明书”模板和迎新支行业务印章印模、迎新支行业务公章印模、泸州老窖提供给公安机关用于鉴定使用的印鉴等资料证明:2014年10月16日,农行湖南省分行报案称,2014年9月底,4名人员持泸州老窖介绍信和伪造的3份合计金额为1.5亿元协定存款的“单位存款证明书”,到农行迎新支行提示取款,要求支取存款1.5亿元及利息。迎新支行表示,单位存款证明书上所盖的农行迎新支行印章系伪造。
3、泸州老窖提供的农行迎新支行与泸州老窖签订的三份协定存款协议,结合被告人袁剑鸣的供述,及另案被告人朱某1、罗某、张某1等人供述,农行、泸州老窖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可证明该三份协定存款协议系袁剑鸣伪造。
4、泸州老窖在农行迎新支行、红星支行的开户资料;泸州老窖授权张某1开户的委托书、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支付密码器使用申请书等;泸州老窖在农行迎新支行和农行红星支行的网上银行加载支付密码开通等资料,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可证明上述业务均由张某1等人在袁剑鸣的安排下,冒充泸州老窖授权人使用伪造的泸州老窖开户资料、印章办理。因取款时银行只审核取款人所持印鉴与开户预留印鉴是否一致,故袁剑鸣等人将伪造印鉴在开户时预留,后续取款时只需继续使用伪造印鉴即可将资金转走。公安机关提取上述证据后用于司法鉴定,经鉴定上述材料的相关印章及签名系伪造。
5、开通网银资料,结合相关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可证明郑某通过“特事特办”程序帮助朱某1等人办理开通网银。
6、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4】文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料证明:(1)送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日期为2013年4月23日、授权单位为泸州老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农行印鉴卡、银企对账协议等13份检材上加盖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且上述检材与授权委托书(日期为2013年4月2日、授权单位为泸州老窖)上加盖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上述13份检材上加盖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所提供样本(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的泸州老窖介绍信)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3)授权委托书(日期为2013年4月2日、授权单位为泸州老窖)上加盖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所提供样本(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的泸州老窖介绍信)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7、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文检)字[2015]5505号鉴定文书证明:检材一:标记为“05201553220001”,存款人为泸州老窖的《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二联原件壹张;检材二:标记为“05201553220002”,由泸州老窖于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电子支付密码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壹张;检材三:标记为“05201553220003”,启用时间为2013年4月27日,客户全称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印鉴卡》原件壹张;检材四:标记为“05201553220004”,启用时间为2013年4月12日,客户全称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印鉴卡》原件壹张;样本一:标记为“05201553221005”,印文内容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LUZHOULAOJIAOCO。LTD.5105020010040”的样本印文玖枚;样本二:标记为“05201553221006”,印文内容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5105020012590”红色印文玖枚。检材一、二、三、四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LUZHOULAOJIAOCO。LTD.5105020010040”印文与样本一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检材三、四上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5105020012590”印文与样本二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该鉴定意见证明袁剑鸣等人使用的相关文书中泸州老窖公司印章、及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系伪造的事实。
8、另案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1)人员分工情况。陈某2负责沟通协调;袁剑鸣及下属是实际操作执行者;其和黄某是中介作用。2012年5月因河南英奇陶瓷公司需融资,其以上海道鼎公司名义做投资业务认识该公司董事长黄某。2012年10月,因英奇陶瓷公司贷款融资业务认识郑某。2012年6月,其因借款融资业务认识袁剑鸣,后在交往中谈起泸州老窖资源交换业务及郑某。2012年10月,其通过朋友认识陈某2并得知资源交换业务。其与陈某2等人去泸州老窖总部考察。周某没直接说购酒方可使用泸州老窖资金,但她介绍的几种合作方式购酒企业都可使用资金。(2)袁剑鸣认识陈某2及介入泸州老窖业务。2013年2月,其到宁波告知袁剑鸣泸州老窖有资金可和企业合作。袁剑鸣很感兴趣,直接和陈某2联系。后陈某2告诉其:郑某和袁剑鸣去泸州老窖谈合作。黄某称在江西筹备办陶瓷公司,他让其找袁剑鸣借款4000余万元。(3)敲定协定存款合作方式。从泸州考察回来后,郑某讲泸州老窖提出的方式,他做不了;他提出“协定存款”。后陈某2告诉其总部同意协定存款。郑某所在的迎新支行办不了协定存款,袁剑鸣决定从上门开户开始全套作假转走资金。郑某的支行没协定存款资料,袁剑鸣通过宁波农业银行获取相关资料。(4)签订购酒协议。敲定协定存款合作方式后,额恩思公司与陈某2签订购酒协议,陈某2提出要50%的酒作中介费。2013年3月,陈某2和袁剑鸣签订购酒协议,约定如购酒方不能使用泸州老窖2亿资金,销售公司无偿退还购酒款。(5)去泸州老窖上门开户。2013年3-4月,袁剑鸣安排陈某1等人去泸州老窖,并提供协定存款开户文件,拿回来泸州老窖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开户资料,并签署银行和泸州老窖的协定存款协议。(6)去银行开户。袁剑鸣安排手下的人到农行迎新支行开设泸州老窖账户。其和袁剑鸣、陈某1、罗某、唐某及另外一马仔都到长沙。张某1拿着从泸州取回的授权委托书及开户所需资料,作为泸州老窖授权委托人去开户。按银行规定,开户需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开户在郑某配合下完成。开户使用的是虚假泸州老窖公章。为将资金转出,袁剑鸣安排人在迎新支行开设额恩思公司账户。(7)办理第一笔5000万存款。2013年4月,陈某2说泸州老窖财务人员(吕某1)来长沙办理第一笔存款。陈某2向吕某1介绍其和唐某是购酒的。其与袁剑鸣、郑某碰面。袁剑鸣安排人在大堂与柜台衔接。袁剑鸣安排罗某伪造5000万元存单,袁在存单上模仿郑某签名。唐某送财务人员到迎新支行,张某1穿银行制服在大厅。陈某2提议到银行附近咖啡厅,后张某1给财务人员一资料袋,称业务办好。(8)办理第二笔5000万存款。2013年6月,陈某2告诉其泸州老窖派人(周某)来长沙办第二笔业务。其没介入,袁剑鸣自己办理。(9)办理第三笔1亿元存款。2013年9月,陈某2打电话要其做一个亿,其开始不想做,因亚细亚公司资金已到位。袁剑鸣说他做石油生意,每个月能赚2000万元。后泸州老窖派财务人员(代某1)来长沙做1亿元存款。代某1发现总部网银看不到前面两笔资金,其解释协定存款网银本来就看不到。代某1电话回公司总部确认此情况,同意继续办理。后陈某1将存单交给代某1。陈某1介绍其是银行朱经理。
