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林环保IPO:第一大供应商竟位于居民小区内 应收账款快速增长处于高位
文:乔民
号称“全球臭氧系统供应商”的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环保)最终过会。近日在证监会发审委会议上,国林环保与其他几家公司一样过会。
国林环保的体量不大,2018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3.35亿元,净利润为6090.62万元。虽然,近年来国林环保业绩保持了较快的增长,但是公司的应收账款也在迅速扩大,一度占到营收的90%以上。虽然这两年已有所下降,到2018年末这一比例为50%左右,但公司应收账款绝对额仍为历史最高水平。
从2017 年3月申报IPO,国林环保已排队826天,但如果将时间放的更长远一点,国林环保上市之路并不顺利,早在2009年公司就启动IPO上市计划,2012年3月申报,后来赶山IPO暂停,2014年6月撤回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国林环保目前多个前五大供应商,实力都很一般。目前国林环保第一大供应商---青岛驰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驰隆),注册地位于青岛一幢小区内,注册资本528万,由两名自然人持股。
此外,国林环保第二大供应商为张家港保税区生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由一名自然人完全持股。很难想象,一家即将登陆A股的臭氧领域的“龙头”企业的前两大供应商都如此实力平平,这背后是否为刻意为之呢?
应收账款快速增长处高位
2014年~2018年,国林环保营业收入分别为1.42亿元、1.60亿元及1.69亿元和3.35亿元;同期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1790.46万元、2686.07万元、2709.92万元和6044万元,呈现增长态势。
对于环保类企业,营收增速可能并不是最重要,最重要可能是回款。近年来,一众环保类企业相继暴雷便于不重视回款,导致公司现金流出现问题有关。
近年来,伴随着国林环保业绩的持续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也在持续扩大。2013年~2018年,公司应收账款分别达到7244万、9647万元、1.07亿元、1.33亿元、1.2亿元和1.42亿元。
可以看出,近年来国林环保的应收账款规模在迅速扩大,并保持在较高水平。不过,公司应收账款占到营收的比例已有所下降。2014年至2018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与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为74.84%、75.87%、90.26%、65.20%、49.85%。虽然这两年有所降低,但2018年末仍在50%左右。
对于应收账款维持高位,国林环保解释称,公司客户大部分为大型的央企、国企和市政单位,公司需与客户协商确定信用期间并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但受当前我国经济基本面的影响,市场资金总体较为紧张,公司部分订单未能完全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信用期限回收货款,回款周期延长,导致应收账款规模增大。
目前,这部分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货款的比例和规模,到底有多大?目前仍不清楚,但这已对国林环保造成了不利影响,招股书显示,尽管业绩持续增长,但是国林环保的现金流却基本呈现净流出的状态。
第一大供应商竟在居民小楼
自称是“中国臭氧技术领军企业”的国林环保,是这样介绍自己:“国林环保是集科、工、贸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臭氧产生机理研究、臭氧设备设计与制造、臭氧应用工程方案设计与臭氧系统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及维护。历经20余年,国林环保已成为全国臭氧行业的代表企业,全球臭氧系统供应商。”
然而作为领军企业,国林环保多个前五大供应商都可谓实力平平。招股书显示,截止2018年,国林环保第一大供应商为青岛驰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国林环保向青岛驰隆采购了3352.03万元不锈钢产品,占到当年总采购额的16.17%。
资料显示,青岛驰隆成立于2003年8月,公司主要从事不锈钢材料、管道配件、阀门管件、五金交电、机电产品的批发等。2017年11月,该公司注册资本有不到300万,增加到目前的500多万。
值得一提的是,这家由两名自然人持股的企业,注册地位青岛一幢小区内,登记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7号1号楼5单元202户”,社保信息显示,青岛驰隆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人数只有4人。
显而易见,青岛驰隆实力平平,为何国林环保要向其采购数千万呢?招股书称,国林环保与青岛驰隆不存在关联关系,近年来,国林环保采购各类不锈钢产品的价格均有所变动。其中采购不锈钢无缝钢管(304)在2017年上半年价格上涨了18.81%。
此外,国林环保第二大供应商为张家港保税区生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国林环保想其采购了1303.56万元,占总采购比例的6.29%,不过该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由一名自然人完全持股。
很难想象,一家即将登陆A股的臭氧领域的“龙头”企业的前两大供应商都如此实力平平,这背后是否为刻意为之呢?
