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业板注册制“上市”读秒,证监会回应4500万投资者关切
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首发企业将上市交易。
创业板已有10年实践,现有投资者超过4500万人。8月21日晚间,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近期市场关心的部分问题进行了回应。
截至8月19日,深交所受理365家企业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证监会已同意注册23家,18家首批首发企业完成申购。目前,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首发18家企业均已完成发行询价和申购。18家企业发行市盈率在19.1倍至59.7倍之间,平均值39.3倍,中位数37.9倍,总体符合市场预期。
与科创板不同,创业板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同步推进。那么,创业板交易机制有哪些新的变化?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又该做好哪些准备呢?
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次创业板改革系统完善了创业板交易机制,同时适用于增量公司和存量公司。
一是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后日涨跌幅限制为20%。存量股票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放宽至20%,相关基金也实行20%涨跌幅限制。二是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优化转融通机制,推出市场化约定申报,允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参与转融通出借。三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增加价格笼子机制。
新的交易机制将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首发企业上市之日起施行。“广大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交易规则的具体要求,充分了解新老交易机制的差异化安排。严格遵守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依法依规参与交易。密切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基本面,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科学决策,理性投资。”上述负责人称。
上市制度改革的同时,退市制度也将更加严格。在本轮改革中,创业板简化了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大幅压缩退市时间。同时,优化退市标准。引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及营业收入组合指标、市值、规范运作等退市指标,取消单一连续亏损等退市指标。
“考虑到创业板存量公司与投资者较多,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对存量公司适用新的退市制度设置了过渡期安排。”上述负责人表示,原则上,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适用新的财务类退市指标。
不过,在新规发布前,已经触及原退市标准而暂停上市公司,或者2019年年报触及原标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继续适用原标准实施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目前,乐视网、金亚科技、千山药机已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天翔环境、暴风集团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
“在推进创业板改革同时,证监会与有关方面一起努力,认真贯彻新《证券法》,共同打好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组合拳。”上述负责人介绍,这套“组合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特别代表人的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模式。证监会同步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并表示,将“抓紧推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实施落地”。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创业板案件集中管辖、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妥善处理创业板改革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等司法政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8月19日,广东省高院也出台了创业板改革专门司法保障文件。
三是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5月15日,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是第一家全国性的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其将接受投资者等当事人的申请,为投资者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帮助广大投资者妥善化解证券纠纷。
另外,证监会21日还发布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修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便利投资者维权。
“改革后的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突出硬科技特色,发挥好示范作用。”上述负责人称,证监会将在实施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支持科创板尽快形成一定规模,树立良好品牌和示范效应。支持科创板在基础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推进产品和交易机制创新,提高科创板投融资的便利性,更好发挥“试验田”作用,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