9、另案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袁剑鸣安排张某1、陈某1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到泸州老窖上门开户;安排其和张某1冒充泸州老窖人员在农行开户及伪造印鉴、存款协议;安排其和张某1三次将2亿资金转到指定账户,脱离泸州老窖控制。(1)其为袁剑鸣开车。陈某1、张某1、唐某都是公司员工。(2)关于骗取泸州老窖存款,袁剑鸣、朱某1、陈某2商定方案;其、陈某1、张某1、唐某、黄某负责具体实施;朱某1、黄某负责搞定郑某,陈某2负责搞定泸州老窖财务人员;其他人都听袁剑鸣安排。(3)袁剑鸣陪郑某去过泸州老窖总部,后袁剑鸣安排陈某1、张某1以银行人员身份去泸州老窖开户。(4)2013年,袁剑鸣安排其和唐某以额恩思公司名义到农行开户,方便转钱。(5)袁剑鸣安排其和张某1等人冒充泸州老窖工作人员先后在农行迎新支行和红星支行开户。开户后,其陪张某1去农行办理支付密码器。办好后交袁剑鸣。(6)泸州老窖和农行签有三份协定存款协议,协议底稿是袁剑鸣从一朋友处取得,他修改后通过邮箱发给泸州老窖,通过互相邮寄签订。
10、另案被告人唐某的供述:(1)其为袁剑鸣开车。袁剑鸣先后请了几个司机,并叫司机把身份证给他注册公司,使司机成为法人或股东。袁剑鸣以其名义成立额恩思公司,张某1也是该公司挂名股东;以胡某1名义成立宁波海峡国际国运代理有限公司;以袁灵龙(袁剑鸣的叔叔)名义成立宁波睿涌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吕某2名义成立另一家公司。袁灵龙在公司主要保管营业执照和公章。(2)2013年4月,按袁剑鸣安排,其和罗某、张某1到农行迎新支行给额恩思公司开户,几天后和罗某到红星支行给额恩思公司开户,并从两银行分别购买支付密码器和支票,均被罗某拿走。(3)2013年4月根据袁剑鸣安排,其和陈某1从宁波到长沙,开车在机场接到泸州老窖财务人员。同年6月其根据袁剑鸣安排,再次和陈某1在长沙机场接泸州老窖财务人员。(4)袁剑鸣安排其给陈某2打过三次购酒款共计890万。(5)2014年9月底,袁剑鸣叫其到宁波睿涌公司并给其30万元工资和奖金,要其切断外界联系。
11、另案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其在袁剑鸣等人安排下到泸州老窖上门开户及在农行迎新支行开户的事实。(1)2013年4月其跟陈某1去泸州。两人都买一样制服。陈某1没有要其进办公室,在泸州老窖办事过程中见到一上海人(陈某2)。在泸州其帮陈某1背包,陈某1拿出关于银行业务方面的文件给泸州老窖人员,然后从泸州老窖拿资料带回。(2)2013年4月,陈某1叫其和唐某、袁剑鸣从宁波开车去长沙,半路来一个女的。次日,其和唐某、袁剑鸣、女的、罗某在一起。袁剑鸣说借其身份证开户。他们拿着其身份证去农行开户,罗某拿很多复印资料并帮其填好银行表格,要其签名。银行人员要求开户人员核实身份证原件和本人,其到窗口照相签字。银行人员将办好手续交其,东西由罗某拿着。过几天,袁剑鸣、罗某要其在长沙租房子开公司,签合同要用其身份证。其跟他们到一写字楼签租房合同。过一个月,陈某1让其跟罗某到长沙,这次其什么都没干。过一个月,陈某1要其再跟罗某,朱某1去长沙另一农业银行。罗某拿其身份证填写转账单让其签字,转50万元。
12、另案被告人黄某的供述:(1)整个过程朱某1是总指挥,且朱某1对银行业务熟悉。袁剑鸣是实际操作人,每次策划是朱某1指挥,袁剑鸣再安排手下具体操作。(2)朱某1、袁剑鸣合谋方案。其系江西亚细亚陶瓷公司总经理。其在2012年通过朋友认识郑某。2012年12月,朱某1通过其前男友温金海认识陈某2。朱某1跟其一起问郑某泸州老窖资金挪用应怎么操作,郑某说可做协定存款产品。朱某1联系陈某2问是否可做协定存款,陈某2联系泸州老窖后答复可以。朱某1与袁剑鸣商量由两人共同购酒,由泸州老窖在农行迎新支行协定存款,再利用泸州老窖不亲自到长沙开户的情况,冒充银行人员上门开户套取开户资料,伪造泸州老窖的相关印鉴在银行开立账户,资金到位后挪用。(3)朱某1安排郑某和袁剑鸣到泸州老窖洽谈,朱某1利用郑某的行长身份,不要求签具体合同。袁剑鸣与陈某2签订购酒存款协议,合作金额2亿元。陈某2口头提出酒类销售额50%用于打点老窖相关领导。该合同朱某1作担保方。后袁剑鸣、朱某1向陈某2指定账户转入购酒款。(4)袁剑鸣安排陈某1、张某1冒充农行迎新支行人员到泸州老窖上门开户。他们购买农行工作服,陈某1自称系郑某的副手,张某1自称是迎新支行客户经理,并印制名片,电话是长沙号码。朱某1给陈某2说农行人员陈某1、张某1上门开户,要陈某2陪同。泸州老窖向陈某1、张某1提供开户资料。陈某1、张某1在泸州老窖工作人员复印相关资料时偷走一份未加盖公章的开户资料。他们要伪造泸州老窖开户所需印鉴,用伪造印鉴加盖在相关开户资料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可在老窖资金转入该账户后,用伪造印鉴将资金转走。回宁波后,袁剑鸣安排将未盖章的开户资料复印多份,伪造泸州老窖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农行迎新支行公章、业务专用章等印鉴;袁剑鸣还从宁波农行弄来空白“协定存款单”。(5)袁剑鸣、朱某1、其、陈某1、张某1、唐某、罗某等人于2013年4月到长沙。当晚和郑某吃饭,说明天会到银行开户要求关照,郑某表示没问题。次日,袁剑鸣安排陈某1、张某1、罗某持伪造的泸州老窖相关印鉴及获取的资料去开户;其和朱、袁等人等消息。张某1等人为老窖开立公司一般结算账户。郑某向银行人员介绍张某1等人是泸州老窖财务人员,经郑某协调最终成功开户,并购买转账支票和密码支付器(放罗某处保管)。朱某1以迎新支行工作人员身份联系周某,告诉她账号。周某要求朱某1将该账户开通网银,朱某1联系郑某负责将该账户开通网银。(6)泸州老窖存入第一笔5000万元的前一天,袁剑鸣安排唐某和张某1购买打印机到泉昇大酒店房间,制作虚假存款协定单,待存款汇入以伪造印鉴开户的泸州老窖账户后,他们将伪造的存款协定单交老窖工作人员。
13、另案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整个诈骗过程是朱某1、袁剑鸣两人共同商量,朱某1起意、策划、组织、实施,袁剑鸣策划、组织、实施。据二人安排,陈某1冒充银行人员拿取开户资料,使用虚假存款证明书骗取老窖人员将存款存入袁剑鸣等人掌握账户。(1)袁剑鸣和朱某1想利用泸州老窖的资金,整个事情都是朱某1策划和安排。其根据袁剑鸣和朱某1的安排,以郑某行长手下的名义到泸州老窖财务取回整套开户资料,又以银行工作人员名义接待泸州老窖财务人员。(2)2013年3月,袁剑鸣要其和张某1一起去泸州老窖拿开户资料,陈某1购买两套西装,袁剑鸣还告知其整个过程听朱某1安排。其带一份袁剑鸣给的存款协议交泸州老窖财务。对方是周某接待。整个过程陈某2陪同。其和张某1没有向泸州老窖工作人员出示介绍信或工作证,也没有标明自己身份,都是陈某2介绍,对方应把自己和张某1当成银行工作人员。
14、另案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1)2012年其代理泸州老窖成立上海鼎祥公司。在对外宣传资源交换业务时,朱某1通过熟人找到其表示有兴趣。后其与公司股东陪朱某1前往泸州老窖总部考察。周某讲此业务需银行的人过来。(2)2013年初,朱某1提出长沙的农行可做此业务。后经朱某1推荐,其与袁剑鸣、郑某到泸州老窖总部商谈业务。(3)朱某1多次与其沟通联系,并提出第一单购买的酒给其一半,用于打点泸州老窖领导。关于“协议存款”方式,朱某1通过电邮给其发协议存款电子文本,其转给泸州老窖;泸州老窖修改后又通过电邮发给其,其又转给朱某1;反复几次将合同修改好。泸州老窖和其都没和银行接触。2013年3月底,谯某告诉其泸州老窖财务同意协议存款方式,其告知朱某1。(4)后袁剑鸣与其签订购酒协议。谯某知道合同情况,真实合同没提供给泸州老窖。其伪造合同、发货单、发票等复印件,之所以要伪造是因谯某跟其讲过通过资源交换业务用资金的客户,并不真正需要酒,为公司场面好看要求有销售资料。承诺给其的酒朱某1没提走,其没去送泸州老窖领导,后被公安全部扣押。(5)上门开户的事其没和银行联系,其联系谯某和朱某1,朱某1联系银行。后朱某1通知其农行迎新支行陈经理等人上门开户。陈经理和另一男子穿银行制服去泸州老窖总部沟通。后谯某联系其说银行账户开好,泸州老窖让银行把协议存款合同邮寄过去,其把谯某给其的邮寄地址发给朱某1。过段时间谯某告诉其合同已签可存款。(6)周某曾和其说做“资源交换”业务,如是国有四大银行,底线可不开通网银。其理解“资源交换”业务是泸州老窖内部关系户做,他们知道客户要用资金,不要网银等同放弃监管。存款到期后,泸州老窖财务多次给其说公司账上看不到钱,要其去找银行。如是正常银行业务,财务完全可和银行联系。其认为泸州老窖清楚购酒方要用资金,放松监管。
