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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细则详尽解读
来源:领航财经综合  作者:空悟  发布时间:2019-03-15 11:53:09
一、规则解读---科创板总体概况
1、科创板定位(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设置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科创板的定位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发行人申请股票在科创板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    
2、科创板上市条件(以市值为基础,提供多样化的标准,不以持续盈利为唯一指标)
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畅通市场的“进口”。
相关制度对科创板发行条件进行了精简优化,从主体资格、会计与内控、独立性、合法经营四个方面,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做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从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市值、财务指标等方面,明确了多套科创板上市条件。
同时,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
此外,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科创板首发上市四个基本条件: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利润要求解读: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3、科创板审核程序(注册制审核)
与沪市主板核准制不同,科创板试点实施注册制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具体注册申请流程: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交易所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依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4、开户交易条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的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这里,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的是,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
5、科创板交易规定
科创板企业业务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性较大、不确定性较高,为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保障流动性,科创板交易制度引入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和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差异化机制安排。
6、科创板信息披露(中介责任)
科创板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同时,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的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关键点解读:注重信披的真实全面,压严压实中介责任
    按照规定,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同时,交易所要承担好发行上市审核职责,积极推进审核标准的统一化、公开化,增强审核公信力;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核,优化审核机制、流程,向社会公布受理、审核进度、上市委会议等关键节点的审核进度时间表,强化审核过程和结果的确定性;实现审核问询和回复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基本的审核时限,稳定市场预期。
  科创板企业从申报材料到过会,需要经过受理、首轮问询(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沟通、多轮问询(十个交易日内)、问询回复、行业问题咨询、豁免披露、约见问询与调阅资料、现场检查、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时限、预披露上会稿等步骤,有的可步骤根据企业情况或有省略。
  规则还压严压实了中介责任,通过申报时保荐人同步交存工作底稿、审核中根据需要启动现场检查、事后监管给予“冷淡对待”等措施,推动落实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职责,更好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总体来看,上交所预审核周期为6-9个月,证监会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完成注册。
7、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
投资者可以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了解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8、科创板退市制度安排
科创板退市制度,充分借鉴已有的退市实践,相比沪市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在退市情形上,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在执行标准上,对于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于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提醒投资者关注科创板的退市风险。
9、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关于上市条件中的市值和财务指标需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10、红筹企业科创板上市条件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对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二、分类细节解读
1、券商及其相关子公司可“跟投”
  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的“跟投”制度。上交所表示,要明确要优化券商定位,推动投行业务转型升级。为增强保荐机构的资本约束,强化其履职担责,允许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战略配售,并设置一定的锁定期。
  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这一制度的设计,充分考虑了中国股票市场的现状,比如中小投资人的定价能力比较弱等特点,中介也会更加谨慎的定价、保荐和审慎。
2、员工高管战备配售
  规则层面,鼓励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新股发售。
  一是放宽战略配售的实施条件,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发行人进行战略配售;不足1亿股、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的,也可以进行战略配售。
  二是允许发行人高管与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股票战略配售。要求发行人在披露招股说明书中,对高管、核心员工参与配售情况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上市后减持战略配售股份应当按规定进行预披露,以强化市场约束。根据境内外实践经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这一安排,在引入市场稳定增量资金、帮助发行人成功发行等方面富有实效。建立发行人高管与核心员工认购机制,有利于向市场投资者传递正面信号。
3、将探索做市商制度
  上交所表示,为避免大单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秩序造成较大冲击,确立了审慎交易和分散化交易原则;强化了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上交所将在科创板推出后,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对差异化交易机制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将根据需要稳步推出做市商、证券公司证券借入业务等制度,对科创板股票交易机制作出进一步调整优化。
4、保荐人资格与信披质量挂钩,延长保荐人持续督导期
  证监会要求,保荐人作为主要中介机构,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并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年核查验证,建立保荐人资格和新股发行信息披露质量挂钩机制,适当延长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相关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普通业务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责任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资产评估机构,加大处罚力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5、取消直接定价,市场化询价定价
