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投行君!
天有不测风云。
明天和意外,永远不知道哪个先来。
惊爆金融圈!某IPO企业申报后排队审核过程中实控人过世!97年的本科在读儿子紧急休学继承家业成为实控人!而其90后姐姐就任董事长!
笔者从姐弟二人简历中发现,实际上姐姐已在父亲公司工作多年,客观上说对公司的贡献是比较大的。
不过父亲在遗嘱中,还是将自己所持有的全部股份都交给了儿子。
希望姐弟二人以后还是能和睦相处、共同经营好公司吧。
最新招股书披露: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原为汪汉平,其持有公司股份 2,848 万股,直接持有公司 56.38%的股份。
根据湖北省应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去世。
根据汪汉平与其配偶詹桂凤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签署的《协议书》,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 100%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詹桂凤自愿放弃该股权的一切权利,并同意该股权归汪汉平单独所有。
根据汪汉平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立下的《遗嘱》,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100%的股权由其儿子汪立继承。
汪汉平立遗嘱后,中一有限经历次股权演变和股改已变更为发行人,汪汉平去世后留有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 28,480,000 股)。
2021 年 4 月 19 日,汪汉平的法定继承人詹桂凤、汪晓霞、汪静霞、汪立分别签署《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继承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对汪汉平先生去世后留有的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 28,480,000 股)由汪立一人全部继承没有任何异议,并确认与汪汉平的其他继承人就该等股份继承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1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根据该章程修正案,汪立持有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 28,480,000 股)。该章程修正案已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经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因此,汪立继承汪汉平持有的公司股份2,848 万股,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汪立,男,1997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422202199703XXXXXX,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在读(已休学),2020 年 4 月至今任发行人生产中心职员。
汪晓霞,女,1990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读。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职于中一有限市场部;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7月,任中一有限总经理助理;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中一有限深圳办事处负责人;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一科技副董事长;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2 月,先后任深圳冠霖基金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仁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助理;2019年 3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职于中一科技营销部;2021 年 4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1-06-06
问题14.关于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去世相关事项的核查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先生于2021年4月6日去世,依据《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汪汉平先生去世所涉及的股份继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控制权是否变更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去世及其股份继承、人员变动的相关情况
(一)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去世及其股份继承情况根据湖北省应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于2021年4月6日去世。
根据汪汉平与其配偶詹桂风于2015年5月10日签署的《协议书》,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100%6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詹桂风自愿放弃该股权的一切权利,并同意该股权归汪汉平单独所有。
根据汪汉平于2015年5月10日立下的《遗嘱》,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100%的股权由其儿子汪立继承。
汪汉平立下上述遗嘱后,中一有限经历1次股权转让后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其后经历2次股份转让,至汪汉平去世时,其持有发行人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2.848万股)
2021年4月19日,汪汉平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詹桂风、汪晓霞、汪静霞、汪立分别签署《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继承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对汪汉平先生去世后留有的发行人56.38%的股份(2,848万股股份)由汪立一人全部继承没有任何异议,并确认与汪汉平先生的其他继承人就该等股份继承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1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根据该章程修正案,汪立持有发行人56.38%的股份(对应2,848万股股份)。该章程修正案已于2021年4月25日经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董事变动情况
汪汉平先生生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经发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汪晓霞被补选为发行人董事。同日,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表决,汪晓霞被选举为发行人董事长。
2、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汪汉平先生生前担任发行人总经理,经发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表决,涂毕根被聘任为发行人总经理。
汪晓霞系汪汉平先生的长女,上述人事变动前,汪晓霞曾于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涂毕根在上述人事变动前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除上述变动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实际控制人变动的情况
根据前述股份继承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由汪汉平变更为汪立2021年4月19日,汪立与其姐姐汪晓霞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等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保持致行动;如双方经充分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汪立意见为准,协议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至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为止。
据此,汪立能够通过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以及上述一致行动安排对发行人的股东大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去世对发行条件的影响说明
(一)股份继承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汪汉平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1)汪汉平有权对中一有限的股权设立遗嘱
根据汪汉平与其配偶詹桂凤于2015年5月10日签署的《协议书》,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100%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詹桂凤自愿放弃对该股权的一切权利,并同意该股权归汪汉平单独所有
经查査阅上述《协议书》,并经访谈詹桂凤以及上述《协议书》的见证人,该等人员均确认:(1)《协议书》是汪汉平与詹桂凤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伪造的,没有被篡改过;(2)《协议书》签署时,汪汉平与詹桂凤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协议书》签署时,汪汉平与詹桂凤不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4)《协议书》是汪汉平与詹桂凤唯一的一份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双方未签署过其他与该协议内容相反的协议。