15、另案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1)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朱某1,请她帮其揽存。2013年1月,朱某1邀其去江西玩,谈到建厂还需1亿资金,她们会和泸州老窖借。但上市公司规定不能直接把钱借给企业,只能把钱存到银行,上市公司提供便利条件配合把资金挪出,需要其到泸州老窖财务部做揽储样子。其答应要求,想等招商时做亚细亚地砖的湖南总代理。(2)2013年1月,其因揽存业务通过朱某1认识袁剑鸣。后和袁剑鸣等人去泸州老窖总部考察。(3)2013年2月,朱某1说介绍泸州老窖来存款。2013年4月,朱某1带两个泸州老窖员工来开户。当时其接待朱某1,客户经理王某1等人接待开户人员。泸州老窖员工开立一般结算户,申请挂网银。网银是指银行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查询、对账、转账、信贷、投资理财等服务项目。挂网银是指用户已开通了网上银行,用户该银行其他账户需要开通网上银行只能挂载。一般结算户是企业开设的只能用于转账不能取现的账户。挂网银需法人带身份证原件亲自到柜台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朱某1等人携带的手续按正规流程不能挂网银,但二级支行行长有权限给手续不齐全的企业申请“特事特办”挂网银。由于其答应帮忙,故填写“特事特办”申请表,逐级审批后交由柜台办理。他们带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开户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此外他们还带了公司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或财务人员章)。其不清楚印章真伪。(4)朱某1说在红星那边有泸州老窖卖场,想在附近开一般结算户。由于她之前已开户,故她拿之前的开户手续就可到银行开设一般结算户。(5)郑某辨认出袁剑鸣。
16、证人王某1(农行迎新支行客户经理)的证言:(1)泸州老窖来农行迎新支行办理开户业务是其指导办理。2013年4月,郑某带两男子到柜台前说是泸州老窖的,要办开户手续。其告知开户手续及所需资料,将资料审核完后提供给柜员张某2继续审核。(2)额恩思公司来农行迎新支行的开户业务不是其办理。
17、证人邓某1(农行迎新支行客户经理、运营主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1)2013年4月,张某2将泸州老窖申请开户的资料提交其,其看没什么问题就授权办理,剩下工作由张某2办理。在张某2将资料给其之后开户之前这段时间内,其向泸州老窖电话询问没问题才同意开户,其以为泸州老窖所留电话是长沙营业部电话。(2)开户三天后,张某1办理账户网银时,其发现没有泸州老窖法人代表谢明的身份证原件,郑某申请特事特办,帮张某1将网银办下。(3)邓某1辨认出张某1、罗某系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人。
18、证人张某2(农行迎新支行柜台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1)2013年4月,泸州老窖来农行迎新支行办理开户手续。其审查时发现没法人身份证原件,就去找郑某签字,后又找王某1签字。其知道客户是郑某带来的,且找郑某签字时告诉没法人身份证原件,郑某说没关系他来签,要其加快速度办好。(2)张某2辨认出张某1、罗某系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人。
19、证人彭某(农行迎新支行大堂副经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1)2013年4月,郑某带两男子(张某1、罗某)过来说是泸州老窖的,要办开户手续。其告知开户需准备哪些手续。资料准好后,其给张某2继续办理。办理人张某1带来泸州老窖公章和财务章。(2)其未指导额恩思公司办理开户业务。2013年4月16日,郑某带一男子(唐某)到其柜台前说要办理开户手续。资料基本齐全并已备好复印件,只是没签字确认,其认为有人已审核好,于是签名。后将资料给张某2继续办理。(3)彭某辨认出罗某、张某1系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人。
20、曾某(农行红星支行行长)的谈话记录:张某1、朱某1等人到红星支行开立泸州老窖账户的事实。具体为:2013年4月,一女两男来银行开户,说是郑某介绍过来。其要邓某2接待开户,其接待填资料。其亲见客户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该账户来钱的前一天都会有人给其打电话,电话显示地宁波,来电人自称姓罗。他每次办业务都拿泸州老窖支票。对账签约系在开户时签的。一般是把对账单留在柜台,让他们盖章。姓罗的把对账单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湖国贸大厦罗某)给其。之后其把该电话交内勤主任,由柜台对账。其没跟郑某通电话,不知客户为什么要来红星支行。
21、证人邓某2(农行红星支行副行长兼客户经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1)2013年4月24日,曾某叫其为泸州老窖开户进行资料审核,当时客户已完成资料填写,其对资料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没问题便在资料上签名和盖核对一致章,最后由客户拿到柜台办理。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其和曾行长通过联网核查和企业信息查询确定。泸州老窖开户提供资料齐全。其当时没发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字迹有涂改(上面注明“仅供长沙农业银行红星支行开户使用”中的“红星”有改动)。(2)其辨认出张某1、罗某是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人。
22、证人常某(农行红星支行运营主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1)2013年4月24日,柜员邬某将已由曾某、邓某2审核签名确认后的泸州老窖开户资料交其,其进行资料齐全审核,并按对方留下固定电话确认是泸州老窖来开设账户,还和邬某一同确认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没问题后交由邬某办理,她扫描上传经上级核准为客户办理开户业务。(2)其分别于2013年9月和12月给泸州老窖寄过对账单,地址是曾行长给其的宁波一地址。(3)其辨认出张某1是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人。
23、证人赵某1(泸州老窖财务部部长)的证言:“资源交换”业务是其最先提出,后经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实施。最初方案是财务部找银行来做,但效果不好,改由经销商推荐银行做。因存款协议首先需要在公司用完章后带出,银行也不可将银行公章带出,故签订协议不能约在某一地方同时盖章签订。协议签订后是到银行开户存款,由公司财务部和法务部带委托书和盖好章的协议到银行办理,公司不能委托他人开户,只能委托公司内部人员开户。泸州老窖和银行签订的只有存款协议没有资源交换协定。其认为资源共享是泸州老窖可通过存款销售自己的酒,银行取得存款后可以提高贷款规模,经销商提高服务利润,购酒客户可得到有质量保证的酒。
24、证人周某(泸州老窖财务主管)的证言:到银行开户最开始要求二人去,后因缺人手,有些业务可一人去办理。资源交换业务执行利率是3%,与农行迎新支行签订的协定存款合同规定利率是1.15%,另外则由经销商补齐。
25、证人马某(泸州老窖上海片区业务员)的证言:(1)2012年11月,谯某和朱某1、陈某2等人就“资源交换业务”进行沟通。朱某1讲她在银行系统有关系,谯某提出要与上海这边银行合作;朱某1问外地银行可否,谯某说要跟公司领导批复才能定,提出要行长到泸州考察。(2)2012年12月,陈某2、朱某1等人前往泸州老窖总部考察。周某介绍“资源交换”业务具体事项,朱某1提出可否边买酒边存款,周某说公司政策是先买酒再存款。朱某1提出可否不办网银,周某解释不可以,这样方便财务人员查询。(3)后陈某2多次找谯某要求支持。2013年3月初,其得知陈某2将长沙一家银行推荐给公司。
