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东北证券被判赔敦化农商行超3.5亿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3 21:58:11
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彭水萍
11 月 20 日晚间,东北证券(SH000686,股价7.41元,市值173.43亿元)发布公告,一场持续数年的官司,如今迎来一审判决。
根据公告,11月17日,东北证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4亿元本金和4年半的利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2023年前三季度,东北证券净利润仅为5.76亿元。本次判决中涉及的本金就占了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的五成。
事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公告显示,2021年5月19日,吉林敦化农商行以东北证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北证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2023年11月17日,东北证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并被要求作出前述赔偿。
公告还显示,除了2.94亿元本金外,敦化农商行还要求东北证券赔偿利息,其中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央行网站后发现,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为4.35%。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当时1年期LPR为4.25%。2023年11月20日1年期LPR下降为3.45%。东北证券需要偿还从2019年4月30日至今长达4年半的利息,即使按照4%的较低平均利率水平估算,还需要支付总额超过5000万元利息,最终赔偿金额或超过3.5亿元。
东北证券2023年三季报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5.76亿元,同比增长109.24%。
如果该笔诉讼最终全额赔付,那么光是本金部分金额已占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的五成之多。
公司将在后续提起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梳理历史可以发现,此笔业务早在10年前已埋下了隐患,最早的诉讼在2017年就发生了。
2013年,东北证券作为管理人成立了“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产品设立后,委托人指令东北证券与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3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80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收益权。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受益权转让给吉林敦化农商行。
2017年4月,昊融集团在“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吉林敦化农商行提起诉讼。2018年11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公司以案涉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被处置时价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9年至2020年,吉林敦化农商行就强制执行这一环节多次提出执行申请与执行异议申请,但遭到了驳回。
2021年5月19日,吉林敦化农商行以东北证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吉林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4.72亿元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北证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从最终本次长春中院判决可以看出,法院未支持敦化农商行所有申请。此外,东北证券在公告中表示,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同时,公司还指出,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判决及赔偿对公司近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在后续提起上诉,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东北证券前期公告,截至2023年上半年,东北证券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5项。目前为上述诉讼及仲裁事项确认的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8.42亿元。
11 月 20 日晚间,东北证券(SH000686,股价7.41元,市值173.43亿元)发布公告,一场持续数年的官司,如今迎来一审判决。
根据公告,11月17日,东北证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4亿元本金和4年半的利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2023年前三季度,东北证券净利润仅为5.76亿元。本次判决中涉及的本金就占了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的五成。
事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公告显示,2021年5月19日,吉林敦化农商行以东北证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北证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2023年11月17日,东北证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并被要求作出前述赔偿。
公告还显示,除了2.94亿元本金外,敦化农商行还要求东北证券赔偿利息,其中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央行网站后发现,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为4.35%。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当时1年期LPR为4.25%。2023年11月20日1年期LPR下降为3.45%。东北证券需要偿还从2019年4月30日至今长达4年半的利息,即使按照4%的较低平均利率水平估算,还需要支付总额超过5000万元利息,最终赔偿金额或超过3.5亿元。
东北证券2023年三季报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5.76亿元,同比增长109.24%。
如果该笔诉讼最终全额赔付,那么光是本金部分金额已占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的五成之多。
公司将在后续提起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梳理历史可以发现,此笔业务早在10年前已埋下了隐患,最早的诉讼在2017年就发生了。
2013年,东北证券作为管理人成立了“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产品设立后,委托人指令东北证券与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3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80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收益权。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受益权转让给吉林敦化农商行。
2017年4月,昊融集团在“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吉林敦化农商行提起诉讼。2018年11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公司以案涉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被处置时价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9年至2020年,吉林敦化农商行就强制执行这一环节多次提出执行申请与执行异议申请,但遭到了驳回。
2021年5月19日,吉林敦化农商行以东北证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吉林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4.72亿元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北证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从最终本次长春中院判决可以看出,法院未支持敦化农商行所有申请。此外,东北证券在公告中表示,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同时,公司还指出,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判决及赔偿对公司近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在后续提起上诉,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东北证券前期公告,截至2023年上半年,东北证券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5项。目前为上述诉讼及仲裁事项确认的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8.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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