  按照规定,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同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披露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简称养老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平均数等信息。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第八条规定的中位数、平均数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申购前至少一周发布投资风险公告,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
  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网下发行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
  1、网下发行比例应当遵守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2、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3、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配售;
  4、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5、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在回拨机制方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方可参与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上交所按照每5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在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主承销商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500股新股。
6、战略配售,1亿股以上30%
  在战略配售方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总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特别注意的是,此次发行引入了绿鞋机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在绿鞋机制行权方面,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发行相应数量股票。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30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向发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还股票。
7、单笔申报数量不小于200股
  科创板调整和优化微观机制安排。包括调整单笔申报数量要求,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也就是说,不再要求整手数买卖。例如,可以按201股这样的手数来进行买卖。
  此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价所处高低档位,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升市场流动性;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作出另行规定,以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8、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9、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仍是T+1
  科创板在投资者门槛方面有两方面主要要求,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监管层相关人士表示,对于不满足50万门槛的投资者,并不是不允许他们投资科创板,而是鼓励他们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进入这个市场,目前各大基金公司都在积极开发相关产品。
  同时,为了提高市场定价效率,着力改善“单边市”等问题,科创板将优化融券制度。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A股有所差别。
  并支持VIE架构,但VIE架构的标准高于一般企业。科创板的股票交易仍将与现行制度一样是T+1交易模式。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上市首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上市包括IPO和增发,第六天涨跌幅为20%。
10、增加盘后固定交易,及两种市价申报方式
  科创板的交易时间与当前A股一致,不同的是,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盘中连续交易的有效补充,不仅可以满足投资者在竞价撮合时段之外以确定性价格成交的交易需求,也有利于减少被动跟踪收盘价的大额交易对盘中交易价格的冲击。考虑到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相关内容较多,为保证规则结构明晰性,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新增两种市价申报方式。降低现有的两种市价申报方式下投资者的成交风险,拟借鉴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做法,新增两种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市价申报方式。
11、可调整微观交易机制
  上交所明确,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微观交易机制。包括可以对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作出另行规定,以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可以决定实施差异化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即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高高价股每个档位的订单深度,提升市场流动性。
  另外,可调整交易信息公开指标。科创板股票的交易信息同主板A股现行做法基本一致。由于科创板股票实行不同的涨跌幅限制,对股票异常波动的个别参数进行了调整。
  在交易行为监督方面,明确了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审慎、分散化原则,避免自身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强化了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12、实施最严退市制度,业绩第一年不达标即ST
  上交所表示,《上市规则》中的退市标准重点落实“从严性”。在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设计中,充分借鉴已有的退市实践,重点从标准、程序和执行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
  具体来看,在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方面,吸收了最新退市制度改革成果,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等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在市场指标类退市方面,构建成交量、股票价格、股东人数和市值四类退市标准,指标体系更加丰富完整;在财务指标方面,在定性基础上作出定量规定,多维度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主业“空心化”企业的基本特征,不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
  其他合规指标方面,在保留现有未按期披露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另一方面,简化退市环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避免重大违法类、主业“空心化”的企业长期滞留市场,扰乱市场预期和定价机制。压缩退市时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已退市企业如果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可以按照股票发行上市注册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接受审核,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
  简单来说,就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机制,退市时间缩短为两年,第一年不达标即ST,粉饰财务数据的直接退市。
  上交所表示,现行退市制度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是,个别主业“空心化”企业,通过实施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粉饰财务数据,规避退市指标。为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科创板退市制度特别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经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启动退市。
13、减持最长锁定期五年
  上交所在减持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第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限售解除以后减持股份的,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同时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也被延长,即上市以后36个月不能减持。
  第二,对于没有盈利的公司上市后拟进行减持安排的,减持办法规定,亏损企业在上市三年后仍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特定股东)的股份最多继续锁定两年后才能减持,也就是说最长是五年。
