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昨日公布的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普漫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漫斯资管”)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产品担保措施;不公平对待投资者;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四宗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普漫斯资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普漫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普漫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你公司存在未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你公司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财产涉及的抵押资产的重大变化情况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标的之间的具体关联关系、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二、你公司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产品担保措施的情形。
三、你公司存在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情形。
四、你公司存在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你公司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