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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因重大资产重组虚增利润总额1247万元,被罚款60万元,券商被罚没4470万元
来源: 企业上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06 08:51:46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重要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 16232 号),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

2017 年 6 月 6 日,公司及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贾明辉、王云杰、王仁年、郑方、李卉、支佐、单军、王锐、丁熊秀、蒋斌、佘志莉、王建华、徐斌、虞群娥、徐文慰、卢旭军、翟禹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72 号),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月 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

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及八达园林、贾明辉、王云杰、王仁年、郑方、李卉、支佐、单军、王锐、丁熊秀、蒋斌、佘志莉、王建华、徐斌、虞群娥、徐文慰、卢旭军、翟禹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50号)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76)。

2019 年 8 月 2 日,公司及八达园林、贾明辉、王云杰、王仁年、郑方、李卉、支佐、单军、王锐、丁熊秀、蒋斌、佘志莉、王建华、徐斌、虞群娥、徐文慰、翟禹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19]69 号),现将该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美丽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美丽生态、贾明辉、郑方、李卉、支佐、单军、王锐、丁熊秀、蒋斌、佘志莉、王建华、徐斌、虞群娥、徐文慰、翟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当事人八达园林、王仁年、王云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据此,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美丽生态、贾明辉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 (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项目2015 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2 月 26 日起,美丽生态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2015 年 5 月 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 ),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 47 名股东持有的八达园林 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 166,000万元。2015 年 7 月 14 日,美丽生态披露收到我会行政许可审核反馈意见。2015 年 7 月17 日,美丽生态披露了《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 ),后分别于 7 月 22 日和 8 月 8 日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了两次细化补充。

2015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核准了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同日,美丽生态披露了《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 。2015年 10 月 19日,相关交易完成资产过户,美丽生态自 2015 年 11 月起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八达园林王云杰、美丽生态董事兼总经理郑方、财务总监李卉等参与并购重组事项。

(二)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基本情况

2012 年 3 月 24 日,八达园林与金沙湖管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总金额 100,000 万元。工程地点为江苏省阜宁县城南新区渔深河以南等地段,工程内容包括大湖开发建设工程、金沙湖浴场完善提升工程等。2012 年 4 月,金沙湖项目正式开工。2012 年完成浴场提升绿化工程。2012 年下半年至 2013 年完成湖型整理工程。2014 年完成 S329 省道边侧道路景观绿化提升工程。截至2014 年年末,金沙湖项目尚未确认收入的合同工程量为 77,334.17 万元,预计 2015年实现收入 25,000 万元。

2012 年 1 月 18 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交投)签订了《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官塘新城框架协议》 ), 上述框架协议中的估算工程总造价 50,000 万元。2012 年,镇江交投向八达园林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八达园林中标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明确工程总造价暂定为 30,000 万元,中标价在此基础上下浮 98.5%,即 29,550 万元。2013 年1 月 28 日,八达园林与镇江交投签订《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约定八达园林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包括官塘桥路、环山-莱山路等六条道路,总长度 30.32 公里。

2013 年 10 月 28 日,八达园林向项目监理方提交《开工报告》 , 随后开始绿化工程施工。2013 年 10 月至 12 月完成官塘桥路的绿化工程;2014 年 8月至 12 月完成环山路绿化工程。截至 2014 年年末,官塘项目尚未确认收入的合同工程量为 11,583 万元,预计2015 年实现收入 11,583 万元。

(三)2015 年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基本处于停工状态

2015 年 1 月至 9 月,金沙湖项目的成本为 3,512.56 万元,剔除金沙湖项目实际于2014 年完成、2015 年审定竣工并计入 2015 年的工程成本 3,375. 30万元,金沙湖项目2015 年实际发生成本为 137. 26 万元,仅占 2015 年项目预测成本的 0.81%。