据此,汪汉平有权对其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100%的股权设立遗嘱。
(2)遗嘱合法有效
根据汪汉平于2015年5月10日立下的《遗嘱》,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100%的股权由其儿子汪立继承,符合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经核査,上述《遗嘱》为打印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也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经查阅上述《遗嘱》,上述《遗嘱》由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遗嘱所有页面上签名,且注明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符合《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经访谈詹桂凤以及上述《遗嘱》的见证人,该等人员均确认:(1)《遗嘱》是真实的遗嘱,不是伪造的,没有被篡改过;(2)《遗嘱》确立时,汪汉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遗嘱》是汪汉平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4)《遗嘱》是汪汉平生前唯一遗嘱,汪汉平生前未留有其他遗嘱,也没有任何其他与该遗嘱内容相反的安排;(5)见证人不存在下列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据此,汪汉平所立的上述《遗嘱》不存在见证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不存在遗嘱人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符合当时适用的《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经査阅上述《遗嘱》,并经访谈詹桂凤进行确认,上述《遗嘱》未附有义务,不存在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情形,符合当时适用的《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据此,汪汉平所立的上述《遗嘱》合法有效。
2、股份继承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汪汉平立下上述遗嘱后,中一有限经历1次股权转让后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其后经历2次股份转让,至汪汉平去世时,其持有发行人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2,848万股)。根据上述股权演变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现行《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生前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如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因此,汪汉平去世后,汪立可依据《遗嘱》继承的股份为发行人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2848万股)。
2021年4月19日,汪汉平的法定继承人詹桂凤、汪晓霞、汪静霞、汪立分别签署《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继承事项的确认函》,各方确认:(1)汪汉平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詹桂凤、汪晓霞、汪静霞、汪立,其中詹桂凤为汪汉平先生的配偶,汪晓霞、汪静霞、汪立为汪汉平先生的子女;(2)各方对汪汉平先生与詹桂凤于2015年5月10日签署的《协议书》、汪汉平于2015年5月10日立下的《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没有任何异议,并确认汪汉平先生生前没有其他遗嘱,没有与任何第方签署过遗赠扶养协议;(3)各方对汪汉平先生去世后留有的发行人56.38%的股份(2,848万股股份)由汪立一人全部继承没有任何异议,并确认与汪汉平的其他继承人就该等股份继承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各方与汪汉平的其他继承人不存在关于发行人股份的代持安排或类似安排,不存在关于发行人股份的纠纷或潜在纠纷;(5)各方与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安排或类似安排,不存在关于发行人股份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1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根据该章程修正案,汪立持有发行人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2,848万股)。该章程修正案已于2021年4月25日经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据此,汪汉平去世后留有的发行人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2,848万股)全部由汪立继承,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如前所述,汪立依据有效遗嘱继承汪汉平原持有的发行人56.38%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汪立先生的基本简历如下:汪立,男,1997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422202199703***,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在读(已休学),2020年4月至今任发行人生产中心职员
汪晓霞为汪立的姐姐,原系汪汉平的一致行动人,现持有发行人7.92%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其为董事时,系由控股股东汪立提名。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除汪立、汪晓霞外,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在发行人持股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021年4月19日,汪立(甲方)与汪晓霞(乙方)签署《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等事项保持一致行动,有效期至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为止,具体内容如下:
“1.董事会
(1)本协议签署后,在处理有关需经中一科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甲方、乙方应采取一致行动。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向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董事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甲方或乙方拟向董事会提出议案时,须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致意见后,由甲方及或乙方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如果甲方、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乙方不能单独或联合除甲方外的其他方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3)董事会召开前,甲方、乙方应就董事会拟进行表决的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上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如果经充分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应按照甲方意见行使表决权,乙方不得促使其他董事在董事会上对该等议案投与甲方意见相反的表决票。
2.股东大会
(1)本协议签署后,在处理有关需经中一科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甲方乙方应采取一致行动。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甲方或乙方拟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致意见后,由甲方、乙方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如果甲方、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乙方不能单独或联合除甲方外的其他主体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3)股东大会召开前,甲方、乙方应就股东大会拟进行表决的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如果经充分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应按照甲方意见行使表决权乙方不得促使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投与甲方意见相反的表决票。”
据此,汪立能够通过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以及上述一致行动安排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依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规定,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依据上述分析,汪汉平原为发行人唯一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去世后,其儿子汪立依据有效遗嘱继承汪汉平原持有的全部发行人56.38%股份,符合不视为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据此,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汪立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汪汉平原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汪汉平去世后,由其长女汪晓霞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原副总经理涂毕根担任发行人总经理
汪晓霞和涂毕根的简历情况如下