26、被告人袁剑鸣的供述和辩解:(1)和朱某1商定方案。2012年6月,其通过朋友认识朱某1。朱某1告诉其泸州老窖有现金流,可拿出和企业、银行合作进行资产交换;购买存款金额12%的酒加利息3.3%,一年内存款可使用。2012年8月,其和朱某1找到泸州老窖经销商陈某2,他说资金可使用,并邀其去泸州老窖看看。朱某1说使用资金还需要老窖公司财务、存款银行配合,资金口、银行口由她负责协调,其负责提供公司和具体办事人员,资金对半使用。其觉得成本较低,故同意。其出钱、出公司、出人,朱某1出主意和出面。(2)第一次去泸州老窖考察。朱某1带其去长沙认识农业银行行长郑某和合作伙伴黄某。2013年初,朱某1和泸州老窖联系后,其和郑某到泸州考察。老窖财务老总介绍资源交换业务。其认为泸州老窖对使用资金持放任态度。(3)签订购酒协议。从泸州老窖回来后,其和朱某1、陈某2多次沟通,朱某1详细介绍操作方法,并要求听她即可。2013年3月,朱某1说泸州老窖同意。其、朱某1、唐某到陈某2的上海酒庄,以额恩思公司名义和鼎祥公司签订购酒协议,约定500万元购酒款。另陈某2说协调总部有费用,故提出要50%的酒。(4)签订协定存款协议。朱某1告诉其,她以长沙农行名义与泸州老窖签订存款协议,协议是泸州老窖提供,双方通过网邮沟通,朱某1盖好农行的公章邮寄到泸州老窖,由泸州老窖盖章存档。(5)冒充银行人员上门开户。朱某1要其从宁波农行弄空白开户资料。其安排陈某1、张某1冒充农行人员到泸州老窖上门拿取开户资料。由于泸州老窖财务方面陈某2和朱某1都打过招呼,故顺利拿到资料,获取真实授权委托书。(6)冒充泸州老窖人员到农行开户。2013年4月,朱某1约其到长沙农行开户。开户前一天,黄某、朱某1等人找郑某,郑某表示会帮忙。次日早上,其安排罗某、张某1开户。后告诉其账户开好。(7)在农行开设额恩思公司账户。其又要罗某、张某1在农行迎新支行开设额恩思公司账户,方便资金转账。具体是朱某1安排,其交代陈某1、张某1等人配合。(8)办理第一笔5000万元业务。大约过一星期,朱某1告诉其泸州老窖办第一笔存款。其让唐某买打印机,由罗某操作将5000万元数额打印在假存单上,其模仿郑某签字,罗某拿出农行迎新支行的假公章盖在存单上。次日其没去银行,在酒店等消息。后朱某1、陈某1告诉其:朱某1、陈某2直接将财务人员带至郑某办公室,陈某2介绍郑某身份后,郑某离开办公室。张某1穿银行工作制服在大厅接待。在等待打款过程中,陈某2提议到附近咖啡厅坐。中午,张某1着制服到咖啡厅将档案袋交泸州老窖财务人员,说存款已办好。(9)第一笔5000万元的转移与使用。其要罗某、张某1跟朱某1去红星支行开泸州老窖的户。该笔成本有:支付陈某2的购酒款600万元,100万元是财务费用给陈某2,200万元给郑某好处费,25万元给朱某1的介绍费。扣除成本后,其和朱某1一人一半。该5000万元在都转到其账户。朱某1提供银行账号,主要都是公账号,分好几笔汇给她。(10)第二笔5000万元的办理与使用。2013年6月,其没来长沙,是陈某1和张某1配合朱某1操作。扣除成本后其和朱某1一人一半。(11)第三笔1亿元的办理与使用。2013年9月,其来长沙只有一天时间,是陈某1和张某1配合朱某1操作。这一个亿其使用7500万,朱某1使用2500万。(12)归还第一笔5000万。当时约定第一笔5000万其还,第二笔5000万她还,第三笔1个亿一起还。2014年4月第一笔5000万到期,其向朱某1借500万,共凑足5000万元还泸州老窖。(13)后续1.5亿元未能归还。第二笔5000万到期后,朱某1没钱还,她要其帮忙。其不愿意,朱某1说她去协调,第二笔、第三笔一起还,后面是朱某1操作。(14)主观心态。其开始不是不想还,是想通过违规操作套用资金。其还了5000万,一直到2014年9月都想还。朱某1开始答应还5000万,后又说只能还3000万,最后因朱某1无法还钱又无法联系,其见5000万元缺口无法填平,2014年9月底选择逃跑。泸州老窖还有1.5亿没办法归还。其实际拿1.25个亿,朱某1拿0.75亿。其把钱做生意借给人家。
(三)被告人袁剑鸣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泸州老窖2亿元存款的证据
1、合约书证明:内容为袁剑鸣出资4000万元,由朱某1、陈某3二人分别代持江西亚细亚陶瓷公司股份25.5%,25%。一年期,如果到期朱某1、陈某3如期归还4000万投资和18%利润,合计4720万,则原代持股份无条件归持股人朱某1、陈某3所有。
2、泸州老窖2亿元存款流向图、宁波账务组工作小结、泸州老窖资金落地表等资料:本案所涉2亿元资金的流向及落地灯相关情况。
3、泸州老窖在农行迎新支行的账户流水、资金交易明细、大额转账凭证、集中作业平台业务核证行、业务受理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证明:泸州老窖共存入2亿元到农行迎新支行,并转入到农行红星支行。具体:农行迎新支行的账户于2013年4月23日由工行泸州分行汇入5000万元,并于4月25日转出至农行红星支行;于2013年6月18日由工行泸州支行汇入5000万元,并于6月19日转出至农行红星支行;于2013年9月26日由工行泸州分行汇入两笔5000万元,并于2013年9月27日、10月8日将此两笔钱转出至农行红星支行;于2014年4月22日由农行红星支行汇入5000万元,并于2014年4月23日分两笔转出至工行泸州分行。
4、泸州老窖在农行红星支行的账户流水、大额转账凭证、集中作业平台业务核证行证明:泸州老窖在农行红星支行账户分别于2013年4月、6月、9月、10月分四次每次汇入5000万元,并将钱陆续转出。
5、宁波额恩思公司在迎新支行的开户资料、银行流水、资金交易明细、大额转账凭证等资料证明:该账户于2013年4月22日汇款50万元至陈某2账户;2013年4月27日、6月20日由农行红星支行泸州老窖分别汇入4699.8万元、1104万元,该公司则将该款项分批次转出到其他法人和个人账户中。
6、欠条、朱某1的借入款明细表、银行卡信息、合约书及朱某1给朱某3的信件证明:截至2014年8月31日,江西亚细亚公司通过朱某1账户向朱某3借款1210万元。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证明:罗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据罗某供述,其走私资金及活动均由袁剑鸣安排。
8、另案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1)转出及使用第一笔5000万。泸州老窖存入资金的当天下午,郑某称在迎新支行没法开设协定账户,资金转不出,已联系好红星支行行长,让袁剑鸣去红星支行开设泸州老窖账户。后袁剑鸣安排人员顺利开户。郑某曾提出大额资金流动会引起上级注意,要袁剑鸣在长沙租一写字楼。其没参与转款,袁剑鸣安排罗某留在长沙负责转款。袁剑鸣曾向其出示用于转账的虚假的泸州老窖行政公章、财务章、法人印鉴、农行迎新支行业务章等。2013年4月底,其找袁剑鸣谈借款办亚细亚公司,双方约定借款4000万并签署代持协议。关于第一笔5000万元去向,有600万元购酒款,125万元利息差,25万元给其中介费,200万元给郑某,投资江西亚细亚公司及其他。(2)使用第二笔资金情况。袁剑鸣给其25万元中介费。截止到6月共从袁剑鸣处获得4000万左右费用。其他资金分配其不清楚。2亿资金到账后,袁剑鸣共借给其和黄某4000余万元,都投入亚细亚公司。(3)归还第一笔5000万元。2014年4月,第一笔5000万元到期。到期前两天,袁剑鸣告诉其还差400万元。其叫黄某出面找陈某5借400万元转给袁。在还款日期过去4-5天后,袁又打电话说还差500万元,叫其帮忙,其找朱某3,通过她借他人500万元,再从黄某账户直接打到红星支行泸州老窖账户。(4)归还第二笔5000万元。2014年6月第二笔5000万元还款期快到,袁剑鸣无法按时归还,其叫他和陈某2谈,要求泸州老窖同意延期。后袁剑鸣告诉其泸州老窖已同意延期到2014年9月,其按袁剑鸣要求转360万元给陈某2作为延期费。(5)第二笔延期和第三笔1亿元快到还款期限,其问袁剑鸣能不能还款,他说没问题,他投入股票8000多万元并出示证监会通知;他提出要其负责还款5000万元。(6)2014年9月要还款1.5亿元。陈某2告诉其已与袁剑鸣失去联系。此情况下,其想先由其想办法还1.5亿元。10月12日,其拿5000万元电子承兑汇票找陈某2贴现。后其听说出事,汇票不敢贴马上回到江西,将江西亚细亚法人和股权转给别人便于公司继续经营。其和黄某开始逃跑。(7)其辩解通过泸州老窖行为可判断“资源交换”业务允许客户使用资金。