2015 年春节过后的项目碰头会上,金沙湖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杨某娣向金沙湖项目现场负责人朱某忠通报了“金沙湖项目规划变更”、“已有开工项目继续做完”、“未开工项目暂缓,等待规划重新调整”等情况。碰头会开完后不久,朱某忠将“规划调整导致剩余工程项目暂时搁浅”的情况告知了八达园林总经理王云杰。根据朱某忠、王云杰的询问笔录,金沙湖项目2015 年上半年主要工作是完成 2014 年已开工项目的收尾工作,2015 年下半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2015 年 10 月 16 日,金沙湖管委会向八达园林出具《工程联系单》,明确“施工方案重新规划,施工作业面暂停”、“具体开工日期等我方书面通知”等。2016年 9 月 12 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明确合同终止。

2015 年 1 月至 9 月,官塘项目实际发生成本为 385.8 万元,仅占 2015年项目预测成本的 4.92%。2014年底至今,因拆迁受阻,八达园林无法持续获得绿化施工所需工作面,官塘项目进展缓慢。根据该项目现场负责人郭某伟的询问笔录,2015 年 1 至 9 月,官塘项目“未开展新工程施工”、“主要工作是养护原有的绿化工程”;“2015 年完成原来拟定的2015 年工程量的可能性不大”;官塘项目“能在 2017 年底完成就已经很不错了”。根据王云杰的询问笔录,郭某伟向其汇报了官塘项目“施工情况、项目受阻情况和拆迁受阻情况”;王云杰自 2014 年年底就知悉官塘项目进展缓慢的原因是“道路拆迁遇阻”;王云杰知悉 2015 年 1 至 9 月,官塘项目“未开展新工程施工”、“主要工作是养护原有的绿化工程”。根据八达园林法定代表人王仁年的询问笔录:在 2015 年 9 月、10 月,王云杰向其汇报官塘项目时,称“由于项目拆迁的问题,项目无法在 2015 年按期完成”。

(四)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美丽生态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7 月 22 日和 8 月 8 日公开披露的《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中,对于“请你公司结合已有合同或订单、业务开展情况等,补充披露八达园林 2015 年度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的反馈意见,回复称“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 2014 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在2015 年 10 月 10 日披露的《报告书(修订稿)》中,美丽生态描述“园林工程施工业务进展情况”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 2014 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工程进展情况的披露与事实不符,存在误导性陈述。

同时,美丽生态分别于2015 年 7 月 17 日和 8 月 7 日向证监会报送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于 8 月 7 日向证监会报送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上会稿)》)对上述两个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的披露与《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相同,与事实不符,存在误导性陈述。

(五)美丽生态在《报告书(修订稿)》中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 2015年收入预测存在误导性陈述

美丽生态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在《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 2015 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 25,000 万元和 11,583万元、16,935 万元和7,846. 32 万元、8,065 万元和 3,736. 68 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 2015 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毛利的 26.95%、26.04%、29. 11%,对八达园林 2015 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 2015 年实际实现收入分别为5,086.32 万元、2,160.92 万元,仅占预测收入的 20.35%、18.63%。

截至《报告书(修订稿)》披露日,金沙湖项目仅有零星施工,也未收到金沙湖管委会有关剩余工程的施工指示及图纸,难以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25,000 万元的收入目标。此外,按照金沙湖项目原规划,八达园林于 2015年的主要工程为金沙湖大道工程和生态涵养区项目,工期分别是一年和一年半,在 2015 年上半年没有开工的情况下,按照原计划全部完成有难度。官塘项目的四条道路的大部分路段仍未完成拆迁,官塘项目道路的绿化工程施工需建立在道路建设施工已大部分完成的基础之上,尚不具备建设施工条件。

综上,从客观情况和工程技术看,八达园林 2015 年完成预计工程量和预测收入基本不可能,需调整和重新预测,美丽生态仍然在《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原盈利预测金额,存在误导性陈述。根据王云杰的询问笔录,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 2015 年收入预测由其本人做出。

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

2012 年 1 月 18 日,八达园林与镇江交投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金额 50,000万元。2013 年 1 月 28 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的正式合同,金额 29,550 万元,框架协议失效。根据王云杰的询问笔录,王云杰知悉《官塘新城框架协议》已经全部正式转化为施工合同。

