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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新三板定增涉嫌虚假陈述案落槌!中兴华会计所担责20%、诚通证券担责2%
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6 22:25:43

 原标题:首例新三板定增涉嫌虚假陈述案落槌!中兴华会计所担责20%、诚通证券担责2%| 局外人

  近日,界面新闻从集煜诉讼支持中心获悉,2023年6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集煜诉讼支持中心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诉新三板公司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及其董监高、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即维持一审判决的由亨达股份与相关责任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单存礼、时任董事长王吉万、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单玉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刘泽顺、时任董事长王国昌、时任监事会主席王芸芸承担50%连带赔偿责任,中兴华会计师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主办券商诚通证券承担2%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是首例新三板定增涉嫌虚假陈述案,也是全国第二例新三板虚假陈述案。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投资者的诉讼颇为坎坷,一审期间青岛证监局尚未定对中介机构责任,因此,投资者未对中介机构提起索赔。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满足后,尽管投资者获得胜诉,但是,亨达股份公司和高管显然难以执行。在监管对中介机构处罚后,投资者加大了对中介机构的追责。

  据集煜诉讼支持中心披露,山东高院在二审中归纳了六个争议焦点,包括关于本案的定性、诉讼时效、交易因果关系、一审剔除的赔偿比例、中兴华事务所的责任、诚通证券的责任,均认可青岛中院在一审判决中的认定,并予以维持。

  青岛中院认为该案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该判决中引用了山东省高院在(2020)鲁民3139号判决的观点:本案系在新三板市场发生的证券虚假陈述,虽属于法律制定之初未规定的范畴,但其本质仍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可以参照《若干规定》所确定的精神和原则进行审理,为新三板市场发展提供司法指引。

  该案中,青岛中院认定亨达股份所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系故意造假或故意隐瞒的诱多型虚假陈述,系欺诈投资者的行为,且造假和隐瞒的数额相对亨达公司资产总额占比较大,主观恶意极为明显,是涉及巨额财务造假的重大虚假陈述行为。

  最终,青岛中院对于主要责任人员判赔100%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其他董事、监事因未能证明其对亨达股份所实施的虚假陈述没有过错,判决承担50%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亨达股份巨额财务造假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主办券商未能提交相关工作底稿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故上述中介机构均未能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对于亨达股份虚假陈述具有过错,分别被判决承担20%和2%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亨达集团创建于1984年,目前是中国最大的制鞋集团之一,中国皮革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先后在广州、泉州、温州、成都等中国制鞋产业前沿城市建立了研发机构。与法国国际品牌集团合作,代理阿迪丽娜、动力足两大国际知名品牌,旗下还拥有亨达孝亲鞋、亨达生活馆的品牌。

  作为新三板市场“老资格”挂牌公司,亨达股份在2015年1月正式登陆新三板市场,不过,仅挂牌一年多,该公司就被陆续被报出存在资金紧张、拖欠员工工资、经营困难等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在2016年12月对其采取了公开问询,要求主办券商开展现场检查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等自律监管措施。亨达股份不仅拒不配合主办券商核查工作,而且不按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于是股转公司便向青岛证监局通报并移送违规线索。

  2018年12月,青岛证监局的对亨达股份及时任董监高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亨达股份存在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公司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分,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单存礼被处以罚款及市场禁入10年的处罚,时任其他董监高亦被相应给予处罚措施。

  青岛证监局的处罚决定显示,亨达股份主要涉嫌虚假陈述等信披违规事项。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亨达股份虚增营收3亿元,占总营收的23.81%。

  不仅虚增营收,亨达股份还通过各种手法,虚增巨额资产。2016年中报显示,公司净资产高达9亿元,每股净资产8.36元。而当时公司的股价在4元左右,市净率为0.48倍。之后股价一路下行,宣布摘牌前,股价最低为2.26元/股,市净率只有0.27倍,而在公司的净资产中,近5亿元是现金。

  这意味着,亨达股份公司账面上的货币资金,基本全部造假。

  此外,亨达股份还少披露了银行款金额。根据处罚决定,2014年年末借款余额少披露2.35亿元,2015年年末借款余额少披露3.98亿元, 2016年上半年借款余额少披露3.26亿元。

  2019年8月15日,全国股转公司通报新三板挂牌公司亨达股份重大违法违规案例,并自即日起终止其股票挂牌。

  2018年12月,监管部门对亨达股份作出行政处罚,为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提供了条件。此后,有投资者走上了诉讼之路,其中,不少投资者是通过定增投资亨达股份的。

  2015年4月24日,从IPO申报转为新三板挂牌刚满百天的的亨达股份披露股票发行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此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8元/股,本次发行拟对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人定向增发股份不超过875万股(含875万股),募集资金不低于7000万元。

  在当时新三板火热的行情下,875万股增发股份被投资者认购一空,共有21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参与了此次认购,亨达股份成功募资7000万元。

  据了解,证监会对亨达股份及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行政处罚作出后,有6家参与亨达股份定增的投资者起诉亨达股份及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标的额近1800万元。

  2020年9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亨达公司应当对6家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亨达股份董监高王某万、单某礼、江某强、单某香、刘某顺、王某昌、王某芸、白某明、江某河、刘某龙、王某明等人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亨达股份支付赔偿款及利息;相关责任人王某万、单某礼、江某强、单某香、刘某顺、王某昌、王某芸、白某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事江某河在5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独立董事刘某龙、王某明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一审期间青岛证监局尚未定对中介机构责任,因此,投资者未对中介机构提起索赔。尽管投资者获得胜诉,但是,亨达股份公司和高管显然是难以执行的。

  之后,监管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出炉,投资者遇到转机,追加对中介机构的起诉。

  2020年5月,青岛证监局对亨达股份新三板上市中的会计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某、郭某明、吕某幕、刁某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次年、中国证监会对新时代证券(现已改名为诚通证券)亨达股份推荐挂牌项目小组的负责人胡某燕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这才有了本案判决结果。2023年6月20日,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由亨达股份与相关责任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单存礼、时任董事长王吉万、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单玉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刘泽顺、时任董事长王国昌、时任监事会主席王芸芸承担50%连带赔偿责任,中兴华会计师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主办券商诚通证券承担2%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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