9、另案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1)资金分配。袁剑鸣告知其,袁和朱某1约定资金一人一半,各自费用各自负责,其知道的是第一次、第二次平分,第三次袁剑鸣向朱某1借用了2500万。后还款5000万元是袁剑鸣出的。(2)第二笔资金延期业务。2014年6月,其和唐某根据袁剑鸣安排携带已打印好的存单到长沙,后其将事先伪造的新存单交泸州老窖财务人员。(3)资金断裂。2014年7月,袁剑鸣因走私被海关刑事拘留,28天后被取保,但资金出现严重问题。2014年9月朱某1也失联,没法归还1.5亿资金,故袁剑鸣在这笔钱到期前几天带其跑路,从广西出境到柬埔寨、泰国。(4)患癌回国。2015年12月24日,其在泰国突然腹痛经查是肛肠癌,袁剑鸣出钱治疗,后扩散没继续治疗。2017年3月偷渡回国,3月27日投案自首。(5)资金用途。袁剑鸣的资金使用其大概了解,袁剑鸣得1.25亿,成本2000万,剩1亿,2014年3月归还5000万。朱某1是事情的策划组织者。
10、另案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袁剑鸣伙同朱某1等人伪造存款证明书,骗取泸州老窖2亿元存款后全部转走,资金被袁剑鸣和朱某1瓜分,其中袁剑鸣分得的钱款部分用于走私油,部分用于其他经营。转钱具体由罗某和张某1操作,系根据袁剑鸣安排。(1)陈某2说泸州老窖要存第一笔5000万元,其和袁剑鸣、朱某1等人提前到长沙。袁剑鸣和朱某1出存款证明书模板,由朱某1亲自校正打印,袁剑鸣在存款证明书上签郑某名字,加盖迎新支行印章。朱某1带走后给泸州老窖存款员工。第一笔5000万元到账后,其按袁剑鸣安排和张某1一同用支票和支付密码器把钱转走。后面两笔一样操作。先转到泸州老窖红星支行账户,后转到额恩思公司在迎新支行的账户,后分多次转至袁剑鸣指定多家公司账户。(2)1亿存款到位后,朱某1借走部分,不想做下面1亿。袁剑鸣对她讲走私石油生意不错,最后朱某1同意再去泸州老窖搞一个亿。(3)泸州老窖共2亿资金,归还5000万。朱某1的亚细亚公司投入5000万,还有1个亿主要到王某3账户,其中5000万用于走私油,还有几千万袁剑鸣和王某3的其他合作。每次走私油都是袁剑鸣和王某3先联系好,其负责转账付款,再由戴某到公海上运油。
11、另案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袁剑鸣需要资金用于走私,朱某1需要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存款到期后,因袁剑鸣不还钱,朱某1也表示不还钱,还将其实际控制的亚细亚公司转让给他人。(1)朱某1和袁剑鸣共从泸州老窖处挪用2亿资金,朱某1和袁剑鸣约定对半使用。但当时亚细亚公司只缺少4000万元资金,泸州老窖存1亿元资金,朱某1用5000万元,这样江西亚细亚公司所需资金已够,其和朱某1准备不要泸州老窖后面一亿元。但朱某1和陈某2签订协议2亿元,陈某2和泸州老窖人员可从购酒存款里拿到好处,加上袁剑鸣很需要这笔资金,故想把下面1亿资金做完。(2)袁剑鸣为说服朱某1把泸州老窖剩下1亿元弄来用,把朱某1请到宁波去了解他做的柴油生意。朱某1从宁波回来跟其讲袁剑鸣走私柴油生意做得很大,袁剑鸣答应朱某1把这1个亿再投进去的话就会赚更多钱,到时朱某1前面使用的几千万都由袁剑鸣归还。(3)泸州老窖的事曝光后,朱某1跟其讲,如袁剑鸣不还钱,她也不准备还。后把亚细亚公司法人代表转让给章某,公司管理权转给陈某5,朱某1把她的股份转给吴某。(4)关于第一次归还5000万,朱某1讲袁剑鸣那边还款还差900万,袁剑鸣向她借900万,朱某1说只能拿出500万,还差400万,其主动借钱归还,筹了400万元。
12、证人贺某(农行湖南省分行工作人员)的证言及报案材料:其受农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委托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13、证人姜某(农行红星支行柜员)的证言:2014年4月,其办理两笔泸州老窖转账业务。有一笔50多万元转到迎新支行,另一笔1万元不记得转到哪。
14、证人王某2(农行红星支行柜员)的证言:其经办泸州老窖在红星支行开设账户中两笔转账业务。2013年5月10日为泸州老窖办理转账300万元至宁波海峡国际贷运代理有限公司,2013年6月21日办理转账1630万元至宁波额恩思公司。
15、证人谭某(农行红星支行柜员)的证言:泸州老窖在该行账户有两笔转账是其办理。2013年有一笔3000万元的转账;2014年4月有一笔5000万元的转账到农行迎新支行泸州老窖账户。
16、证人谢某(农行湖南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工作人员)的证言:2013年4月8日,泸州老窖在迎新支行开户,该账户在开户后并没注入资金,直到红星支行开户前该账户注入5000万元。红星支行开通后,迎新支行账上4999.9万元转入红星支行账户。泸州老窖于2013年4月24日在农行红星支行设立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开设后陆续从迎新支行账户转入2亿元,后又陆续转走。
17、证人谯某(泸州老窖上海片区经理)的证言:2013年,陈某2主动找其做三单业务,总公司按政策在农行迎新支行存入5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存款。第一笔存款到期后按时划回,其他至今没还。长沙农行三单业务都以上海鼎祥公司名义作的。2014年6月到期那单续存以欢宴投资公司名义作的。其从“资源交换”业务中获取了个人利益。
18、证人吕某1(泸州老窖财务部工作人员)的证言:其于2013年4月存入第一笔5000万元及后续银企对账有疑义的情况。(1)其负责公司对账工作,协议存款属定期存款。2013年3月,郑某、陈某2、谯某等人到财务部洽谈“资源交换”业务。(2)2013年4月20日,周某安排其一人去农行迎新支行存款5000万元。因其跟银行不熟,公司让陈某2陪其去。郑某把其带到办公室,叫一客户经理将公司事先在农行开户账号告诉其,其电话联系代某1,核对无误后通知代某2转账。等待转账期间,客户经理建议其和陈某2去对面餐厅吃饭,一起去的还有一女性购酒客户,客户经理跟其说这笔存款存进后农行要贷给她。后代某2发信息说钱已存进。其准备到柜台看,陈某2阻拦其并让客户经理把存款单和相关资料拿到餐厅。其将资料拍照给周某核实,周某说没问题。公司规定整个过程要求在柜台亲见,之所以违规是因其太年轻,想去柜台但陈某2极力阻挠。(3)其每月初对账。2013年5月开始对账时,之前代某1在长沙开户时银行留一号码,系空号。其每次收到对账单后发现农行只给其邮寄通知联没回执联。对此其怀疑过,也向周某反映。其问在银行工作的同学,答复有些银行可能这样。
19、证人周某的证言:2013年6月到农行迎新支行存款第二笔5000万元的事实。2013年6月,其受公司指派去农行迎新支行办理5000万元存款,陈伯清从上海过来与其碰面。其本来直接前往柜台办业务,但陈某2在银行给其介绍一陈经理,陈经理说郑行长在外开会,叫其在行长办公室等待。陈经理要其先叫公司把款转来,等郑行长回来签字就能办理存单。因之前合作过5000万的业务,其通知总部转资金。银行打到账回单给其。后郑行长回来,交谈存款业务。银行方面给其大额存款证明书,其查看公司名称、账号、金额、银行印章都正常。其回总部后将存单交代某2保管。
20、证人代某1(泸州老窖财务部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9月到农行迎新支行存款第三笔1亿元的事实。(1)2013年9月,周某安排其到长沙存1亿元。其和陈某2到迎新支行,其通过短信给代某2或吕某1核实并要转款。公司回话说通过网银查不到该账户余额。银行周姐带到银行边茶楼,说协议存款只能通过银行大机器系统查到。其向周某汇报此情况,周某告诉其在泸州农行核实确查不到协议存款余额,没问题可转款。中午其和周姐、陈某2等人在银行对面一餐厅吃饭,中途行长郑某来一趟。下午公司把1亿元转过来。后陈经理给其两张各5000万元存单和一张即时余额单子,其核对无误后离开。(2)其辨认出朱某1系自称姓周,农行迎新支行工作人员,该女子办理1亿元存款业务。
21、证人代某2(泸州老窖财务部出纳)的证言:(1)在泸州分三次操作2亿元存入农行迎新支行泸州老窖账户。农行三笔2亿存款是其通过网银操作。流程是财务派人去存款银行核对账号,无误后通知其转账,然后给二级审批,审批后财务部长终极审批,钱可出去。“资源交换”业务到外地银行的开户资料由其保管。(2)2014年5月到农行迎新支行从泸州老窖账户转回5000万元。2014年5月,其到长沙把到期的5000万元转账回泸州账户。(3)2014年6月办理5000万元续存3个月业务。2014年6月,朱部长通知其去长沙把到期存款续存三个月,其到长沙后是陈经理接待。其当时打算去银行办业务,但陈经理已把二份协议和新存单送到其酒店房间,说续存手续很简单。陈经理给其的协定存款协议不是空白的,有银行公章,其核对看字迹、版本都差不多,就将到期存单给他。其认为自己没去银行柜台办理续存手续是不对,陈经理阻止其去,其没办法。
22、证人赵某1的证言:2013年9月其担任智同商贸公司总经理,陈某2在长沙办理的续存那单是从智同商贸出货。