2015 年 5 月 27 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地产”)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源县框架协议》),协议金额 15,000 万元。2015 年 6 月 19 日,八达园林支付工程保证金 100 万元。2015年 8 月,八达园林进驻现场后发现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2015 年 9 月,八达园林与悦达地产未能就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根据王云杰、王仁年的询问笔录,2015 年 9 月,两人均知悉八达园林与悦达地产未能就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同月,《新源县框架协议》终止履行。

2015 年 6 月 9 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藏”)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太华山框架协议》),协议金额 45,000 万元。2015年 8 月,金地藏要求八达园林支付现金保证金,否则将终止《太华山框架协议》。2015 年 9月,八达园林表示不同意支付,《太华山框架协议》终止履行。根据王云杰、王仁年的询问笔录,王仁年做出不缴纳现金保证金的决策,知悉《太华山框架协议》终止履行。

美丽生态向证监会报送和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在“已签订框架协议”中继续披露“镇江市官塘项目(市政)”,金额 20,450 万元;“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江苏)”,金额 45,000 万元;“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新疆)”,金额 15,000万元,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6 年 9 月 12 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 72,200 万元待确认收入(合同总金额100,000 万元,减去 2012 年至 2015 年已确认的收入 27,800 万元),占美丽生态 2015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会产生重要影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美丽生态直至 2016 年 10 月 26 日晚才发布《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延迟了 23 个交易日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情况。

四、美丽生态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对子公司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0 月,美丽生态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了八达园林100%股权,并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2015 年 11 月 1 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八达园林在 2014 年以前未对其苗木资产进行过全面盘点。2015 年 12 月底,八达园林应美丽生态的要求对苗木进行了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 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 3.34 万元,盘盈净额 1,247.29 万元。根据八达园林提供的《关于 2015 年度苗圃苗木盘盈原因分析》等资料,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全部形成于2014年以前。经八达园林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了2015 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 2015 年财务报表时,将八达园林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 1,247.29 万元,占 2015 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 21.32%。

美丽生态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在 2015 年12 月底存货盘点过程中发现大额存货盘盈,相关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之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 2015 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框架协议、八达园林提供的情况说明、盘点资料、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重组报告书、反馈意见的回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财务明细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根据上述事实一的(一)至(四),美丽生态公开披露的《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报告书(修订稿)》和向证监会报送的《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报告书(上会稿)》中关于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进展情况的描述与事实不符,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八达园林的法定代表人王仁年、总经理王云杰,美丽生态时任董事长贾明辉、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郑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美丽生态前任董事会秘书支佐、时任董事会秘书单军是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上述事实一的(一)至(三)、(五),美丽生态公开披露的《报告书(修订稿)》中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 2015 年收入预测不符合项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重组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八达园林的法定代表人王仁年、时任总经理王云杰,时任美丽生态董事长贾明辉、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郑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美丽生态时任董事会秘书单军是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上述事实二,美丽生态公开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报告书(修订稿)》和向证监会报送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报告书(上会稿)》中未如实描述八达园林已签订框架协议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重组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八达园林的法定代表人王仁年、时任总经理王云杰,时任美丽生态董事长贾明辉、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郑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美丽生态前任董事会秘书支佐、时任董事会秘书单军是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上述事实三,金沙湖项目终止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美丽生态时任董事长贾明辉、时任总经理郑方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美丽生态时任董事会秘书单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上述事实四,美丽生态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对子公司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美丽生态2015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1,247.29万元,占当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 21.32%,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之规定,美丽生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美丽生态 2015 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监事签署了书面审核意见。

美丽生态 2015 年年度报告中的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和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之规定以及《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美丽生态时任董事长贾明辉、时任总经理郑方、时任财务总监李卉是美丽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加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单军、王锐、丁熊秀、蒋斌、佘志莉、王建华、徐斌、虞群娥和时任监事徐文慰、翟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独立董事佘志莉在审议 2015 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关注到了盘盈生物资产事项,并向时任财务总监李卉询问了盘盈生物资产的内容及形成过程,在李卉介绍了盘盈生物资产形成和盘盈的原因后表示了接受。佘志莉对盘盈生物资产事项予以了关注并进行了询问。听证会上及会后,美丽生态、贾明辉、郑方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先后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针对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事实,由于美丽生态对子公司八达园林管理上存在漏洞,八达园林未及时将相关情况汇报给上市公司,导致美丽生态作出误导性披露和对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但鉴于美丽生态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的主观性不深,并已认识到在依法合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第二,对于第四项违法事实,认为存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拟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不足等问题。

