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告期租赁厂房土地性质为农用地
披露:2004年发行人向昌平王庄工业园租赁土地并于2004至2008年在土地上自建厂房进行生产,该工业园所在地的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用地。
2017年7月31日,公司解除了昌平厂区土地的租赁协议,并将昌平厂区的产能全部搬迁至内蒙古太仆寺旗及大兴厂区。
2预混合饲料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备案和环评
披露:发行人在北京的液体和固体预混合饲料未进行建设项目备案,亦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复和验收,根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发行人无法取得相关产品生产项目的合法手续。
2017年5月31日,发行人全部停止在北京境内的预混合饲料生产,将预混合饲料转移到内蒙古厂区进行生产,内蒙古厂区取得了预混合饲料生产的全部合法手续。
招股书披露,北京市昌平区经信委、北京市昌平区环保局、北京市大兴区经信委、北京市大兴区环保局分别出具说明,确认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后续不予追究。
上述各部门的说明都表明事实是违规的,只是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且已经整改,认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后续才不追究。
3销售产品给无兽药经销许可证的经销商
披露:发行人以2017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向证监会申报材料,首次申报材料显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3月发行人对资质不全的经销商收入分别为679.13万元、1,066.87万元、1,470.97万元、362.57万元。
2018年4月3日,发行人更新披露招股书,更新的招股书显示,2017年度发行人对资质不全的经销商实现收入753.89万元,因此,自首次披露招股书基准日后的4月至12月份,发行人依然向资质不全的经销商实现收入391.32万元。
首次招股书在经销商处罚风险中披露为「截至目前,暂无经销商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警告或处罚,且所有资质不全的经销商已作出声明尽快补全资质」
反馈意见提出「经销商未取得资质的违法性质及后果,发行人是否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存在处罚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发行人针对反馈意见采取了动作,更新的招股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已全面终止与无资质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暂无经销商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警告或处罚」
4非专利技术出资
披露:2003年4月,实际控制人江厚生以「新兽药—五仁醇」非专利技术出资255万元。
反馈意见提出「非专利技术来源、形成过程,江厚生曾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海公司、中龙公司动物保健品厂等公司工作,是否涉及职务成果」
在《股份演变情况说明及确认意见》中披露,江厚生于 1990 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北京市兽医实验诊断所,从事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工作;于1993 年至1994 年期间在北京浩生经贸公司工作,从事贸易与承包酒店业务;于1995至1999 年期间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海公司、中龙公司动物保健品厂工作,从事动物保健品研发工作;于2000 年至2004年期间在中国农业大学攻读兽医硕士学位。
江厚生声明「新兽药—五仁醇」非专利技术的研发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投入,研发工作也是依靠其个人的技术。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江厚生在1995 年5 月至1999年10 月在本所工作期间,其本职工作不包括五味子提取物——五仁醇的研发,「新兽药—五仁醇」非专利技术与本所无关。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江厚生先生的论文指导老师出具《关于江厚生论文写作过程的证明》:江厚生开展五仁醇研究的相关试验和所有研究均系独立进行,没有占用学校资源,也无与他人合作、借助他方资源或受他方资助的情形,论文的著作权完全属于江厚生个人,导师仅参与帮助论文选题及指导论文写作。与导师和中国农业大学无关。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出具《证明》:江厚生的毕业论文《五味子提取物—五仁醇的研究与开发》,系由江厚生本人独立完成;其著作权归江厚生所有,与本院及本院其他人员无关。
最后结论是「该非专利技术的研发与江厚生先生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中国农业大学的工作和学历经历有一定关联性,但不属于江厚生先生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中国农业大学的职务成果,江厚生先生合法、完整拥有该非专利技术」
5大额非专利技术
披露:报告期内各年末,发行人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的账面余额分别为620万元、1570万元和1770万元,其中2016年度,发行人子公司华夏兴洋受让非专利技术950万元,2017年度受让200万元。对其中的两种非专利技术,发行人已经取得了对应的兽药产品注册批件。
6营业收入产品构成
披露:报告期内2017年度,发行人兽用中药制剂占比63.4%,金额为2.68亿,与国内很多厂家大量参杂抗生素相比,发行人主要采购原材料是黄芪、甘草、板蓝根、金银花提取物和柴胡,真是良心企业,没有不支持的道理,可惜的是,企业规模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