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上市仅半年就爆惊雷
来源:自媒体 作者:领航财经综合 发布时间:2019-03-20 22:31:59
大幅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是国家今年定的方针,这家公司刚刚上市就爆惊雷,中介机构悬了!
2017年8月7日股票刚刚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仅仅半年后就爆出惊雷。2018年3月下旬,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星(24.740, -2.20, -8.17%),股票代码603978)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一张传票,深圳新星和实际控制人被控10多年前伪造董事会、股权转让文件非法转让控股权!法院一审判决,让这家上市公司颤抖不已,二审若再败诉,IPO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的质疑全来了!这官司简直惊心动魄啊,牵动着多少人的心!
深圳新星2017年上市的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13.920, 0.22, 1.61%),法律顾问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一、10多年前控股权转让董事会决议被控不成立,董事会决议被假冒签名
深圳新星2018 年 3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学敏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7)粤0391民初3127 号),陈锦林(香港籍)诉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陈学敏、林建军2005年6月15日董事会决议无效。
原告陈锦林称:董事会决议被假冒签名。1992年7月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前身)在深圳成立。1998 年 12 月,被告更名为新星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2002 年 6 月,当时被告注册资本 1250 万元,总投资额 1778 万元,唯一股东为香港华威贸易行。2005年6月15日,被告三名董事在新星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有公司100%股权以1250 万元转让给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制作书面决议。2017年8月,陈锦林认为上述董事会决议并非自己签名,系假冒签名,因在上述期间原告没有入境记录,根本不在大陆,因而也不可能参加2005年6月15日在新星公司会议室召开的董事会。陈锦林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于2005年6月15日上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二、深圳新星信心十足,竟然报案称原告敲诈吓人
深圳新星信心十足,认为法律诉讼时效已过、董事均都有所签名,而且股权转让的两家公司已注销清算,所以应诉信心十足,并向公安报案称原告敲诈!
深圳新星认为股权转让涉及的两家公司——香港华威贸易行、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均早已被注销清算,已然没有了履行追偿和补偿的法律义务。
而且认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1)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被告已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并经出席会议的三位董事签名确认。(3)原告以其2005年6月不在中国大陆为由,认为涉及此案的董事会决议签名系假冒,并提交边检部门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注明:“因数据采集、传输等原因,上述出入境记录可能存在差错或遗漏,仅供参考”。 深圳新星认为,一份无法保证完整、准确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无法充分证明其不在中国大陆的观点。(4)根据当时深圳新星章程规定: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事宜,也可以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假设即使真如原告所述,其在 2005 年 6 月未有入境,董事会决议也可以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该种形式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仍然合法有效。
在该案提起诉讼之前,深圳新星及实际控制人称曾收到原告敲诈诉求,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深公光立字【2017】02826 号)。
三、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相关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深府外复[1992]85号” 《关于合资经营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和香港华威贸易行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1992 年7月23日,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6年10月 25日,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与香港华威贸易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因新星化工设立时,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的全部出资均系香港华威贸易行代为缴付,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与新星化工实属挂靠关系,故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同意将其持有新星化工25%的股权无偿转让给香港华威贸易行,企业类型变更为独资经营(港资)。
2002年月,新星化工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增资后新星化工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0 万元增至人民币1,250 万元。
2005 年6月15日,新星化工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股东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所持新星化工100%股权以人民币1,250 万元转让给鸿柏金属。2005 年 6 月 15 日,双方就上述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股权转让原因系香港华威贸易行无意继续参与新星化工的经营,转让价格 1 元/出资额,相应转让价款已支付。