一、李卉、单军、王锐、丁熊秀、蒋斌、王建华、徐斌、虞群娥、翟禹等当事人分别申辩如下:(一)美丽生态管理层并无虚构资产数量、欺骗监管机构及投资者的动机与行为。盘盈的生物资产真实存在,并无虚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盘盈的生物资产全部形成于 2014年以前,八达园林提供的《分析》《说明》,未经董事会秘书、美丽生态审核,该证据系孤证,内容缺乏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二)盘盈苗木归属于 2015年 11 月 1 日前没有依据。(三)美丽生态的会计处理并无不当。(四)盘盈苗木在重大资产重组之初并未纳入交易范围,期后发现的盘盈苗木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应视同出售方对公司的赠与。交易清单以外的盘盈苗木资产,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五)盘盈资产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重大,营业外收入科目不是重要科目。(六)苗木资产盘盈与苗木资产减值应同时调整,不会对报表产生较大影响。(七)上市公司审计机构是否存在错误目前并无明确的、权威的认定,不能认定美丽生态 2015 年年报编制存在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八)对“苗木盘盈”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依据并不相同。(九)证监会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十)无损害股东利益的动机,无损害股东利益、误导股民、导致股价波动的行为后果。

二、贾明辉、郑方等当事人除提出前述相同申辩意见外,还分别对个人责任承担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贾明辉及其代理人提出:(1)对于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嫌违法事实的成立不持异议,但其违法的主观性不深,金沙湖项目披露不及时,其于 2016 年 10 月25 日才知晓,核实后于次日就进行了披露。恳请按照管理失职从轻追究责任,减轻处罚。(2)对 2015 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二)郑方及其代理人提出,针对第四项违法事实,拟对本人给予的处罚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接受。请依法不予处罚。(三)李卉及其代理人提出,针对第四项违法事实,请依法不予处罚。(四)支佐及其代理人提出,《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回复》及更新稿、《报告书(上会稿)》均是在 2015 年 9 月之前披露和申报的,不可能提前披露或在申报材料中说明上述两个项目终止的情况。其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因个人原因辞去美丽生态董秘职务,姑且不论未能如实披露的原因,其不能为辞职后信息披露或相关说明描述负责。镇江市官塘项目列入框架协议系工作疏忽大意。申请撤销拟对本人的处罚。(五)单军及其代理人提出,(1)前述第一项、第二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其未参与重大资产报告书的编写、修改、报送的任何一个流程,担任董秘后接触不到审核中的重大资产报告书等文件,2015 年 8 月 14 日《报告书(上会稿)》提交时其不知情,10 月 9 日《报告书(上会稿)》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有无误导性陈述本人的确不知,理应无知者无过。在收到《报告书(上会稿)》审核通过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披露,如果拟对其进行处罚,则意味着披露是违规,不披露也是违规。(六)王锐及其代理人提出,其非会计专业人士,信赖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出具的年报的相关描述,请求撤回拟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七)丁熊秀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主要负责公司的园林景观设计恳请撤销拟对本人的处罚。(八)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于2013 年 9 月担任董事期间一直忠实勤勉履职,其审阅相关文件后与财务负责人沟通,确认盘盈属实 2015 年年报审议时投了赞成票,无主观恶意,恳请撤销处罚。(九)佘志莉及其代理人提出,佘志莉在 2015 年年报董事会上,质询了存货盘盈、商誉、税务三分方面问题及八达园林产生盘盈的原因和会计处理依据,财务总监李卉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在上述情况下,佘志莉审议 2015 年年报后,投赞成票。佘志莉申请免于处罚。(十)王建华及其代理人提出,关于盘盈苗木的会计处理,审计委主席佘志莉提出为什么有盘盈,王建华对此也提出了质疑。李卉、贾明辉做了解释,因此,王建华没有追问。申请撤销拟对其作出处罚。(十一)徐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徐斌作为法律专业的独立董事,已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及对年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涉及的专业财务、会计问题没有能力提出专业性的质询意见,恳请撤回拟对其的行政处罚。(十二)虞群娥及其代理人提出,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015 年年报等事项,在会议召开前一晚19:00 多,虞群娥向财务总监李卉重点询问了 2015 年财务收支情况及资产盘盈的真实性、资产盘点的方式方法等,其已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十三)徐文慰及其代理人提出,处罚决定书中所述财务问题,具体会计账务问题徐文慰不懂且没有参与,公司年报是经专业会计师制作,不存在任何虚假。(十四)翟禹及其代理人提出,美丽生态不存在前述第四项违法事实,请求依法撤销拟作的处罚。

