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均发布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上述两部门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新政策将从6月18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深圳市税务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此外,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如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响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频繁。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公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显示,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指出的是,个人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该办法。
对于个人股权转让,深圳税务部门此前多次发布风险提醒。例如,个人股权转让不可随意定价。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自然人股东以明显偏低价格转让股权的,存在纳税风险,或需要补交税收款项。
其实,出台类似政策的不只是深圳,全国其他城市也有在逐步推进。今年3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和税务局曾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该通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广州市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将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共享的完税凭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据悉,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会依次按照多种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是净资产核定法,其中包括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二是类比法,例如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当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上述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也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