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出炉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7 09:01:28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马子卿
1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该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下一步,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
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
据悉,《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对《指引》重点修订内容为: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三是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具体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本办法对国别风险进行分类,并在考虑风险转移因素后,参照以下标准对国别风险暴露计提国别风险准备,纳入股东权益中的一般准备项下,并符合《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的相关要求。
计提范围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国别风险评级为中等、较高及高风险级别的国别风险暴露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其中,表外国别风险暴露计提范围包含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相关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
计提比例方面,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1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40%。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一般准备最低计提要求的,可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的实施和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CAS22)的更新落地,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过渡到预期信用损失法,《指引》要求银行在减值准备基础上计提国别风险准备,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重复计提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该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以应对非预期损失。同时规定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可视同国别准备充足,不必额外增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两年内达到要求
据了解,国别风险管理是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之一,是金融稳定评估的重要内容。
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发布实施13年以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会计准则制度的修订,以及银行跨境业务实践的发展,《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监管此次修订的目的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国深化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与国际不断融合,跨境金融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与复杂化;另一方面,全球百年变局,政经环境日趋复杂严峻。在这个背景下国别金融风险不容忽视。我国顺应全球发展形势,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引导金融机构提升国别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增强金融发展稳健性。”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对金融机构而言,如何对国别金融风险作出科学研判、预判和处置方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机构需要在软硬件支撑体系进行必要资源投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也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的过渡期。“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第三十一条要求。”上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对由于特殊原因在两年内仍难以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办法》发布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应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
1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该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下一步,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
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
据悉,《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对《指引》重点修订内容为: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三是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具体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本办法对国别风险进行分类,并在考虑风险转移因素后,参照以下标准对国别风险暴露计提国别风险准备,纳入股东权益中的一般准备项下,并符合《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的相关要求。
计提范围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国别风险评级为中等、较高及高风险级别的国别风险暴露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其中,表外国别风险暴露计提范围包含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相关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
计提比例方面,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1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40%。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一般准备最低计提要求的,可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的实施和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CAS22)的更新落地,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过渡到预期信用损失法,《指引》要求银行在减值准备基础上计提国别风险准备,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重复计提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该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以应对非预期损失。同时规定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可视同国别准备充足,不必额外增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两年内达到要求
据了解,国别风险管理是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之一,是金融稳定评估的重要内容。
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发布实施13年以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会计准则制度的修订,以及银行跨境业务实践的发展,《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监管此次修订的目的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国深化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与国际不断融合,跨境金融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与复杂化;另一方面,全球百年变局,政经环境日趋复杂严峻。在这个背景下国别金融风险不容忽视。我国顺应全球发展形势,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引导金融机构提升国别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增强金融发展稳健性。”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对金融机构而言,如何对国别金融风险作出科学研判、预判和处置方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机构需要在软硬件支撑体系进行必要资源投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也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的过渡期。“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第三十一条要求。”上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对由于特殊原因在两年内仍难以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办法》发布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应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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