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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黎明IPO:对“李鬼”置之不理,利用体外公司进行资金循环,忽视员工权益
来源:领航财经资讯网  作者:乔民  发布时间:2023-05-30 10:41:08
与公司几乎同名的“浙江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年借助公司名号“碰瓷”,但由于公司品牌维护存漏洞,至今未改,公司多次涉嫌利益输送,同时利用体外公司进行资金循环,常年忽视员工保障恐构成违法。
 
根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2023年6月2日召开2023年第44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黎明”或“公司”)的首发事项。公司拟募集资金55,772.25万元,分别用于“新建防爆电器、防爆灯具等产品及研发检测中心项目”、“新建智能防爆电器、智能防爆灯具研发和产业化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新黎明主要从事厂用防爆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不同行业内具备特殊生产环境的客户提供高等级防爆电器产品,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防爆电器、防爆灯具、防爆管件、三防产品及智能防爆设备等类别,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新黎明要想顺利通过IPO还有难度。
 
“李逵”遇“李鬼”,公司品牌维护存漏洞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新黎明与国内二十多家包括央企集团和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内的优质客户建立了良好的深层次合作关系,但在品牌维护上似乎存在较大的漏洞,这也使得一些不法公司恶意攀附“新黎明”字号,销售假冒伪劣的防爆产品,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令人费解的是,新黎明自身在品牌维护方面意识淡薄,至今“新黎明”的字号依然在遭遇碰瓷。
 
根据天眼查相关信息显示,2005年,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一家名叫“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黎明科创)的公司注册成立了。该公司以实业投资作为第一主营业务,此外还经营包括电器设备的研发、防爆电器、防爆灯具、仪器仪表、金属构件、金属水暖器材及管件、电器的批发、零售及制造加工等各项业务。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执行监事为郑建平,另有一位监事郑建泽。单纯从经营范围上来看,新黎明科创与新黎明两家公司之间有业务重叠的部分。
 
从具体经营行为上来看,新黎明科创有存在多处“碰瓷”行为,其一,在公司网站中宣称自身为防爆灯具厂家,并没有体现实业投资的业务,与企业登记业务并不一致其二,以“新黎明”名义宣传公司及公司产品,违反了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三,2016年3月份,在浙江省温州市注册成立了“浙江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黎明的公司字号仅仅只差省别“浙江”二字。
 
毫无疑问,上述经营行为对新黎明已经构成了侵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但是直到2017年1月11日,新黎明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申请书》,提出要求撤销新黎明科创企业名称的核准决定,并且责令新黎明科创修改字号以充分区别两家公司。不过时至今日,这家公司也并未对名称进行更改,同时新黎明也并没有进一步进行申诉,仿佛任由“李鬼”横行,这无疑暴露出公司在品牌维护上存在的巨大漏洞。
 
多次涉嫌利益输送,利用体外公司进行资金循环
 
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江山德行及其关联公司自新黎明开业之初即成为公司业务发展商,存在专为公司成立之嫌。通过穿透股权关系可以发现,江山德行为黄向均之妹黄向琴持股100%,担任执行董事、经理,而黄向均2019年5月前担任新黎明监事,2019—2022年上半年,江山德行及其关联公司产生的业务费分别为74.97万元、113.55万元、396.50万元、222.24万元,呈现逐年上升之势。同期新黎明与江山德行及其关联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分别为95.98万元、145.53万元、320.03万元、312.27万元,均为应付业务费。
 
如果算上应付的业务费,2019—2022年上半年,实际上江山德行及其关联公司应该拿走的业务费总计分别为170.95万元、259.08万元、716.53万元、534.51万元,其中2021年就高达716.53万元。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江山德行主要负责协助新黎明进行销售,但具体的业务内容新黎明并没有公布,关联方的特殊关系使其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和虚增利润的情况。
 
在报告期内,新黎明还存在一笔关联方的资产转让,2019年新黎明向黄梓瑞母亲陈忠英出售车辆,价格仅为2.96万元,公司表示车辆购买时间较早、使用频次较低。售价根据车辆出售时点的使用年限、折旧情况和实际车况确定。值得一提的是黄梓瑞为公司创始人之一黄亦江之子,2021年9月黄亦江因身体原因,向其子黄梓瑞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除此之外,新黎明还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违法行为,根据招股说明显示,新黎明防爆成立于2001年3月,主要业务为厂用防爆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郑振晓、李海军、黄亦江、黄贤文合计持有新黎明防爆100%股权。新黎明成立之后,郑振晓等4人将新黎明防爆的主要业务和资产陆续转移至新黎明,新黎明防爆已无实际经营业务。但新黎明始终未直接收购新黎明防爆股权,却采用将主要业务和资产陆续转移至新黎明的方式,同时新黎明防爆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时却并没有进行注销。
 
通过仔细研究发现,公司实控人控制的新黎明防爆存在代收货款后再转付公司的情形,公司名称与新黎明防爆相近,部分客户原向新黎明防爆采购产品,后公司投产、新黎明防爆停止生产经营后转为向公司采购产品,在支付货款时将两者账户混淆。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客户支付货款时虽然可能将账户名称混淆,但银行账号也一样?很显然新黎明存在借助新黎明防爆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违法行为。
 
长期忽视员工保障构成违法
 
虽然新黎明成长的背后是实控人郑振晓辛苦创业的故事,但从少年时就一路打拼过来似乎并没有让他对公司员工产生足够的关心。反而存在未给部分符合条件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实际执行的缴纳政策,报告期内,新黎明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分别为294.2万元、80.87万元、75.54万元及36.53万元,合计487.14万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员工人数分别为667人、696人、714人和770人。而从2022年期末员工专业结构来看,财务及行政管理人员89人,占比11.56%,销售人员50人,占比6.49%,研发人员80人,占比10.39%,而生产人员达到了551人,占比高达71.56%。显然生产人员是公司漏缴社保和公积金的重灾区。不过令人感到讽刺的是,从智联招聘网新黎明的相关招聘来看,明确标明了缴纳五险一金,但公司却长期存在漏缴情况。
 
除此之外,新黎明还在2021年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7.26万,表明除了漏缴员工五险一金,就连税费也存在漏缴情况,不知是否是因为公司如果足额缴纳会对经营业绩带来影响而出此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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