  第三,对特定股东,减持办法规定每人每年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数量在1%以内。如果超过这个部分,就需要以非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而所谓非公开转让,就是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选定相应的证券公司去进行询价兑售,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转让股份。前述转让不再限制比例和节奏,但是对受让者要限制12个月的锁定期。
  第四,优化了股份的减持方式,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加灵活的减持方式,只有创投更加便利地减持,才能形成资本的循环。
  第五,强化了信息披露,如果特定股东需要减持股份,除了披露公告让投资者知晓减持意图外,还需要披露上市公司在减持方做出减持决策的这段时间内,有没有一些未披露的重大风险。这个制度安排,主要就是针对一些上市公司的业绩持续下降,但控股股东仍然在减持的情况所设计的。
14、上交所表示,规范“商誉”会计处理,科创板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商誉,足额计提减值损失。
15、科创板上市委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上交所表示科创板上市委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上市委主任委员担任本所相关职务的,其任职期限可以与职务任期保持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的,由本所予以续聘或者更换。本所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年限和连续任职期限。

三、上市条件解读
以市值为基础,提供多样化的标准,不以持续盈利为唯一指标
“我是一家技术类企业,采用注册制可以尽快上市吗?”这是许多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按照现有的规则,首先得衡量下,自己的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的属性。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上交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科创企业可对照后续发布的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确定是否符合标准;上交所将通过保荐代表人培训、发行上市服务等提供相关信息。如果还拿不准的,必要时可以向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该委员会是上交所的行业智囊团,有委员30—40人,主要是相关行业专家、企业家和投资专家。
如果符合科创板的属性,企业可寻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服务,由保荐机构完成尽调和核查工作,准备发行申请文件。
科创板的上市条件相对更包容,涵盖范围更广。目前,A股上市以持续盈利为必要条件,完全将亏损企业排除在外,而科创板设立了五套上市条件,以市值为基础,适应不同发展模式、不同发展阶段的科创企业,只要达到一定的市值门槛,具有较好的成长性,都可以来申请上市,包括尚未盈利的企业。
几套财务指标互为因果。当下盈利能力越好,市值门槛就越低;如果当下不盈利,企业发展前景获得市场认可,符合相应的预计市值要求,也满足上市发行条件,同样可以登陆科创板。
五套上市条件,总有一款适合你。五套上市条件中最低市值为10亿元,因此,一般预计市值在10亿元以上的科创企业都有希望。“这样的设置,为更多科创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了可能。”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说。

四、上市到底如何审核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调公开透明,目的是要“问出一个真企业”
如果科创企业符合上市条件了,如何注册呢?是不是不用审核?许多企业这样以为。
“其实,注册制不是不审,而是换了个审核方式。”上交所有关人士这样回复。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除了要看符合基本的发行、上市条件外,重点关注是否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企业通过审核就容易了,而是面临的考验不同了。这个考验就是回复交易所提出的问询,而且问询与回复是全程公开的。问答可以是一轮或者多轮,每一轮中只要企业作出回复,问答就会全部上网,所有的投资人、保荐机构、监管机构都能看到。通过信息披露的问和答,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说清楚、讲明白,便利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便利机构参与询价和合理定价。所以,拟上市企业一点也不轻松。“问出一个真企业”,正是这套模式的出发点。
这套做法与纳斯达克、香港交易所等境外资本市场是一致的。同时,这套问答方式也让众多企业脱了一层皮。有些企业回答不出问题,或没有回答好问题,最后投资人不认可,只好放弃上市。
比如,一家中国网络公司存在一些在本土市场无法满足刚性发行标准的问题,包括:实际控制人设立或收购了大量公司,但未注入上市主体,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核心业务牌照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中,是否影响上市主体的独立经营能力?发行人与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逐年增加,是否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但在境外市场,随着这些问题得到回答,并取得了投资人的认可,这家公司最终会实现境外上市。
此次A股市场的注册制改革,也希望通过围绕信息披露的问答式审核过程,提高对科创企业的包容度。
同时,此次改革还明确了企业发行上市的时间预期,上交所将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审核流程,以往排长队等待上市审核的现象有望大大改观。
再有,注册制试点改革明确了全程公开的理念,不仅审核标准公开,审核问询和回复内容公开,受理、审核工作进度也及时公开;上市委员会的召开时间、参会名单、会议过程信息等也将全部公开。
事实上,全程公开对上交所自身也是一大挑战和考验。问与答是上市审核的主要内容,问得宽和严,问得多与少,问到痛处和随便问问,结果都不一样。全程公开后,全社会都能看到审核过程,评价审核标准和质量,比较同类公司、同类问题的审核情况,从而形成全社会对交易所的强烈监督。
目前,上交所正在建设这套公开审核的技术系统,有望在规则征求意见后就投入使用。

五、中介机构的角色责任
切实发挥“看门人”的作用,是注册制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
注册制试点改革,让中介机构“看门人”的作用更加突出。
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发行人最直接的知情者和把关人,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质量,首先要通过中介机构的关口。“监管机构在后台,中介机构在第一线,中介机构能不能把责任担起来,是注册制成功的前提条件之一。”上交所有关人士说。
“为了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科创板的系列规则中对中介机构作出了一系列的要求,要求非常严格,有些条文是现有资本市场没有过的。”投行业务专家王骥跃说。
从事前监管看,现有的A股上市预披露只涉及招股说明书,而在科创板,需要披露四个文件:招股说明书、发行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在信息披露责任上,更加突出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把关。规则规定,保荐人在申报首次公开发行文件时,需同步交存工作底稿,这是中国资本市场首次作出如此规定,以此督促证券公司认真开展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工作,防止材料造假。
在事中监管方面,对于审核问询中无法解决的重大疑点,可根据需要启动现场检查。在事后监管方面,如果保荐机构一年内有两次申请不予受理,将实施暂停三个月申报的“冷淡对待”措施。这些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安排,有助于推动落实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更好发挥“看门人”作用。
另外,与目前发行审核主要由财务审核和非财务(法律)审核构成不同,科创板发行审核还更加注重行业审核。比如芯片类企业申请上市时,还要披露整个芯片行业的风险相关信息,以便于投资人看清这个企业的行业风险。
由此看来,找个好的中介机构,也是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重要条件。

六、投资者利益保护
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科创板股票应当退市的直接终止上市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科创板将严格实施退市制度。严格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对交易量、股价、股东人数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终止上市。优化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科创板股票不适用关于连续亏损终止上市的规定;对连续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实施终止上市。严格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依法坚决终止上市。科创板股票不适用暂停上市的规定,应当退市的直接终止上市。
现行资本市场退市制度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是,个别主业“空心化”企业,通过实施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粉饰财务数据,规避退市指标。为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科创板退市制度特别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经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启动退市。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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