注:鸿柏金属成立于2005年6月5日,股东为陈学敏及林建军,由陈学敏实际控制。经过此次转让,陈学敏获得深圳新星的控股权。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下:
四、一审判决打脸:伪造董事会文件、10年前控股权转让款无支付依据,招股说明书虚假披露证据已显
陈锦林指出,该次董事会召开当日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日,自己尚在境外,并没有入境记录,并提交了边检部门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因此自己不可能出现在董事会上,也不可能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系为伪造。同时,陈锦林指出,自己从未收到1250万元转让款。但招股说明书明确披露相应转让价款已支付。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庭审至始至终,陈学敏及上市公司都未能提供股份转让款的转账记录或其他凭据。
此外,深圳新星招股说明书披露,股份转让协议是2005年6月15日签订,但《股份转让见证书》中的见证日期为2005年6月16日;此外,股权转让见证书中写的是陈锦霖而非陈锦林。根据民事判决书认定,通过专家辅助人员与鉴定人员的当庭对质,法院采纳专家辅助人员的意见,即检材笔迹多处具有添、改、涂、描、停特征,为临摹笔迹。因此,法院指出董事会决议的签字并非陈锦林本人所签,且原告提供了电话录音等,不能证明董事会决议是陈锦林所签。
尽管深圳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信心十足打赢官司,而且还向公安报案,但2019年1月4日,深圳新星发布公告一审判决,深圳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败诉!根据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 0391 民初 31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确认被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6 月15日内容为“同意投资者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 1250万元转让给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鉴定费 49800 元(已由原告代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将鉴定费 49800 元交付给原告。
五、深圳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新星称,这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深圳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案不涉及经济赔偿事项,对深圳新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控股权、实际控制人股份造成变动,
六、终审败诉是否涉及欺诈上市、退市,引发社会热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条件“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终审判决深圳新星败诉,那么就意味着2005年陈学敏获得的新星化工100%的股权属于非法无效行为,深圳新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的合法性就存在严重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话,那就不符合发行条件。而且深圳新星在发行上市的披露文件中,也对这一重大事件进行了虚假披露,涉嫌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发行上市,“欺诈发行”的嫌疑就或难逃脱。深圳新星一旦被认定“欺诈发行”,退市则板上钉钉,因此,终审的判决至关重要,关乎全局。若终审深圳新星胜诉,则才可以摆脱欺诈发行的指控。
花大价钱私了可能是最有效的办法,不过都公安报案了,这梁子结下了,错过了解决问题的良好时点,看来只能硬抗了!假的变不成真的,黑的变不成白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真相将大白于天下,没人能一手遮天颠倒黑白。若二审深圳新星再败诉,哭的人可多了!
2017年8月7日股票刚刚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仅仅半年后就爆出惊雷。2018年3月下旬,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星(24.740, -2.20, -8.17%),股票代码603978)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一张传票,深圳新星和实际控制人被控10多年前伪造董事会、股权转让文件非法转让控股权!法院一审判决,让这家上市公司颤抖不已,二审若再败诉,IPO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的质疑全来了!这官司简直惊心动魄啊,牵动着多少人的心!
深圳新星2017年上市的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13.920, 0.22, 1.61%),法律顾问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一、10多年前控股权转让董事会决议被控不成立,董事会决议被假冒签名
深圳新星2018 年 3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学敏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7)粤0391民初3127 号),陈锦林(香港籍)诉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陈学敏、林建军2005年6月15日董事会决议无效。
原告陈锦林称:董事会决议被假冒签名。1992年7月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前身)在深圳成立。1998 年 12 月,被告更名为新星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2002 年 6 月,当时被告注册资本 1250 万元,总投资额 1778 万元,唯一股东为香港华威贸易行。2005年6月15日,被告三名董事在新星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有公司100%股权以1250 万元转让给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制作书面决议。2017年8月,陈锦林认为上述董事会决议并非自己签名,系假冒签名,因在上述期间原告没有入境记录,根本不在大陆,因而也不可能参加2005年6月15日在新星公司会议室召开的董事会。陈锦林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于2005年6月15日上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二、深圳新星信心十足,竟然报案称原告敲诈吓人
深圳新星信心十足,认为法律诉讼时效已过、董事均都有所签名,而且股权转让的两家公司已注销清算,所以应诉信心十足,并向公安报案称原告敲诈!
