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围绕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领域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公司.公司经营范围:钻井液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油气采输技术服务;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防腐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油田化学品开发、生产、销售;石油装备设计、制造、销售;石油管具技术服务;新能源开发、生产、销售;新材料开发、生产、销售;国内进出口贸易;投资与管理服务.公司是国内服务能力较强、市场占有率相对较高的民营钻井液技术服务提供商,是国内能够提供一体化、一站式钻井液技术服务的优势企业之一,是西南地区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油田环保技术服务提供商,是西南地区主要的油田特种设备检测维修技术服务及防腐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商。
预告2018年巨亏、承认2017年报财务造假,没想到公告当天股票还高开涨停,3万多股东好像在梦中!随后,开启暴跌模式,连续多个跌停,股民心碎了!今天,又有消息传来!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会计师被采取监管措施!
财务造假概况
上市公司仁智股份(证券代码:002629)4月12日公告承认2017年财务造假,虚增利润 3,203.46 万元,4月25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仁智股份公告2018年预计亏损6.33亿元,财务造假被迫进行会计调整后2017年也由盈变亏,连续两年亏损必然被“带帽”*ST。
仁智股份与新增客户签订施工业务转包合同,该笔业务毛利率为70.29%。对于上述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水平的情况,会计师未执行分析性复核及其他审计程序;签字会计师未合理关注项目重大审计风险,未实质性参与项目执业,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被证监会出示警示函。
财务造假及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2019年4月12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证券代码:002629)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承认公司存在财务造假,公司称经自查,公司相关人员在处理2017 年部分业务时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为9,041.72万元和 6,079.52 万元,虚增利润 3,203.46 万元。公司对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此次会计差错更正后将导致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由866.85万元减少至-2336.61万元。公司于2019 年2月22日披露《2018 年度业绩快报》: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2,617,882.50元。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仁智股份4月26日公告,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19074 号,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同时,证监会对亚太会计师采取监管措施!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对你所执行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也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2017年度仁智股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6.32万元。年报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为27.38万元。
仁智股份与新增客户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齐齐哈尔油气田井下作业服务业务合同,并与大庆市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业务转包合同。该笔业务毛利率为70.29%。
你所在审计过程中,一是未能恰当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实质性应对措施不足。在了解到仁智股份在该业务中作为信用背书方,未提供其他特殊技术或施工服务的情况下,未针对交易行为的必要性、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中的细节测试只有打勾记录,以及部分记账凭证、结算单复印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大额销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7年末,仁智股份新增3笔大额无缝钢管贸易业务,毛利率为10.63%。
你所在执行销售收入审计程序时,一是截止性测试执行程序不到位。底稿中仅记录记账凭证,未合理关注控制权实际发生转移情况,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二是对于上述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水平的情况,未执行分析性复核及其他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签订业务约定书前未执行前后任会计师沟通程序。检查发现,事务所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发函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晚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2017年11月13日。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二)未对重要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阅程序,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调整。仁智股份持股 6.68 %的参股公司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为125,107.12万元,其他综合收益-318.15万元。你所未对重要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阅程序,未按权益比例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少计提资本公积21.25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签字会计师未勤勉尽责
对于首次承接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签字会计师周铁华、欧阳卓未合理关注项目重大审计风险,未实质性参与项目执业,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4月22日
关于对周铁华、欧阳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铁华、欧阳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对你们执行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也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2017年度仁智股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6.32万元。年报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为27.38万元。
仁智股份与新增客户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齐齐哈尔油气田井下作业服务业务合同,并与大庆市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业务转包合同。该笔业务毛利率为70.29%。
你们在审计过程中,一是未能恰当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实质性应对措施不足。在了解到仁智股份在该业务中作为信用背书方,未提供其他特殊技术或施工服务的情况下,未针对交易行为的必要性、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部分审计程序不充分。审计底稿中的细节测试只有打勾记录,以及部分记账凭证、结算单复印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大额销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7年末,仁智股份新增3笔大额无缝钢管贸易业务,毛利率为10.63%。
你们在执行销售收入审计程序时,一是截止性测试执行程序不到位。底稿中仅记录记账凭证,未合理关注控制权实际发生转移情况,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二是对于上述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水平的情况,未执行分析性复核及其他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签订业务约定书前未执行前后任会计师沟通程序。检查发现,你们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发函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晚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2017年11月13日。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二)未对重要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阅程序,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调整。仁智股份持股 6.68 %的参股公司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为125,107.12万元,其他综合收益-318.15万元。你们未对重要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阅程序,未按权益比例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少计提资本公积21.25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
你们作为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签字会计师,未合理关注项目重大审计风险,未实质性参与审计执业,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认为,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