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余波不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6月9日披露了五洋债项目承揽人曹榕与证监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其中显示,北京高院驳回曹榕上诉请求,维持此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原判,即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5年市场禁入、罚款25万元。
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始于一桩债券违约风波,备受市场关注,被认为是中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和证券纠纷领域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去年年底,杭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五洋建设实控人及相关中介机构遭“连坐”。一审判决后,多名被告发起上诉。
而曹榕在去年4月,就证监会对其处罚决定向北京中院起诉。一审败诉后,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德邦证券五洋债纠葛
一宗六年前承揽的债券发行项目,令德邦证券身陷纠纷。
据天眼查信息,五洋建设成立于1999年,曾为浙江省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2007年集团产值超65亿元,是绍兴市“建企航母”。
德邦证券与“五洋债”违约案的牵扯,始于2015年。
2015年7月中旬,五洋建设获准发行票面总金额不超过13.6亿元的公司债券。此后两个月,公司发行了“15五洋债”15五洋02,规模分别为8亿元和5.6亿元,合计发行规模逾13亿元。
两期债券主承销商均为德邦证券。德邦证券为五洋建设发行债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并取得承销费收入1857.44万元。
但在2018年7月,证监会的全市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开给了五洋建设。
据证监会查明,五洋建设通过粉饰报表,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公募债,并且存在在私募债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造成了所发行债券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
因此,证监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中介机构也被追责。次年1月,证监会对德邦证券,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董事副总经理、五洋建设债券项目负责人周丞玮,时任德邦证券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曹榕等6名责任人员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德邦证券作为主承销商,未充分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关注到五洋建设应收账款回收风险问题时,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其中,对德邦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对周丞玮、曹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不过,相关方在责任认定问题上出现分歧。曹榕案,其实是五洋债欺诈发行案的余波之一。
去年4月,曹榕曾就证监会处罚决定向北京中院起诉。彼时,曹榕提出四点起诉理由,包括其不是项目组成员或负责人、没有在募集说明书和核查意见上签过字、没有参与债券销售过程。虽然担任项目组所在部门总经理,但不是业务负责人等。
此后,曹榕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等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北京高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指出,该案二审的焦点有三方面:证监会认定德邦证券未尽勤勉义务是否合法?认定曹榕为应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合法?禁入决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二审判据书显示,作为五洋建设债券项目部门负责人,曹榕对整个项目具有主导作用,曹榕未对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的风险核查问题保持应有关注,是德邦证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北京高院二审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并无不当。曹榕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曹榕的诉讼请求。
欺诈发行案还在上诉中
在证监会对五洋债相关方做出处罚决定后,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也在进入司法程序。
此前,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对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方面,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所,都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公布后,因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比例和金额较高,一度引发业内的热议,对于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问题,也成为法律界的关注重点。
据公开报道,今年1月底,6位被告中,除五洋建设外,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等其余5名被告均选择了上诉。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曾表示,从上诉理由来看,中介机构多认为一审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事实不清,即未充分查明虚假陈述行为与五洋债违约的因果关系。中介机构还称,一审要求的赔偿责任承担范围过于宽泛,会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