23、证人朱某2(泸州老窖财务部工作人员)的证言:2014年6月泸州老窖在农行迎新支行有笔存款到期后又延期到9月。谯某跟其说银行要续作3个月存款业务,其将此事向财务总监敖志平汇报,后谯总又去找敖总,敖总说买点酒后同意续存。其安排代某2办理续存3个月的业务。
24、证人胡某1的证言:袁剑鸣是其姐夫。其名义上是宁波海峡科技发展公司老板,袁剑鸣系实际老板。其不清楚袁剑鸣用公司走账的事。袁剑鸣购买一辆奔驰越野车,由其以海峡公司名义办的按揭贷款,车款160多万。袁剑鸣失去联系后,其售卖该车获得112万,归还贷款59万,剩余53万,其自己保管20万,33万元给应如炜(海峡公司运营总监)。
25、证人胡某2(袁剑鸣的前妻)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前夫是袁剑鸣,二人于2012年3月离婚。2013年11月,其购买房产,袁剑鸣出资。胡某2辨认出其前夫袁剑鸣。
26、证人王某3(涉嫌走私被宁波海关立案)的证言:其有三家公司,宁波安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博时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弘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司资金部分是自己的,部分是从袁剑鸣处借的。其找袁剑鸣借钱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袁剑鸣处借到钱再借给其他人,获取利息差;二是其认为风险很大的客户就直接将客户介绍给袁剑鸣从中赚中介费;三是袁剑鸣签合同,把钱打到其账户再从其账户转走。2013年9月其把公司账户借给袁剑鸣使用,他说负责平帐。一星期后从泸州老窖打了5000万元到宁波弘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按袁的要求将资金转出。不久又来5000万元到宁波博时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亦按袁的要求将资金转出。袁在其账户上走一亿资金,具体去向不清。
上述袁剑鸣的员工、家人或生意往来人员,共同证明袁剑鸣资金有部分用于购买房产,部分用于放贷。
27、证人刘某的证言:其系浙江省衢州市特业气体化工供应站老板。2013年5月、6月,朱某1通过其供应站公司账户走过3笔资金(800万元,400万元,700万元)共计1900万元,资金转到朱某3和其亲戚账户。
28、证人朱某3(朱某1的姐姐)的证言、朱某1的借入款明细、朱某1写给朱某3的信共同证明:(1)2014年,朱某1因亚细亚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从其公司借款1210万元。其提供的欠条是亚细亚公司2014年8月给朱某1结算时打的,欠条上1210万元实际是亚细亚公司欠其660万元,欠陈某5400万元,欠一江西东乡人100万元。这笔钱如还到其账户,再由其去还他人。(2)2014年10月,朱某1托人给其一封信,内容是袁剑鸣跑掉,她自己也走。(3)其通过刘某公司账户走账的情况。第一笔800万元和第三笔钱700万元系按朱某1操作。第二笔400万元与朱某1无关。
29、证人吴某的证言、股东转让出资协议证明:朱某1将其在江西亚细亚公司33.5%股份(价值1005万元)无偿转让给吴某。具体内容:吴某通过朱某1介绍来江西亚细亚公司做材料采购。朱某1是其表哥鲍某的妻子。朱某1跟其说公司交陈某5管理,并将持有公司股权33.5%(1005万元)转让给其,要其配合陈某5管理。其没出资就接受朱某1在江西亚细亚公司全部股份。
30、证人陈某3的证言:(1)其在亚细亚公司代持股份。黄某是其姑父的弟弟。2013年4月29日,其和朱某1、袁剑鸣签一合约,江西亚细亚公司注册股东由朱某1、陈某5、陈某3组成,朱某1占股33.5%,陈某5占股33.5%,陈某3占股33%。袁剑鸣出资4000万元给朱某1、陈某3用于江西亚细亚公司投资,由朱某1代持股25.5%、陈某3代持股25%。一年到期,如朱某1、陈某3共同按时归还投资款4000万元和确保18%的年利润,自投资款归还当月起,原代持股份全部无条件归朱某1、陈某3。其只是名义股东,也就是说亚细亚公司66.5%股份是朱某1,袁剑鸣出资。(2)2014年10月18日,陈某5、朱某1、章某、吴某、东乡县工商局一领导及其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同意朱某1将持有公司股权33.5%(1005万元)转让给吴某及同意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1变更为章某。吴某股份也是代持,袁剑鸣实际出资。
上述刘某、朱某3、吴某、陈某3的证言证明朱某1利用他人账户转移资金及案发后无偿转让股份潜逃的事实。另外,陈某3也证明袁剑鸣出资4000万元投资亚细亚公司。
31、证人闻某、赖某(袁剑鸣的司机)的证言:(1)袁剑鸣带闻某和赖某到宁波睿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做司机。(2)2014年3月,袁剑鸣要闻某用身份证在工行宁波分行办卡,讲有人要打钱过来再将钱转走。之后一个月内该卡到三笔账1000万元,闻某转到袁剑鸣提供账户。(3)2014年5月,袁剑鸣给闻某、赖某二人一张交通银行卡,要二人连续在宁波各交通银行柜台取现,共取1000多万元。在此期间,袁剑鸣还给闻某另一张身份证(照片是袁剑鸣,姓名刘天明),要闻某从宁波银行一账号(用刘天明身份开户)转到另一账户几十万元。
32、证人李某的证言:其于2012年通过赖某认识袁剑鸣并在手下做事。其最后一次见袁剑鸣是2014年10月,袁剑鸣说要出差很长时间,叫其帮他到银行取款几百万元现金。
上述闻某、赖某、李某的证言共同证明袁剑鸣安排他人帮助银行取现转移巨额财产。
33、证人朱某4、戴某的证言:从2013年9月开始,罗某、朱某4、戴某三人从事走私柴油生意。具体由罗某提供资金,朱某4负责找境外卖家(由王某3提供),戴某负责联系运油船和油库。
34、证人蔡某1、蔡某2的证言:蔡某2系蔡某1的姑姑,二人住在福建省石狮市。2013年下半年,二人的身份证被一陌生男子用于办理银行卡且对相关资金流向不知情,为此每人获得2000元好处费。
35、证人施某的证言:其做民间借贷。2013年5月2日宁波额恩思公司打到石狮恒都商贸公司账上480万元,该资金是一叫陈家豪的台湾朋友从其搞民间借贷的账上借钱出去,再还钱给其。用的是宁波账号给其打过来,借钱和还钱方其都不认识。
36、另案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其最后一次见袁剑鸣是2014年9月底,袁剑鸣说公司出事,要其躲一躲。
上述证人均不同程度帮袁剑鸣转移巨额资产,在资金流转过程中不使用自己真实身份,有明显逃避打击的意图。
37、被告人袁剑鸣的供述与辩解:(1)起初其只想挪用泸州老窖存款用于放贷及做原油生意,约定搞出来的钱和朱某1对半使用。到2014年9月其都一直想还钱的,后因朱某1无法凑齐应付款项,其一人无法填平资金缺口继而逃跑至国外。(2)其伙同朱某1等人利用资源交换业务骗取泸州老窖存款2亿元,其个人获得1.25亿,案发前归还0.5亿。这些钱都做生意借给人家。后来因走私被抓,被海关没收。第一笔5000万元在扣除成本后,其和朱某1一人一半。第二笔5000万元,扣除成本后其和朱某1一人一半。第三笔1亿元,其使用7500万,朱某1使用2500万。(3)其辩解和朱某1、陈某3签订的《合约书》是假签的,因当时朱某1准备和其在山东济宁和泸州老窖再合作一单生意,为使山东人相信其有资产可做抵押,故和朱某1、陈某3签这份假合约书,并没履行。
(四)被告人袁剑鸣伙同他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证据
1、农业银行长沙开福区支行文件、劳动合同书证明:郑某于2001年10月被聘任为农行长沙市城中支行工作人员,于2013年4月被聘任为农行长沙迎新支行行长。
2、雪佛兰SUV车销售统一发票、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2013年6月,牌照湘A×××××的车的购买价22.68万元,登记名字张某3。2015年1月,侦查机关扣押该车,另扣押2万元。
3、黄某的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个人账户明细查询表、开户资料证明:黄某在农行迎新支行的开户及资金流动情况,其账户于2013年6月19日汇入50万元,当日消费256083元(用于帮郑某购车)。
4、银行交易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明:郑某利用以张某3名义开设的账户收受200万元,之后将199万余元转账至以孔某名义开设的账户,后将此笔钱款转账至以赵某2名义开设的账户,最终以购房、消费等方式将200万元挥霍。
