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上交所网站昨日发布关于终止对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新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交所于2023年3月3日依法受理了新疆新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2023年6月29日,新疆新华和保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本所提交了《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新华新发〔2023〕84号)和《关于撤回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平证发〔2023〕235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对新疆新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审核。
新疆新华主营业务为水电的投资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主要收入来自于水力发电的销售收入。
新华发电直接持有公司67.54%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报告期初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新华发电控制公司98.90%的股权,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务院国资委100.00%控股,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新华发电控制公司67.54%的股权,并通过央企基金间接持有公司0.25%的股权,中核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100.00%控股,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来,国务院国资委一直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新疆新华原拟在上交所主板发行不超过30,691.37万股(约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8%),原拟募集资金130,000.00万元,用于河南五岳抽水蓄能电站、新疆叶尔羌河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偿还银行借款。
新疆新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龙佳喜、朱翔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