我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美丽生态及其代理人、贾明辉、郑方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针对第一至四项违法事实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美丽生态及相关责任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故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针对相关当事人的前述第二项陈述申辩意见。

(一)我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八达园林提供的证据,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不以美丽生态是否知悉、董秘是否审核为前提。根据我会在案证据证明,八达园林提供的《分析》和《说明》并非孤证。我会调取的在案证据如下:一是相关人员签字的盘点清单;二是不同人员提交的盘点资料,含八达园林苗圃会计姜某花提交的苗圃苗木盘点清单、张某敏提供的盘点清单等;三是评估时形成的底稿和原始表格;四是与美丽生态2015 年年审机构的访谈记录;五是相关谈话笔录;六是八达园林提供的《分析》、《说明》等资料;七是相关盘盈明晰表中列明的盘盈苗木的名称、规格(胸径、地径、高度、蓬径)等数据。根据对相关在案证据审慎判断,未发现相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相关证据充分说明了盘盈苗木并非短期内形成,《分析》和《说明》并非孤证。

(二)根据前述事实和证据,盘盈苗木均形成于购买日前(即 2015 年 11 月 1 日前)。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美丽生态在编制 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

(四)美丽生态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的资产为八达园林 100%股权,其盘盈资产的会计处理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

(五)美丽生态在编制 2015 年度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 万元,占 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 21.32%,对 2015 年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营业外收入对公司净利润影响重大,在美丽生态2015年年报中为影响重大科目。

(六)美丽生态盘盈苗木资产与账面记录苗木资产的减值为两个独立的经济事项,分别对财务报表中相关科目存在重大影响,其对财务报表造成的影响不能合并计算。

(七)美丽生态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会计责任,与其所聘任的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双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最重要信息之一,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编制财务报告,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美丽生态盘盈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虚假记载,我会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为案件调查工作提供支持,我会依据经合法的调查程序调取的证据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美丽生态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对子公司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故我会对美丽生态及其代理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该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一)针对贾明辉、郑方、李卉、支佐、单军、王锐、丁熊秀、蒋斌、佘志莉、王建华、徐斌、虞群娥、徐文慰、翟禹及他们代理人提出的具有共性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和核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和《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有法定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公司管理所需的必备专业知识,并基于自己的判断独立履行职责;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和质询义务等,对上市公司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否则,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将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力。本案中,美丽生态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对子公司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美丽生态2015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247.29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21.32%,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四的相关条规定,美丽生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美丽生态2015 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监事签署了书面审核意见。据此,美丽生态2015年年度报告首页第一节重要提示中用黑体大字显著标识提示广大投资者: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述保证义务依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和保证责任。当事人提出的管理失职、工作疏忽大意、不知情、非会计专业人士、基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的信赖、在董事会上提出过质询因公司财务人员的解释而采纳了等陈述、申辩意见,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也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该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针对支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2015 年5 月 19 日,美丽生态披露了《报告书草案》;2015 年 7 月 17 日,美丽生态公开披露了《反馈意见的回复》;2015 年 7 月 22 日和 8 月 8 日公开披露了《反馈意见的回复》更新稿;2015 年 8月 7 日公开披露的《报告书(上会稿)》。

