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反垄断法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计划,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内容或是修改重点。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将制定期货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修改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起,已经实行了超过12年。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光耀告诉第一财经记者,2020年初,《反垄断法》修法就完成了征求意见,目前已经进入内部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反垄断法》在2021年预安排的重点立法工作之内,有望在2021年推出,其配套立法也将更加全面。
“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初,经常听到一种说法是,对新兴产业要审慎监管,要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但今天这一说法不再是适当的了。从目前来看,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行为已经充分展示出其危害性,妨碍着该产业的良性发展,《反垄断法》应当加大作为。”许光耀表示。
许光耀认为《反垄断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关注互联网领域,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条款,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这有助于宣示对互联网领域的重视。但仍然需要对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进行更详细的阐释,才能为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等的考察方法提供必要的指引。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表示,今年大家预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会是重点工作,反垄断法修改关系到今后反垄断的走向,关系到如何平衡维持平台经济平稳发展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法》的修订也是今年代表、委员关注的重点。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副院长张兆安建议在《反垄断法》修订中增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的条款内容,增加超级平台的新型基础设施地位条款,赋予其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义务。
“2020年12月,欧盟推出了《数字市场法(草案)》,赋予提供核心平台服务的平台中间人角色,并明确规定其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义务。建议我国在具体制度上可以借鉴这一条款,以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创新发展。”张兆安表示。
刘春泉同样认为,《反垄断法》中有关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可以参考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等。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颁布已有一段时间,但是对于各类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程序和裁判标准还不够具体,这就导致相应的行政、司法机关处理各类垄断行为时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依据。他建议完善我国反垄断制度系统,明确对于各类垄断行为的认定程序和裁判标准。
朱列玉还建议建立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为因垄断行为而遭受侵害的主体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现实中,受到互联网巨头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通常是消费者个人、个体餐饮店、小摊贩等。这些个人或者企业主体想要通过传统的诉讼途径去寻求救济,往往会出现原被告诉讼能力不平衡、诉讼难度大、可获赔偿数额低的情况。通过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整合原告方资源,调动个体维权的积极性,也使其有机会争取到更大幅度的赔偿,同时也能通过司法的力量对垄断行为进行遏制。”朱列玉表示。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