(1)汪晓霞,女,199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读。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任职于中一有限市场部;2015年3月至20l6年7月,任中一有限总经理助理;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任中一科技深圳办事处负责人;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任中一科技副董事长;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先后任深圳冠霖基金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仁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助理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任职于中一科技营销部;2021年4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
(2)涂毕根,男,197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化学工程专业。1997年7月至2002年10月,任九江电子材料厂技术员;2002年11月至2017年3月,历任九江德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主任、副总经理2017年4月至今,先后任中科铜箔副总经理、总经理;2018年6月至2021年4月,任发行人副总经理;2021年4月至今,任发行人总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综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仅涉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人员变更,其中新选任的董事长汪晓霞在发行人有一定的任职经验,并曾担仼发行人副董事长,且原系汪汉平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决策时均与汪汉平先生保持一致;新聘任的总经理涂毕根先生系发行人的董事,并长期担任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据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汪汉平先生去世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汪汉平先生去世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前所述,汪立先生系依据有效遗嘱继承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汪汉平持有的全部6.38%股份,成为控股股东,汪汉平先生的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此均不存在异议并确认就该等股份继承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据此,该等股权变动事项未影响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
2、汪汉平先生去世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汪汉平先生去世后,其原任的董事长职位由其长女、发行人原副董事长汪晓霞担任其原任的总经理职位由发行人董事、原副总经理涂毕根担任,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据此,发行人决策层、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新仼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有长期任职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能够继续领导经营管理层贯彻实施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持续提升公司竞争力。
汪汉平先生生前致力于建立现代化的治理架构,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理念,组建了一支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重、凝聚力强的职业经理人团队,构成发行人经营管理层的中坚力量。发行人控股股东汪立、董事长汪晓霞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未来在行使股东、董事权力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尊重经营管理层日常经营管理决定,广泛听取经营管理层意见,积极完善激励和约東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层积极性,切实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层以及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的稳定。据此,在发行人现有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发行人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能够继续得到有效实施。
发行人所处的电解铜箔行业需要长期的技术积累和实践,发行人深耕电解铜箔行业多年,已形成较强的技术优势、研发优势和品牌优势,该等优势不因汪汉平先生去世而丧失。面向未来,发行人仍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和创新能力,积极开拓新产品、新客户,提升产品优势和品牌美誉度,同时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保障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
综上,汪汉平先生去世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发行人决策层、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发行人既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能够得到继续执行,且发行人多年建立的技术、研发等优势并未丧失,汪汉平先生去世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汪汉平先生去世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关于发行人及汪立、汪晓霞的其他情况核查
1、依据汪立填写的调査问卷、出具的承诺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新股东汪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除与发行人股东、董事长为姐弟关系外,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2、根据汪立填写的调査问卷、岀具的承诺文件,并经核査,除发行人外,汪立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或任职的情况,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汪立填写的调査问卷、出具的承诺文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汪晓霞填写的调査问卷、岀具的承诺文件、公安机关岀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发行人董事长汪晓霞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杋关立案侦査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査,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立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汪晓霞已就股份锁定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仼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湖北省应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查阅汪汉平及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
3、查阅汪汉平与其配偶詹桂凤于2015年5月10日签署的《协议书》、汪汉平于2015年5月10日立下的《遗嘱》,并对《协议书》、《遗嘱》的相关见证人进行访谈;
4、査阅汪汉平的法定继承人詹桂凤、汪晓霞、汪静霞、汪立分别签署的《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继承事项的确认函》,并对该等法定继承人进行访谈;
5、查阅中一有限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6、查阅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等相关会议文件;
7、查阅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和章程修正案备案情况
8、查阅汪立与汪晓霞签署的《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
9、查阅汪立、汪晓霞填写的调查问卷、出具的承诺文件、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核查
10、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立、董事长汪晓霞、总经理涂毕根出具的相关承诺文
11、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生产、绡售主要负责人员;
12、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二)核査意见
依据上述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汪汉平先生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汪汉平去世后留有的发行人56.38%的股份(对应2,848万股股份)全部由汪立继承,合法、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汪立因继承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不视为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3、汪汉平先生去世未导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新股东汪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除与发行人股东、董事长为姐弟关系外,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