美丽生态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对支佐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进行了公告。支佐对其辞职前美丽生态的上述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误导性陈述负有责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该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针对单军的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单军自2015 年 9 月 18 日起担任美丽生态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等存在误导性陈述,单军未担任董秘,我会未将其作为责任人员。但是,在单军董事会秘书任期内,2015 年10 月 10 日,美丽生态披露了《报告书(修订稿)》,《报告书(修订稿)》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 2015 年收入预测存在误导性陈述;《报告书(修订稿)》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单军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应当对美丽生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其他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在单军任董事会秘书前已经公开披露,其接触不到相关文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虞群娥提供了《关于个人履职情况的说明》。虞群娥、王建华提出其在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上,就盘盈事项问询了管理层。我会认为,一是无相关证据证明, 上述询问仅代表其关注了相关问题,但未作出专业、正确的判断,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本案审理时,我会已经综合考虑了各相关责任人员职务、履职情况,对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大小予以了区分,我会对相关当事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美丽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八达园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贾明辉、王云杰、王仁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郑方、李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支佐、单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对王锐、丁熊秀、蒋斌、王建华、徐斌、虞群娥、徐文慰、翟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七、对佘志莉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严琦、董晓瑜)

〔2019〕52号

 

当事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原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以及美丽生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严琦,女,1975年5月出生,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董晓瑜,男,1986年5月出生,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时代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时代证券要求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当事人严琦、董晓瑜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时代证券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时代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情况

2015年3月6日,新时代证券与美丽生态签订《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财务顾问协议》,正式担任美丽生态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及美丽生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新时代证券分别于2015年5月14日、7月16日、8月6日出具了《关于深华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关于深华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关于深华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举报信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上述三份文件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9月2日、10月10日由美丽生态公告披露。2015年3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新时代证券分三次收到美丽生态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合计800万元。新时代证券担任主承销商收费1,220.1万元。

一、新时代证券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对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基本情况

1. 金沙湖项目

2012年3月24日,八达园林与金沙湖管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总金额100,000万元。工程地点为江苏省阜宁县城南新区渔深河以南等地段,工程内容包括大湖开发建设工程、金沙湖浴场完善提升工程等。2012年4月,金沙湖项目正式开工,截至2014年年末,金沙湖项目尚未确认收入的合同工程量为77,334.17万元,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25,000万元。2014年底至2015年初,金沙湖管委会领导班子调整,新领导班子认为金沙湖项目原规划不适合现在旅游的发展,提出重新调整金沙湖项目规划。2015年春节后的项目碰头会上,金沙湖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杨某娣向八达园林金沙湖项目现场负责人朱某忠通报了“金沙湖项目规划变更”“已有开工项目继续做完”“未开工项目暂缓,等待规划重新调整”等情况。根据朱某忠、八达园林总经理王某杰的询问笔录,金沙湖项目2015年上半年主要工作是完成2014年已开工项目的收尾工作,2015年下半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2015年10月16日,金沙湖管委会向八达园林出具《工程联系单》,明确“施工方案重新规划,施工作业面暂停”“具体开工日期等我方书面通知”等。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明确合同终止。相关财务资料显示,2015年1月至9月,金沙湖项目的成本为3,512.56万元,剔除金沙湖项目实际于2014年完成、2015年审定竣工并计入2015年的工程成本3,375.30万元,金沙湖项目2015年实际发生成本为137.26万元,仅占2015年项目预测成本的0.81%。

2. 官塘项目

2013年1月2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交投)签订《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合同金额29,550万元,约定八达园林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包括官塘桥路、环山-莱山路等六条道路,总长度30.32公里。2013年10月28日,八达园林向项目监理方提交《开工报告》,截至2014年年末,官塘项目尚未确认收入的合同工程量为11,583万元,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11,583万元。2014年底至今,因拆迁受阻,官塘项目进展缓慢。根据该项目现场负责人郭某伟的询问笔录,2015年1月至9月,官塘项目“未开展新工程施工”“主要工作是养护原有的绿化工程”“2015年完成原来拟定的2015年工程量的可能性不大”;官塘项目“能在2017年底完成就已经很不错了”。相关财务资料显示,2015年1月至9月,官塘项目实际发生成本为385.8万元,仅占2015年项目预测成本的4.92%。