5、另案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朱某1、袁剑鸣等人在手续不完备情况下开户并收受贿赂。(1)2013年5月,黄某表示要送大礼给嫂子,要其报银行卡号给他。其要张某3在农行办卡并将卡号告诉黄某。后该卡转进200万元,其知道系黄某汇给其,事后才知是袁剑鸣给其。其在长沙海拔东方小区购房一套,登记在母亲名下,房款约87万元;其结婚时装修及购家电、家具花费约50万元;给外公、外婆修坟墓花6万元;借给周德力40万;200万全部用完。给其200万元后,其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客户经理违规给朱某1等在迎新支行开设泸州老窖一般结算户;违规给朱某1等人特事特办挂网银等。(2)2013年6月,黄某对其说买辆车送其,其把张某3叫过来,后黄某刷卡付款,车放在张某3名下。
6、另案被告人黄某的供述:(1)其先期接受朱某1安排专门和郑某搞好关系,方便朱某1和袁剑鸣运作非法资金。泸州老窖存第一笔5000万元后,期间郑某要钱,让其转告朱某1。最后朱某1让袁剑鸣给郑某汇200万元,其转发汇款账号给朱某1,朱某1再转给袁剑鸣。(2)2013年6月,其代表袁剑鸣和朱某1给郑某买雪佛兰车,袁剑鸣将购车款汇入其账户,由其出面买车,挂在张某3名下。
7、证人朱某1的证言:袁剑鸣向郑某行贿200万元及一台车。第一笔钱5000万元业务办完后,送200万元给郑某。第二笔5000万元业务办完后,黄某跟其说,郑某打电话给他说袁剑鸣打50万元到黄某卡上,郑某要黄某到长沙去帮他选台车。后黄某给他买台车。
8、证人张某3(郑某的妻子)的证言:(1)2013年4月,郑某叫其办张农行卡并一直拿着使用,其不知该卡资金情况。2014年8月,郑某将该卡给其,卡上只有100多元。(2)2013年6月,郑某要其送身份证到一雪佛兰4S店,说有人送车。其到4S店看到郑某和黄某在选车,黄某刷卡支付购车款。因郑某没驾驶证,该车放其名下,由郑某使用,车牌湘A×××××。购车后,黄某到银行取2万元现金给其,其没告知郑某。
9、证人孔某(郑某的朋友)的证言:尾号9613、6476的农行卡是用其身份在农行迎新支行开户。尾号9613卡是郑某使用,尾号6476卡是其使用。2013年5月,郑某要其帮忙以其名义开卡并转账。其按郑某要求开户,于2013年5月9日将张某3卡上的150余万元转到尾号9613卡,将50余万元转到尾号6476卡。
10、证人赵某2(郑某的母亲)的证言:长沙市“海拔东方”(别名新城雅苑)小区5栋2504房是郑某出资购买,以其身份证办理购房手续,房款共790114元。
11、被告人袁剑鸣的供述与辩解:在骗取泸州老窖存款过程中,为利用郑某银行行长身份,其伙同朱某1等人向郑某行贿200万元,及50万元车款(用于给郑某买车)。(1)转钱给黄某帮郑某买车和200万现金都是朱某1给的,这些钱开支是在拿到第一笔泸州老窖存款后朱某1跟其说的,其同意,目的是要郑某帮忙。黄某和郑某熟,黄某讲郑某想换台车,其讲没问题,后朱某1也跟其讲这事。其和朱某1约定这个钱其先出,泸州老窖的钱到账后从里面出,其和朱某1一人一半。后朱某1提供一账号,其打50万元,后都是黄某操作。(2)泸州老窖把5000万元存入农行后,朱某1和黄某跟其讲郑某要300万好处费,后商定把钱从银行里搞出来后给200万元。故等到5000万元全部从农行转到其公司后,朱某1给一账户,其从这5000万元中汇200万元到该账户。送钱和送车给郑某都是朱某1和黄某跟他联系。
(五)被告人袁剑鸣的身份及其他综合证据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明:本案的案发及报案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2月6日,袁剑鸣在泰国曼谷向警方投案,同日长沙市公安局“猎狐办”在公安部“猎狐办”和省公安厅“猎狐办”指挥下将袁剑鸣押解回国。
3、户籍证明等证明:袁剑鸣的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
4、被害单位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等材料证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5、(2016)湘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及(2017)湘刑终36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朱某1等人已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涉及袁剑鸣的部分有:袁剑鸣与朱某1等人共同商议骗取存款,袁剑鸣指使张某1等人冒充银行人员及泸州老窖人员参与诈骗,骗得款项袁剑鸣拿取大部分。
6、陈某1的诊疗资料证明:陈某1患乙状结肠癌,已多发转移。
(六)扣押、冻结、查封财产情况的证据
1、(2016)湘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及(2017)湘刑终360号刑事判决书;泸州市公安局扣押涉及本案资产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移交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的冻结财物证据资料;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扣押涉及本案资产冻结一览表及相关扣押、冻结、查封资料等;泸州市公安局扣押陈伯清在长沙业务中收受朱某1所购酒一半的扣押清单;共同证明:泸州市公安局及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扣押涉案款物的情况。后经判决生效,对扣押财物除部分没认定外,其余均认定为涉案赃物,并判决发还或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判决继续追缴诈骗犯罪所得14942.5万元返还给泸州老窖。
2、扣押、查封决定书等证明:本案扣押、查封财产的情况(明细见附表)。
3、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委托保管函、委托保管清单、扣押清单证明:泸州市公安局对陈某4保管的涉案物资100件60度国窖1573国韵酒依法进行扣押,并委托泸州老窖公司代为保管,待法院生效判决后再依法处置该100件酒。
4、证人陈某1的证言:(1)宁波睿涌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吕某2,但他只是挂名,实际控制人是应如讳,与袁剑鸣是生意朋友关系。当时因袁剑鸣生意上需要多家公司账号走账,故应如讳将宁波睿涌公司账号借袁剑鸣使用。后从农行把钱搞出后,部分从宁波睿涌公司走账,其中3000万通过应如讳介绍转到包头市刘胜账户,只回来1000多万,剩余被应如讳拿走。另应如讳从公司拿700多万。睿涌公司没有正常经营,但应如讳将公司进行年检。(2)袁剑鸣在额恩思公司名下有一套房,在宁波市江北区奥林花园31幢160号1104号,购房款是袁剑鸣出的。还有一套上院17幢63号403室是袁剑鸣买的,登记在他前妻胡某2名下。(3)第二笔款5000万,袁剑鸣、朱某1、陈某2等人与老窖协商延期三个月归还,手续是其办理,最后老窖答应,但要求购买500万元酒,后把钱汇给陈某2要他去购买。这些酒在陈某2那。(4)当时把钱搞出后都会转到额恩思公司账上,然后通过袁剑鸣关系洗钱,会转到很多公司和个人,最后钱又会流到袁剑鸣的其他公司或账户,钱洗干净后在进行正常转账和用途。
5、证人唐某的证言:宁波额恩思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袁剑鸣,法人代表是其。公司名下还有一套房产(宁波市江北区奥林花园31幢160号1104号房产),是袁剑鸣购买。
6、证人胡某2(系袁剑鸣的妻子)的证言:其与袁剑鸣在2012年3月离婚。2013年11月,其购买房产,袁剑鸣有出资。宁波海曙区青林湾维科上院17栋63单元403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实际是袁剑鸣出资购买,他是给儿子的,挂在其名下。其对袁剑鸣愿意退还上院17栋63单元403房产给被害单位没有异议。
7、证人陈某4(陈某2的父亲)的证言:陈某2是鼎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仓库里有一批泸州老窖生产的国韵酒100箱,系袁剑鸣买。其一直等着警方来处理。
