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投资者交流平台雪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雪球”商标权的事件有了新进展。上证报记者获悉,近日,已有机构在中基协网站完成了产品更名,把原名为“雪球X号”的产品更名为“X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此之前,部分机构收到雪球递送的律师函并承诺将删除其金融产品名称中的“雪球”字样。
2022年5月17日,雪球发布声明称:市场上部分机构所发售的自动赎回型期权产品上冠以“雪球结构”的名字,涉嫌侵犯雪球公司的商标权益,可能引起投资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雪球用户和广泛的投资者的利益。对此,雪球已经采取法律行动维护雪球权益和投资者利益。
据悉从5月13日起,雪球向数十家用“雪球”命名旗下金融产品的机构递送了律师函。在律师函发出后的一周内,就有多家机构陆续回应,书面或口头作出承诺,表示会立即删除其金融产品名称中使用的“雪球”字样,并且日后不再在金融产品或服务上使用“雪球”或者与“雪球”近似的字样以及进行相关宣传推广。
记者注意到,中基协6月2日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在通知附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名称要关注是否含有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经合法授权除外)。
摘自中基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对此表示,知名机构的“名称”,在知识产权语境下可以理解为《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非经授权擅自使用可能违反《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赵克峰指出,雪球起步于投资社区,自2010年起就开始使用“雪球”字号,现已成为国内领先的集投资交流交易于一体的综合财富管理平台,拥有超过4800万用户。“雪球”商标和商号已经在全国范围内的金融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和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的规定,机构发行基金产品时应注意避免使用“雪球”,尊重他人商标权和商号权。
所谓“雪球结构”产品,其全称为“雪球型自动敲入敲出式券商收益凭证”,本质是一种带有自动赎回机制的“双边障碍期权”,产品设置有“敲入”和“敲出”两大条件。投资者参与这类产品时所面临的风险较为明确,即在标的证券(个股、指数等)价格大幅下挫并触发“敲入事件”时,投资者有较大概率需承担证券下跌对应的损失。概括成一句话——“一旦标的大幅下跌,持有雪球产品与直接持有标的的风险无异”。
2021年以来,随着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持续下行、银行理财收益日益下降,“雪球结构”等场外衍生品迎来大发展。与此同时,相关的监管也在持续完善。
2021年12月3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就《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坚持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的原则,严格实施合格投资者标准审查。
今年年初,部分信托公司收到了监管的窗口指导,不允许其继续向自然人销售涉及“雪球结构”收益凭证的产品。此前,部分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也收到过“雪球结构”产品的窗口指导。
中证协提示,“雪球结构”产品是一类结构比较复杂的产品。雪球产品的投资者,尤其是通过资管产品购买雪球产品的普通投资者,需要加强对雪球产品的认识,充分了解雪球产品风险,审慎匹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雪球产品不等于固定收益产品,更不是“稳赚不赔”的金融产品,是有一定概率产生较大本金损失的。在投资前,投资者需要了解雪球产品的收益结构,对市场和标的走势进行理性判断,清楚可能承受的最大损失,衡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知名财经评论员熊锦秋撰文指出,自动赎回型产品之所以让一些投资者动心,是其中设置的对赌条款貌似对投资者较为有利,但其实际并不能完全确保盈利丰厚、甚至风险不小,不少投资者对此类产品缺乏认知。“雪球结构”产品用上“雪球”字样,听上去似乎通俗易懂,但实际上并不准确。且考虑到雪球公司已经注册“雪球”商标的现实情况,民事主体或应本着诚信原则、对产品名称主动规避“雪球”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