国林环保曾因产品质量发生法律纠纷
2016年12月16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国林环保所售南京净达公司的臭氧发生器转售山西华晋后出现电源故障。
判决书显示,2013年10月24日,国林环保公司与南京净达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就山西华晋公司项目的设备采购事项签订本合同,南京净达公司向国林环保公司采购空气源5KG/H臭氧发生系统三套,总价为166万元,此合同总价含17%增值税发票;国林环保公司提供的设备(含零配件、随机工具)必须是全新的,且必须严格按附件图纸的参数标准执行;国林环保公司向南京净达公司提供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1年,终身质保,保修期、质保期均经国林环保公司正常调试合格、交付给南京净达公司正常使用且签署《验收文件》之日起计算;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南京净达公司付30%预付款49.8万元给国林环保公司,国林环保公司立即发货至南京净达公司现场,国林环保公司开具本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给南京净达公司,南京净达公司收到发票后,在货到现场30个工作日内,支付30%款49.8万元,在设备指导安装调试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付30%款49.8万元,如因非国林环保公司原因货到现场6个月不能安排调试,南京净达公司也应在货到现场6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付此款项,质保金10%款16.6万元在1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部结清,质保期为1年,为系统设备调试完毕且经南京净达公司验收合格后12个月;交货地点为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华晋大道1688号;设备验收及报告文件,在国林环保公司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知南京净达公司后的10天内,南京净达公司应组织双方共同对设备进行调试、验收;国林环保公司交付设备的品质、性能、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不符合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约定的,南京净达公司有权向国林环保公司提出更换设备、材料及索赔,国林环保公司应在南京净达公司提出之日起的5天内免费更换合格的设备及材料,由此造成的时间延误视为国林环保公司未按时交货,按未按时交货的违约责任处理。合同附件《技术协议》还约定:需方负责供方供货范围以外的货物,负责所有土建、设备卸车、就位、保管、安装及安装材料;供方负责供货范围内的供货,供方负责将设备运送至需方指定地点,负责供货设备的指导安装及调试,并对设备保修期内的设备质量负责。南京净达公司的工作人员徐慧娟、陈岩在该份《技术协议》的南京净达公司代表人一栏签字。上述合同签订后,国林环保公司按照南京净达公司指示,向工程地点交付了三套臭氧发生系统,并开具了金额为16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南京净达公司则按约向国林环保公司支付了60%的价款共计99.6万元。2014年2月24日,国林环保公司出具了《设备调试验收单》一份,载明:国林环保公司向南京净达公司供应的三套臭氧发生系统运行正常,验收人为陈彦辰、陈岩。但南京净达公司未盖章确认,陈岩的签名也与《技术协议》上陈岩的签名明显不一致。
2014年1月15日,山西华晋公司向南京净达公司发出《告知函》一份,载明:山西华晋公司污水处理改造合同,南京净达公司所提供的臭氧发生设备不能达到山西华晋公司所要求的设计臭氧产量5KG/H,请南京净达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处理解决。2014年10月9日,山西华晋公司向南京净达公司发出《告知函》,载明:山西华晋公司污水处理改造合同,南京净达公司所提供的臭氧发生设备一直未进行合格的安装调试,不能达到山西华晋公司所要求的设计臭氧产量5KG/H,设备于2014年6月7日、6月28日、8月5日分别发生电源故障,三台电源均已不能运转,臭氧发生设备已无法使用,再次严正告知南京净达公司,并请立即安排人员处理。山西华晋公司又联系国林环保公司,要求国林环保公司安排人员前往维修,但国林环保公司以南京净达公司尚未付清余款为由拒绝维修。2015年10月9日,山西华晋公司再次向南京净达公司发出《告知函》一份,载明:山西华晋公司污水处理改造合同,由于南京净达公司提供的臭氧发生设备一直没能进行合格的安装调试,不能达到山西华晋公司所要求的设计臭氧产量5KG/H的要求,设备多次发生电源故障,三台电源均不能运转,臭氧发生设备无法使用;就此问题,山西华晋公司已多次向南京净达公司致电发函,要求立即派员处理,修复设备,但南京净达公司一直没有处理;山西华晋公司也多次联系该臭氧发生设备的制造单位国林环保公司,但也未获得任何处理,对此,山西华晋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扣减南京净达公司合同款项并追究违约责任…山西华晋公司再次明确,南京净达公司提供的由国林环保公司生产的臭氧发生设备一直没能进行合格的安装调试,根本无法达到山西华晋公司所要求的设计臭氧产量5KG/H的要求,设备多次发生电源故障,三台电源均不能运转,臭氧发生设备早已无法使用,现再次要求南京净达公司及时派员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上述约定,国林环保公司应当对其供应的安装在山西华晋公司污水处理改造工程中的臭氧发生系统进行指导安装及调试,经南京净达公司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文件》后,国林环保公司才有权要求南京净达公司支付剩余价款。
首先,国林环保公司提供的2014年2月24日《设备调试验收单》上并无南京净达公司的盖章确认,验收人一栏陈岩的签字也与《技术协议》上陈岩的签字明显不一致,可见国林环保公司提供的臭氧发生系统并未通过南京净达公司的验收。
其次,国林环保公司于2014年供应了臭氧发生系统后,山西华晋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10月9日、2015年10月9日、2016年4月28日、6月6日多次发函告知南京净达公司,该臭氧发生系统多次出现故障,因为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要求南京净达公司和国林环保公司前来完成维修和调试工作。国林环保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其在2014年下半年收到过山西华晋公司的报修,但其以南京净达公司价款未付清为由拒绝维修。可见国林环保公司提供的臭氧发生系统自2014年供货后至今一直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最后,国林环保公司提供的2016年4月6日《售后服务单》上并无南京净达公司的盖章确认,也无山西华晋公司的盖章确认,更无山西华晋公司对臭氧发生系统已经修好并调试完毕的认可,而所谓山西华晋公司工作人员陈彦辰的签字也未得到陈彦辰本人的确认。山西华晋公司还于2016年6月6日向南京净达公司发出《告知函》,再次确认国林环保公司的臭氧发生系统未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合格的验收,不能正常使用,山西华晋公司也否认授权任何人对臭氧发生系统进行全权负责,任何人未经授权的单方行为均不被山西华晋公司认可。可见国林环保公司向南京净达公司供应的臭氧发生系统至今未能完成设备的调试及合格的验收,也无法正常使用,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国林环保公司无权要求南京净达公司支付剩余价款及利息。故对国林环保公司要求南京净达公司向其支付剩余价款66.4万元及利息5488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国林环保公司二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国林环保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南京净达公司负担。
最终,该案判决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二、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林环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4万元及利息49862.71元;三、驳回国林环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或许以上问题只是国林环保公司的冰山一角,至于国林环保的其他问题本网将持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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