8、被告人袁剑鸣的供述:其愿意退赔多处房产。(1)宁波额恩思公司法人是唐某,其是实际控制人。宁波市江北区奥林花园31幢160号1104号房产是公司房产,其愿退赔给被害单位。(2)其是宁波睿涌进出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宁波市江东区杨木碶路188弄21号701房;宁波市香洲晓筑12号2-8、2-9;宁波市香洲晓筑12号3-1、3-2;宁波市香洲晓筑12号2-1、2-2、2-3、2-4、2-5;宁波市香洲晓筑12号3-3、3-4。这些都是公司资产,其愿意将这些资产退赔给被害单位。(3)其前妻胡某2名下在宁波海曙区青林湾维科上院17栋63单元403室房产,是其出资800万购买,挂在胡某2名下,其愿意退赔。
针对被告人袁剑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于朱某1较小;本案被害单位、被骗单位具有放任、内部监管不力等情形;袁剑鸣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属诈骗罪的牵连行为,已在诈骗罪部分处罚,其有自首、退赃等从宽量刑情节等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组织策划阶段,朱某1起意与袁剑鸣协商,袁剑鸣同意后参与共同策划并负责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犯罪实施阶段,袁剑鸣安排手下人员或亲自参与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多个环节;资金分赃阶段,骗取的2亿元资金先到袁剑鸣控制的账户后再由袁剑鸣或其手下人员操作资金去向,最终袁剑鸣掌控和支配大部分资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事实中,行贿资金由袁剑鸣支出,且其系资金转账至郑某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诈骗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较朱某1大。(2)本案的被害人(被骗人)泸州老窖及被骗人农行迎新支行没有引发袁剑鸣等人实施犯罪或激化加害行为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有过错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3)袁剑鸣有自首情节,司法机关通过扣押、查封、冻结追回部分犯罪所得属实,故对袁剑鸣具有上述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扣押、查封的财产,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编号1财产(泸州老窖酒),经查,上述财产系袁剑鸣等人在操作“资源交换”业务中所购买的酒,为本案的涉案物品,应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二、关于编号2-7财产(宁波额恩思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睿涌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经查,根据另案被告人唐某、陈某1及被告人袁剑鸣的供述,宁波额恩思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睿涌进出口有限公司系袁剑鸣实际控制或与之有关联;且二公司账户参与了诈骗款项的流转过程,本案的诈骗犯罪违法所得亦在袁剑鸣的支配下使用,袁剑鸣对此表示愿意退赔上述财产。故上述财产作为责令袁剑鸣退赔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关于编号8财产(胡某2名下的房产),经查,根据证人胡某2、陈某1的证言和袁剑鸣的供述,该房产系骗取的泸州老窖资金到位后,袁剑鸣实际出资购买,袁剑鸣和胡某2也均表示愿意退赔。故上述财产作为责令袁剑鸣退赔的可供执行财产。
以上应予追缴和责令退赔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在本判决生效后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剑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泸州老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袁剑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银行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剑鸣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袁剑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司法机关通过扣押、查封、冻结追回部分犯罪所得,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剑鸣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本案被害人泸州老窖共有资金2亿元被袁剑鸣、朱某1等人掌控、支配,扣除案发前归还的5057.5万元(含利息),尚有14942.5万元未归还,应认定为诈骗数额,且应予以追缴。根据在案证据,违法所得资金均是先到袁剑鸣控制的银行账户后再分配资金去向,其中,另案被告人朱某1与黄某为开设办理江西亚细亚陶瓷公司实际支配使用了4106.2万元,朱某1还获取中介费50万元。剩余资金均被袁剑鸣掌控和支配,扣除其案发前归还的4157.5万元(案发前共同归还的5057.5万元减去朱某1、黄某筹集的900万元),尚有11686.3万元未归还,应责令其退赔。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剑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35年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14942.5万元发还被害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责令被告人袁剑鸣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11686.3万元。
(扣押在案的泸州老窖酒,发还被害人;查封在案的宁波额恩思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宁波睿涌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胡某2名下房产,作为责令被告人袁剑鸣退赔的可供执行财产;扣押、查封财产明细见附表,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追缴、退赔数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欧阳华
审判员 蒋家来
审判员 赵 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附:扣押、查封财产情况一览表
编号
财产名称
特征
备注
1、泸州老窖酒
100件60度国窖1573国韵酒
泸州市公安局从陈启家处扣押
2、宁波市江北区奥林花园31幢160号1104号房产
面积98.57平米,产权证号20130062277
产权所有人宁波额恩思贸易有限公司,协助执行机关为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3、宁波市江东区杨木碶路188弄21号701房产
面积163.99平米,产权证号20130106160
产权所有人宁波睿涌进出口有限公司,协助执行机关为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4、宁波市香洲晓筑12号2-8、2-9房产
面积64.26平米,产权证号20130056844
5、宁波市香洲晓筑12号3-1、3-2房产
面积93.3平米,产权证号20130056840
6、宁波市香洲晓筑12号2-1、2-2、2-3、2-4、2-5房产
面积259.56平米,产权证号20130106158
7、宁波市香洲晓筑12号3-3、3-4房产
面积87.78平米,产权证号20130106159
8、上院17幢63号403等
相关房产
面积308.26平米,产权证号20130085233
产权所有人胡维群,协助执行机关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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