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廊坊银保监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廊银保监罚决字〔2019〕14-17号)显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银行”)存在投前调查、业务审查不到位;资金发放与项目进度不匹配等五项违法行为,廊坊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陈斌对投行业务风险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任;肖然对投前调查不审慎,负直接责任;吴疆审批把关不严,负直接责任。
其中,廊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显示 ,廊坊银行投前调查、业务审查不到位;资金发放与项目进度不匹配;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不完善;高管未获得任职资格情况下履职;信审会、投委会机制不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廊坊银保监分局对廊坊银行罚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廊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显示,陈斌对投行业务风险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廊坊银保监分局对陈斌罚款人民币7万元。资料显示,陈斌为廊坊银行副行长。
廊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显示,肖然对投前调查不审慎,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廊坊银保监分局对肖然罚款人民币3万元。
廊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显示,吴疆审批把关不严,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廊坊银保监分局对吴疆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