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晚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提到,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所谓的留抵税额,简单可理解为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即出现了留抵税额。进项税指的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候支付的增值税额。而销项税,则指销售时收取的增值税额。一般而言,形成留抵税额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集中投资、货物生产周期较长等。
《公告》规定,同时符合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等多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此外,《公告》还规定,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上述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实际上,记者注意到,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即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透露,去年5月-12月共办理留抵退税1148亿元。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留抵税额若不退税,不符合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的原理。此次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是基于减税的考虑,将留抵税额退税扩大到所有行业,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当然,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也符合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增值税制度更科学化、规范化,增值税链条抵扣也更加充分、更加通畅。
值得关注的是,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主要针对增量留抵税额,而并非存量留抵税额,《公告》中也提到,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施正文表示,留抵税额不退税实际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加重企业的负担。但此次试行主要针对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从财政承受能力和制度完善方面来看,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另外,他解读称,根据《公告》中披露的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来看,并非所有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都可以退税,而是只有60%的比例,这其实也是考虑了财政的承压能力。
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晶针对上述政策对新京报记者解读称,该政策最大的效应,是最大限度地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不占用企业的有限资金,不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一些前期投入资金大、生产销售周期长的企业来说,十分利好,而对一些资金匮乏、后期投入企业来说,可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带来直接的减税收益。其次,该政策附带效应之一,是可以支持企业盘活资产;进而为企业转型升级注入新活力,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该政策递进效应之二,是激发企业加大投资、升级改造的积极性,进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助力中国经济总体上高质量发展。
记者注意到,除了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之外,《公告》还提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这意味着此前不能抵扣的公司员工出差机票、火车票等都可以纳入抵扣范围,对企业也是一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