(二)新时代证券出具的文件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描述与事实不符,为误导性陈述

2015年2月,新时代证券确定的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主办人董晓瑜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实施了对金沙湖项目的现场走访,并访谈了金沙湖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杨某娣,知悉当时“金沙湖项目未施工”。2015年1月至5月期间,董晓瑜曾向八达园林总经理王某杰了解金沙湖项目情况,但忘记王某杰回复内容,且该问询未记入工作底稿。2015年2月至5月期间,项目组会同律师、会计师向八达园林了解金沙湖项目收入真实性、招投标等情况。在美丽生态收到证监会对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后,2015年7月,董晓瑜曾向八达园林财务经理王某了解金沙湖项目情况,但忘记王某回复内容,且该问询未记入工作底稿。此后,新时代证券未走访金沙湖项目现场,未就金沙湖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访谈、问询或其他工作。

2015年2月,董晓瑜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实施了对官塘项目的现场走访,并访谈了镇江交投应某东,知悉当时“官塘项目未施工”“部分道路未开通"。2015年2月至5月,项目组会同律师、会计师向八达园林了解官塘项目收入真实性、招投标等情况,未现场走访官塘项目了解施工进展。在美丽生态收到证监会对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后,2015年7月30日,董晓瑜专门就框架协议的情况访谈镇江交投财务经理刘某明,但未向刘某明了解官塘项目施工进展情况。此后,新时代证券未走访官塘项目现场,未就官塘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访谈、问询或其他工作。

综上,新时代证券在2015年2月已知悉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未施工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关注,未采取有效措施获取上述项目真实进展情况的证据,在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描述均为“正常施工中”,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工程施工状态”均描述为“工程进展良好”,前述描述与事实不符,为误导性陈述,新时代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新时代证券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存在误导性陈述

2015年5月14日,新时代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预测八达园林2015年可实现收入135,700万元,其中,2014年底前已签订合同的17个项目(以下简称“17个项目”)2015年可实现收入合计73,357万元,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收入的54.06%;在该17个项目中,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的收入预测分别为25,000万元、11,583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收入的26.96%。

2015年7月,新时代证券从八达园林取得的29个项目的情况表显示,八达园林实际确认的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上半年收入分别为529.37万元、125.64万元,仅分别占该两个项目2015年全年预测收入的2.12%、1.08%;确认的17个项目2015年上半年收入为6,894.46万元,仅占该17个项目2015年全年预测收入的9.4%。针对上述财务数据与预测数据的重大差异,新时代证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进行审慎分析,在后续出具的《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继续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预测数据。根据美丽生态2015年年报,八达园林2015年实现收入77,900万元,仅占预测收入的57.38%,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实际确认收入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仅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八达园林的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度收入预测均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新时代证券在编制《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过程中,忽视了项目进展的不确定性,未对获取的财务数据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仍然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收入预测数据及结论,导致《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对八达园林、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构成误导性陈述,新时代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财务顾问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八达园林提供的情况说明、新时代证券提交的说明、工作底稿、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八达园林的相关财务资料等证据证明。

新时代证券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未开展持续、深入的尽职调查,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官塘项目、金沙湖项目工程施工状态的描述存在误导性陈述,在获取八达园林2015年上半年的相关财务数据后,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全年收入预测仍然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结论,导致出具的《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对八达园林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为误导性陈述。新时代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财务顾问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财务顾问办法》第四十二条所述的情形。新时代证券同时担任主承销商,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和《承销办法》第四十条第九项所述的情形。对新时代证券的上述违法行为,该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严琦、董晓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时,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项目进展描述是基于春节期间建筑工程停工的行业惯例和相关人员的询问作出的判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存在陈述不实。在编制《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期间,财务顾问工作个别环节存在不足,希望给予从轻处罚。