深圳新星认为股权转让涉及的两家公司——香港华威贸易行、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均早已被注销清算,已然没有了履行追偿和补偿的法律义务。
而且认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1)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被告已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并经出席会议的三位董事签名确认。(3)原告以其2005年6月不在中国大陆为由,认为涉及此案的董事会决议签名系假冒,并提交边检部门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注明:“因数据采集、传输等原因,上述出入境记录可能存在差错或遗漏,仅供参考”。 深圳新星认为,一份无法保证完整、准确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无法充分证明其不在中国大陆的观点。(4)根据当时深圳新星章程规定: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事宜,也可以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假设即使真如原告所述,其在 2005 年 6 月未有入境,董事会决议也可以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该种形式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仍然合法有效。
在该案提起诉讼之前,深圳新星及实际控制人称曾收到原告敲诈诉求,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深公光立字【2017】02826 号)。
三、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相关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深府外复[1992]85号” 《关于合资经营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和香港华威贸易行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1992 年7月23日,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6年10月 25日,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与香港华威贸易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因新星化工设立时,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的全部出资均系香港华威贸易行代为缴付,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与新星化工实属挂靠关系,故深圳深豫贸易总公司同意将其持有新星化工25%的股权无偿转让给香港华威贸易行,企业类型变更为独资经营(港资)。
2002年月,新星化工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增资后新星化工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0 万元增至人民币1,250 万元。
2005 年6月15日,新星化工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股东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所持新星化工100%股权以人民币1,250 万元转让给鸿柏金属。2005 年 6 月 15 日,双方就上述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股权转让原因系香港华威贸易行无意继续参与新星化工的经营,转让价格 1 元/出资额,相应转让价款已支付。
注:鸿柏金属成立于2005年6月5日,股东为陈学敏及林建军,由陈学敏实际控制。经过此次转让,陈学敏获得深圳新星的控股权。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下:
四、一审判决打脸:伪造董事会文件、10年前控股权转让款无支付依据,招股说明书虚假披露证据已显
陈锦林指出,该次董事会召开当日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日,自己尚在境外,并没有入境记录,并提交了边检部门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因此自己不可能出现在董事会上,也不可能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系为伪造。同时,陈锦林指出,自己从未收到1250万元转让款。但招股说明书明确披露相应转让价款已支付。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庭审至始至终,陈学敏及上市公司都未能提供股份转让款的转账记录或其他凭据。
此外,深圳新星招股说明书披露,股份转让协议是2005年6月15日签订,但《股份转让见证书》中的见证日期为2005年6月16日;此外,股权转让见证书中写的是陈锦霖而非陈锦林。根据民事判决书认定,通过专家辅助人员与鉴定人员的当庭对质,法院采纳专家辅助人员的意见,即检材笔迹多处具有添、改、涂、描、停特征,为临摹笔迹。因此,法院指出董事会决议的签字并非陈锦林本人所签,且原告提供了电话录音等,不能证明董事会决议是陈锦林所签。
尽管深圳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信心十足打赢官司,而且还向公安报案,但2019年1月4日,深圳新星发布公告一审判决,深圳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败诉!根据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 0391 民初 31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确认被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6 月15日内容为“同意投资者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 1250万元转让给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鉴定费 49800 元(已由原告代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将鉴定费 49800 元交付给原告。
五、深圳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新星称,这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深圳新星及其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案不涉及经济赔偿事项,对深圳新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控股权、实际控制人股份造成变动,
六、终审败诉是否涉及欺诈上市、退市,引发社会热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条件“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终审判决深圳新星败诉,那么就意味着2005年陈学敏获得的新星化工100%的股权属于非法无效行为,深圳新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的合法性就存在严重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话,那就不符合发行条件。而且深圳新星在发行上市的披露文件中,也对这一重大事件进行了虚假披露,涉嫌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发行上市,“欺诈发行”的嫌疑就或难逃脱。深圳新星一旦被认定“欺诈发行”,退市则板上钉钉,因此,终审的判决至关重要,关乎全局。若终审深圳新星胜诉,则才可以摆脱欺诈发行的指控。
花大价钱私了可能是最有效的办法,不过都公安报案了,这梁子结下了,错过了解决问题的良好时点,看来只能硬抗了!假的变不成真的,黑的变不成白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真相将大白于天下,没人能一手遮天颠倒黑白。若二审深圳新星再败诉,哭的人可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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