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有着比其他行业更多更大的诱惑,需要每一个从业人员坚守底线。可是,总有人越过雷池。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3月5日披露的最新文书显示,一起由泰信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柳某(女)和私募基金公司云腾投资的创始人姜某君的老鼠仓事件,不久前已二审宣判。此次涉案非法获利金额达4600多万元,影响极其恶劣。
然而,这已不是泰信基金第一次爆出老鼠仓事件。一起由长某证券研究所所长区某某与泰信基金原基金经理袁某串通设立“老鼠仓”的事件,也于2019年9月宣判了二审结果。
据悉,柳某2005年加入泰信基金,先后任交易员、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曾任泰信先行策略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自2009年4月22日起任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基金经理。自2011年10月26日起兼任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后担任研究部总监兼研究总监。
而姜某君则于2010年12月设立了上海云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3月设立“云腾一期”私募基金开始从事证券交易。有意思的是,云腾投资在2012年的私募业绩排行榜中排名第二,而这一成绩出乎了同期市场上绝大多数人的预料。而姜某君在接受某媒体专访时曾表示,对于之前净值的不小下滑,公司投研团队充分总结了教训,总体采取了绝对防御的操作思路,严格控制净值回撤,采取以积小胜为大胜的热点追逐策略,逐步将净值拉了回来,同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信心。
而回过头看,姜某君口中的热点追逐策略或许另有玄机。
判决书显示,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姜某君频繁与被告人柳某交流股票投资信息。柳某明知姜某君经营股票投资业务,仍将利用职务便利所获取的泰信蓝筹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姜某君;或使用泰信蓝筹基金的资金买卖姜向其推荐的股票,并继续与姜某君交流所交易的特定股票,从而泄露相关股票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姜某君则利用上述从柳某处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使用所控制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柳某称,姜某君经常向她打听股票情况,包括“海南海药”、“重庆路桥”等十余只股票,她让公司调研员进行调研,会及时跟姜某君反馈调研结论。姜某君通过向她咨询,既能掌握第一手的股票信息,还能从交流中判断出她控制的蓝筹基金的投资计划。她印象最深刻的是“海南海药”。姜某君向她询问这只股票后,她就马上联系研究员调研。研究员反馈情况不错,她就用掌管的蓝筹基金买了很多,也把调研结果及时告诉了姜某君,姜某君利用从柳某处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使用所控制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在此期间,姜某君控制的“杨某某”、“金某”、“叶某”证券账户及“云腾一期”私募基金证券账户与泰信蓝筹基金账户趋同买入且趋同卖出股票76只,趋同买入金额达7.99亿余元,趋同卖出金额6.08亿余元,获利4619万余元。
在一审中,姜某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万元;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百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然而,两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
其中,姜某君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且二审期间其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柳某亲属则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50万元。
鉴于此,二审最终判决将姜某君的有期徒刑由六年六个月降至五年九个月;将柳某的有期徒刑由四年六个月降至四年。
具体判决如下:
这不是泰信基金第一次出现老鼠仓事件。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9月公布的文书,长某证券原研究所所长区某某因与泰信基金原基金经理袁某串通设立“老鼠仓”,趋同交易达到2.81亿余元。区某某因此被判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改判三年六个月。
公开信息显示,区某某毕业于中山大学,自2001年从业以来,陆续在东莞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华创证券等多家券商执业。2014年2月,区某某加入长某证券担任所长助理,卖方经验丰富,从业期间曾多次入围新财富榜单。
而袁某则是一名“80后”的基金经理,公开信息显示,她在2007年5月加入泰信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理财顾问部研究员、研究部高级研究员。2012年3月至2017年8月,袁某担任泰信先行策略的基金经理,任职期间回报30.28%,年化回报4.93%。
2018年7月5日,区某某、袁某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并于当年9月5日作出判决。
根据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区某某作为长某证券研究员,利用受公司委派为泰信基金公司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长期向时任泰信基金公司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3单元基金经理袁某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
对此,袁某明知道区某某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基金买卖区某某推荐的股票,并将该基金的相应股票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某某。区某某则利用从袁某处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泰信先行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共计79只,趋同交易金额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0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袁某分别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共同利用袁某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最终,一审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区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