第二,年度收入预测是以合同为基础,就合同未履行部分,结合合同剩余履行期限、施工能力因素,综合作出的主观判断。新时代证券借鉴评估机构意见,并结合合同工期条款及合同尚未履行金额、施工能力等情况,经审慎核查,在项目没有异常的情况下,没有调整收入预测符合财务顾问工作要求,但在编制《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期间,新时代证券未将部分人员访谈情况记入工作底稿,存在工作不足。

第三,依法不应对新时代证券的证券承销业务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新时代证券在财务顾问业务中未勤勉尽责,存在误导性陈述,未认定新时代证券的证券承销业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不应对证券承销业务进行处罚。而且《告知书》认定新时代证券承销业务违法缺少法律依据。此外,证监会基于相同事实,认定新时代证券财务顾问服务未勤勉尽责,并同时拟对新时代证券的证券承销业务给予处罚,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我会认为:

第一,针对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前述第一条陈述申辩意见,我会根据依法调取的相关财务证据、当事人笔录等,客观还原了当时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展情况。综合各方面证据,金沙湖项目因规划调整,2015年上半年的主要工作是2014年已开工项目的收尾工作,2015年下半年则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官塘项目因拆迁受阻,2015年1月至9月未开展新工程施工,主要工作即是养护原有绿化工程。前述情况显然不能以“工程进展良好”“正常施工中”这样明确而肯定的措辞进行描述。至于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春节期间未施工是行业惯例、年初访谈时相关方均回应项目合同、规划未受影响等理由,无法与项目实际情况等形成印证,并不足以让人确信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良好,因此对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本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针对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第二条陈述申辩意见,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金额大且施工周期长,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是建立在道路、建筑等基础设施施工完成基础上的,在编制《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期间,两个项目施工进展已明显异常,但新时代证券并未对项目施工情况保持持续关注,此外,新时代证券于2015年7月从八达园林获取的项目情况表显示,金沙湖、官塘两个项目2015年上半年收入分别仅占全年预测收入的2.12%、1.08%,比例极低,但新时代证券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和敏感性,未对该项数据进行审慎分析,在《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仍然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预测数据,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我会认为,新时代证券作为财务顾问,既没有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实际施工保持持续关注,也没有在相关项目数据异常时保持足够的职业审慎并进行分析,导致出具的文件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存在误导性陈述,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主张的收入预测是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新时代证券已经尽到勤勉义务等辩解与事实不符,对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本项陈述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第三,针对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第三条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证券公司在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其实际从事了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数个行为,本案作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类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时代证券作为财务顾问的同时还担任主承销商,其作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发行股份的行为出具了相关专业文件。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新时代证券作为财务顾问在履职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对金沙湖、官塘两个项目的进展和预测金额存在误导性陈述,而前述两个项目收入预测金额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收入的26.96%,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而在发行股份环节,新时代证券以财务顾问名义出具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以财务顾问并主承销商名义出具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等文件将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的额度描述为“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对价的100%,即八达园林49%股权价值81,340.00万元”,新时代证券前述描述是基于其作为财务顾问对拟收购标的股权作价进行的评估,但由于新时代证券作为财务顾问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进展和收入预测存在误导性陈述,影响了其对八达园林49%股权价值的评估,新时代证券在证券承销环节出具的相关文件也存在误导性陈述。此外,对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类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发行股份与重大资产重组是项目中两个不同的业务环节,新时代证券在该两个环节均从事了相关违法行为,其收到美丽生态支付的承销费用1,220.1万元是基于美丽生态整个重大资产重组能顺利实施为前提条件,该承销费用的取得不能独立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综上,我会对新时代证券该笔承销所得进行罚没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对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本案当事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案审理时,我会已经综合考虑了新时代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并依法确定了相关处罚幅度,我会对新时代证券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在听证时对本案事实表述部分提出了申辩意见,我会已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及《承销办法》第四十条第九项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新时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收入8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1,220.1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严琦、董晓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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